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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培训的管理

时间:2023-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此之外,国家机关的各级人事部门还要在公务员培训的整个流程中做好以下工作:按照《公务员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公务员参加培训进行登记管理。同时,还应当负责督促培训机构将公务员培训登记表转交公务员所在机关存档。《公务员法》第62条规定:“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法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一年有八天时间为参加考试而去进行考前培训。

四、公务员培训的管理

(一)公务员培训的管理机构及其管理方式

《公务员法》第10条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本条款明确地规定了我国负责公务员培训的管理机构,即国家机关的各级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公务员培训的管理规章、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以及安排培训经费,并负责监督、检查培训机构制订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工作,与培训机构携手搞好教学质量控制。除此之外,国家机关的各级人事部门还要在公务员培训的整个流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按照《公务员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公务员参加培训进行登记管理。公务员培训登记管理主要包括公务员每次参加培训的种类、培训的内容、参加培训的时间、公务员在学习培训中的表现以及考试成绩等事项。同时,还应当负责督促培训机构将公务员培训登记表转交公务员所在机关存档。

(二)公务员培训与考核、任职以及晋升的关系

公务员培训既是一种提高公务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长效机制,也是一种激励机制。它与公务员考核、任职和晋升密切相关。《公务员法》第62条规定:“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本条款的规定,基本达到了与实现公务员制度的世界各国相接轨。发达国家,通过法制化管理的途径将公务员的培训与考核、任职以及晋升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因果关系,把培训成绩作为考核、任职以及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即公务员的培训成绩越突出,获得考核优秀和职务晋升的机会就越多。这样一来,培训就成为一种激励机制,使公务员增强了参加培训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由原来的“要我学”变成了“我要学”,不仅保证了培训教学的质量和实效,而且对于提高国家机关行政效率与效能大有裨益。

他山之石:英、美、法三国公务员培训种类一览

西方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职前培训。这类培训是为了保证新进入的国家公务员的素质,许多国家规定新录用人员到职前,必须进行职业培训。职前培训又叫“入门培训”。另一类是在职培训。在职培训是国家规定对已取得公务员职务者的再培训。此外,各国都有电大、函授等业余进修形式。

一、英国公务员培训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1)职前培训。包括对新进入政府机构工作一年以上的文官进行的培训;对调任工作岗位的文官进行新职位工作的培训;对具有学历的文官进行将要从事的专业性工作的培训。

(2)在职培训。主要是深造性培训,以提高公务员的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3)后备文官培训。主要是为培养高级文官而进行的综合素质培训,对一些有发展前途、综合素质高、能力强的文官通过后备培训,为进入高级文官队伍进行素质准备。

在英国,还实行“休假年”制度,工作一定年限的公务员,可获得三个月到一年的休假,休假期工资照发,公务员可到国内、国外进修,进行高级研究。

二、美国公务员的培训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任前培训。联邦政府在录用公务员时就规定了任职所必须具备的学历和专业技能,这主要依靠学校教育来取得。

(2)任职期间的培训。对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进行的继续教育,这是美国公务员培训的核心。

(3)高级文官的培训。其主要是对政府中第16~18级的高级文官或有晋升前途的第13~15级的中级文官进行的培训。

三、法国把各级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和培训结合起来,实行以职前培训为主的方针

法国国家行政学院和地方行政学院是进行职前培训的主要机构。法国除了职前培训,对工程技术类人员还进行在职培训,又称为“继续工程教育”。1971年,法国议会通过了继续教育法令,保障继续教育的进行。该法规定,公务员的继续培训时间可要求算做培训假期,每个公务员都有权享受培训假,接受继续教育。法国公务员培训的种类主要有:

(1)初级培训,其目的是使具有中级水平的人员获得一般性的知识和能力。法国人往往把国立行政学院看做初级培训的典范,在培训中注重的是国家观念、行政管理的责任以及对事业的使命感。

(2)考前培训。一种专门为晋升考试服务的培训。法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一年有八天时间为参加考试而去进行考前培训。另一种是为进入国立行政学院而进行的考前培训。要获得这种培训机会,必须通过公职部门的考试,凡考试合格者,就能参加一年或两年的培训。

(3)适应性培训。这种培训是对进入某种职类的公务员,为适应岗位要求而进行的业务培训。

(4)深造培训。1985年,法国出现了一种由公务员自己选择的为提高自身素质而进行的深造培训:公务员可以申请不超过三年的假期,去参加任何一项质量高的培训或正规的院校学习,培训后回原单位工作。

(5)高级公务员的培训。法国高级文官分为技术性和非技术性两类。在录取A类高级文官中,其中一部分来自专科高等学校,他们要经过半年左右的实习后,才能定职称,正式加入高级文官集团。另一部分来自普通高等院校,要到政府各部开办的专门学校进修两三年后才正式定职和分配工作。在正式担任非技术性高级文官之前,也要到对口院校学习,毕业后才能获得职称,加入非技术性高级文官集团。(摘自:李和中. 21世纪国家公务员制度[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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