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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

时间:2023-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务员职务晋升是由其工作实绩决定的。对于突破职数限额晋升的行为,公务员管理机关必须坚决禁止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务员法》第7章职务升降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原则,但与此相配套人事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4条有明确规定:“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三、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

职务晋升的原则,是指公务员职务晋升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公务员法》第43条只作了基本的纲领性规定,具体在执行中还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的规定。

(一)逐级晋升原则

《公务员法》第43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从学习掌握知识技能的认识规律来看,人的能力的提升和工作经验的积累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公务员职务一般也应当按照由低到高即科员—副科—正科—副处—正处—副厅—正厅逐级晋升,一般情况下不应越级晋升,贯彻这个原则有利于职务关系的衔接,从而避免公务员能力与职务脱节。但是,为了鼓励竞争和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关环境,对于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这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二)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这是《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1章第2条的规定。德才兼备和任人唯贤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即德﹢才﹦贤,这是多年来我国一贯坚持的选人用人原则,所谓德,强调的是公务员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德的主要体现是: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即“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清正廉洁,执政为民。所谓才,主要是指能力和才干,是公务员的工作能力、文化知识、专长和技能等要素的总和。德才兼备要求公务员德才双全,两者不能偏废。有人这样来概括德才:有才无德者是小人,有德无才者是庸人,德才兼备者是贤人。也就是说,前两者都不宜重用,只有后者才能委以重任。

群众公认是指公务员凭借突出的工作业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并赢得了群众的广泛拥护与认可。近年来我国各地在公务员管理和职务晋升中,组织部门通过民意测验、任前公示和个别谈话等途径倾听群众的意见,这些做法对公务员职务升降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一个公务员只有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才能符合提拔重用的条件。

公务员职务晋升是由其工作实绩决定的。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及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归根结底都要通过其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得以体现。因此,决定公务员能否晋升主要取决于他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也就是说,要用事实说话,用工作业绩说话。而不是哪个个别人“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在这样的情势下,作为群众别无选择,只有“不服不行”。因此,用工作实绩来决定公务员职务晋升,不但公平合理,而且有利于激励公务员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开,是指公务员职务晋升要有透明度,不允许个别人暗箱操作。在公务员晋升整个流程中,一要职数公开,即要向群众公开晋升名额;二要晋升的条件公开,即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具备晋升的资格;三要晋升的程序公开,即从晋升人员产生至最后到岗任职需要经过的流程。平等是指公务员职务晋升不看家庭背景、民族和信仰、男女性别等,只看实绩、表现、德才和公论,所以符合职务晋升的公务员一律平等。同时,公务员职务晋升还要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按照程序公开竞聘,择优选拔,优胜劣汰。

(四)职数限额原则

职数限额原则,是指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准突破职数限额。各级机关必须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设置职位,确定其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也就是说,公务员职务晋升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职位空缺,而且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不能随意突破职数限额、滥设职务或因人设职。如果违背了这个原则,必然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局面,助长官僚主义作风。对于突破职数限额晋升的行为,公务员管理机关必须坚决禁止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务员法》第7章职务升降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原则,但与此相配套人事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4条有明确规定:“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这是本原则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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