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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培训的原则

时间:2023-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该规定,结合近年来公务员培训积累的经验,我国公务员培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公务员法》第14条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就公务员职务而言,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据了解,不少国家的公务员培训都十分注重遵循理论联系实际这一原则,如加拿大联邦政府公务员的培训教学中,理论占30%,实践占60%。

二、公务员培训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60条规定:“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根据该规定,结合近年来公务员培训积累的经验,我国公务员培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分类培训原则

《公务员法》第14条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就公务员职务而言,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包括: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由于不同类别的公务员所属的职务层级、工作难易程度各不相同,因此,必须本着分级分类的培训原则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只有这样,公务员培训才不至于流于形式。

(二)专门机构与委托机构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培训机构是指承担公务员培训的院校或具备培训资质的其他机构。《公务员法》第60条规定:“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我国公务员具体的培训机构是:县级以上党校实际上承担着各级公务员的主要培训任务。至于行政学院作为公务员培训机构,目前的状况是,除国家行政学院依然独立外,各地行政学院目前许多都与地方党校合并,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所谓委托机构培训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高等院校具备培训资质的其他机构承担培训任务。例如,法官、检察官的培训与其他岗位的公务员就应当有所不同,需要委托相关专门的院校承担培训任务。我国公务员培训之所以规定这个原则,是因为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党校、行政学院主要是从事政治理论如“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和一般公共科目的培训,而对于外语、办公自动化、税收、审计、财会电算化等学科则不具备培训优势。《公务员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求真务实的立法精神。

(三)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是指在我国公务员培训要求将各门学科的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紧密相结合,从而达到掌握知识和运用知识的目的。科学理论是来源于实践并经过系统化、理论化的学科体系,其最终的使命就是回归实践、服务于实践。这是我国公务员培训必须一贯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公务员学习掌握新知识,并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近年来,我国各地公务员培训形成研修教学模式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具体应用,已经收到了良好的培训效果。据了解,不少国家的公务员培训都十分注重遵循理论联系实际这一原则,如加拿大联邦政府公务员的培训教学中,理论占30%,实践占60%。法国国立行政学院的公务员培训中,一半以上的时间用于实习。[2]学用一致与理论联系实际从根本上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两者都是强调从学到用,反映了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目的,也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最终落脚点。同时,学用一致也是开发国家公务员的潜能,培养他们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和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学习过程。只有经过这个从学到用的过程,各学科的理论知识才能内化到公务员的心里,从而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内在动力。如若理论与实践、学与用相脱节,培训就成了劳民伤财的“无用功”,这是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必须注意和避免的倾向。

(四)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原则

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是指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的不同需求开设培训课程,注重培训教学的质量和效果。通俗的讲,就是公务员实际工作需要什么,就学什么,哪一方面欠缺,就在哪一方面“充电”,不搞形式主义,不摆花架子,不玩花拳绣腿。对培训机构而言,不能出于经济利益而培训;对公务员而言,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而培训,要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长。公务员管理机关应当与培训机构一道,有针对性地对国家公务员制订分级分类培训计划,认真研究培训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必要的培训质量测评与控制,以确保公务员培训收到实效。

公务员培训中贯彻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必须注重创新公务员培训教学方法,建立教学质量长效机制。一是要根据公务员职务分类和岗位要求制订培训教学计划,将公务员培训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轨道,对公务员进行有计划、有系统和有步骤的培训。二是加强公务员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师资水平是保证公务员培训质量最关键的因素。没有高水平师资,培训实效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培训教学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我国多年来一直提倡“建立一支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教师队伍”。经过培训教学实践的检验,存在的弊端已露端倪。首先,兼职教师难管理。由于兼职教师都是从有关院校聘请的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教授,公务员培训管理部门出于情面的考虑不可能对他们施以严格的教学要求,只能采取放任式的管理。其次,培训质量难保证。兼职教师一般都从高校聘请,虽然学历、职称较高,但他们大都不熟悉行政机关的工作特点和规律,明显缺乏基层工作经验,教学往往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再次,因材施教难做到。受聘兼职教师与聘请单位在法律上是一种临时性的合同关系,他们不可能做到在短时间内了解和掌握培训学员的情况,教学中无的放矢的现象在所难免。因此,我们主张公务员培训应当提倡以专职教师为主。三是要采取适合公务员特点的培训教学方法。公务员来自于国家行政机关,已经拥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和实践工作经验,是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职业群体。因此,公务员培训必须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将研修教学模式、案例研讨模式、情景模拟模式等方法引入培训教学,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和启迪智慧,师生互动,教学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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