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奖励的撤销
(一)撤销公务员奖励的法定事由
公务员奖励的撤销是指公务员获得奖励以后,因出现法定事由,而由有权机关取消其奖励的一种法律行为。《公务员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了撤销奖励的法定事由,包括: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是指虚构奖励事迹与成果,欺骗奖励审批机关而获得奖励的情形。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获得奖励都会带来一定的利益,会获得相应的奖金与待遇。对于这些利益,有的人不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来获取,而是企图通过所谓的捷径来取得,这是一种自私的思想的体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不和谐的音符。对于这种丑陋的现象,一定要加以防范与制止。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才能够建立起良好的激励机制,从而促进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与勤劳去创造价值,去争取更好的成绩。《公务员法》第53条也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励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撤销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的奖励是正本清源,是对法律制度的维护。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申报奖励时应当按照真实的情况申报,如果隐瞒严重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都是不容许的,都应当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有关待遇。所谓隐瞒严重错误是指在申报奖励的过程中,隐瞒申请人曾经发生的严重的错误,该错误往往是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和危害的情况。所谓违反规定程序,是指在申报奖励的过程中,不经过规定的程序申报。违反程序会导致违反公正、公开、公平的要求,这对于其他申报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对于公众来说是一种欺骗和侮辱,对于国家来说是对国家权威和尊严的践踏。所以,违反程序的,应当将其撤销。
3.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对公务员的奖励撤销,如果法律、法规有另外的规定,就适用该法律、法规的另外规定。本条规定了“其他情形”,这就为今后的实践留下了余地,如果有新发现的应当撤销奖励的情形的,可以在单行法规中予以规定,这使公务员法关于奖励制度的规定更加严谨。
(二)撤销奖励的效力与程序
关于撤销奖励的效力与程序,《公务员法》没有作具体的规定,根据实践的做法,撤销奖励的程序与给予奖励的程序是一致的,撤销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公务员的奖励被撤销后,奖励审批机关或授予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收回奖金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他山之石:国外公务员奖励制度概览
就目前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而言,一般没有专门的奖励制度的规定,有关公务员奖励的内容大都散落在公务员的考绩、工资福利以及有关公务员行为的法律、法规当中,有些是由公务员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总的来说西方国家公务员奖励制度具有以下相同之处:奖励的条件一般是以考绩和工作成绩为标准;奖励的种类通常是物质奖励、荣誉奖励和职务奖励;奖励的权限一般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人掌握,且奖励的权限一般与奖励的等级与层次相适应;奖励机构一般是公务员所在部门的人事机构;奖励程序通常是奖励机构对照奖励条件选评,然后由行政领导对符合条件者给予奖励;奖励过程一般遵守切实有效、及时、奖绩相当、形式多样等原则。
美国十分重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公务员进行奖励,并为此设立了特殊成绩奖、质量优秀奖,各部门设立工作奖励委员会,负责选举和提出成绩优秀人员,由部长审批后进行奖励。美国每年对提出合理建议或者具有突出的工作表现、对政府工作具有重大贡献的公务员,给予精神奖励。美国的高级行政官员中每年有5%的人员可获总统授予的“优秀行政官员”的荣誉称号,每年有1%的人员可获“卓越行政官员”的荣誉称号。美国公务员的物质奖励设立有不同的奖励种类,主要有特殊成绩奖、质量优秀奖、节约奖、建议奖、考绩奖等。每种奖励的标准有所区别,如考绩奖要求公务员忠于职守、工作成绩突出。节约奖的发放标准是:节约10 000美元以上,奖给节约数额的10%;节约10 000美元以下的,按少于节约额10%的金额,视情况发放奖金。美国高级行政官员中,凡能获得“优秀行政官员”荣誉称号的,可获奖金10 000美元;获得“卓越行政官员”荣誉称号的,同时可获奖金20 000美元。凡能通过定期政绩考核者,其中一半人员可获得相当于其工资额20%的奖金。
日本对于模范遵纪守法、成绩优秀的公务员,经工作评定以后,根据评定成绩的等次,分别给予以下几类荣誉奖励:总理表彰、大臣表彰、部门长官表彰、业务成绩表彰或者授予功劳勋章等。总理表彰奖由各部厅局长官推荐,总理确定;大臣表彰奖,由下一级行政长官推荐,由大臣决定;部门长官表彰,由各部门长官确定。日本公务员中,工作成绩特别优异者,可领到相当于本人月薪60%的“成绩奖”。工作成绩特别优异的公务员,在得到勋章或奖励的同时,可望得到职务晋升奖励。
德国没有一个单独的公务员奖励机制,而是把奖励机制融于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之中,使公务员经常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其工资和福利由九个部分构成: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赡养附加工资、职务津贴、年度休假费、加班工资、非正常工作时间补助、资产负担费、候补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和结婚补贴。公务员还可以得到国外工作补贴、年度特别补助金(第13个月工资)等。除了工资、补贴之后,还享有一系列的特殊待遇,如退休金、事故预防、过渡补贴金、特别年限补偿等。公务员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无须交费。
德国公务员的奖励途径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日常考核,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者给予提前晋升级别或职务,特别是提前晋升职务具有吸引力,因为晋升职务后其待遇也大幅度上升,并且是永久性的。二是对特殊贡献者授予荣誉称号,这里所指的特殊贡献是指个人的付出与奉献超出本职额定的工作量,或者是公众所认为应当授予特殊荣誉称号者。德国公务员都加入了社会保险,个别公务员因公使身体受伤或致残由保险公司承付保险费。(摘自:舒放. 国家公务员管理教程[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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