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申诉的事项和申诉的机关
(一)公务员申诉的含义
公务员申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处理机关作出的涉及其本人的具体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陈述理由,请求重作处理的一种法律行为。从立法目的上看,《公务员法》规定申诉法律制度,其根本宗旨就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纠正有权机关对公务员作出不当的人事处理决定。从立法依据上看,本项法律制度是根据《宪法》有关规定作出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的具体化。从法律适用的主体上看,《公务员法》规定的申诉法律制度,只适用公务员这个特定群体,不适用其他公民。从申诉理由上看,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人事处分决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请求。
(二)国家公务员申诉的事项与申诉的意义
1.公务员申诉的事项
国家公务员申诉的直接原因是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分不服,如果公务员对人事处分感到心服口服的话,那么就不会引起申诉。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具体申诉事项是:
(1)行政处分。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是一种人事处理决定,而不是行政处分,给公务员带来的直接不利的后果是公务员身份的丧失。申诉的理由是公务员对辞退或者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理决定不服。
(3)降职。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降职处理决定不服。如,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
(4)免职。是公务员对受到免职处理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
(5)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6)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2.公务员申诉的意义
建立公务员申诉制度,赋予公务员申诉的权利,对于保证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和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公务员申诉制度是公务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在我国,公务员虽然从职业属性来说是特殊的职业群体,但他们不是特殊公民,因而与其他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只有建立完善而健全的申诉法律制度,公务员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否则,即使公务员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也无处诉冤。
(2)公务员申诉制度有利于健全国家机关体系内部监督机制。从一般法律意义上讲,申诉是国家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涉及其本人的具体处理决定不服而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或法定的专门机关提出的诉求,这种法律行为实质上是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如果上述机关在作出涉及公务员本人的人事处理过程中存在有悖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利用职权打击报复行为或适用法律错误,公务员就可以通过申诉的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挽回因不当人事处理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从而起到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作用。
(3)公务员申诉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适时纠正国家机关人事管理中的错误行为。任免机关针对公务员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为是否实事求是、合理、合法,需要用法律作为衡量标准,申诉是公务员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的行为,具有督促人事任免机关依法行政、纠正不正之风的作用。如果人事处理中存在错误行为,公务员就可以通过依法提起申诉的途径来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及其程序
1.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
(1)原处理机关。一般是指当事人所在机关的人事部门。常言道,解铃还需系铃人。原处理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本机关所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因为原处理机关对案情事实了解最清楚,应当最有话语权,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所以,《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如果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2)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指与当事人所在的机关人民政府的人事主管机关。在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公务员事务的职能部门。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处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即直接作出对公务员申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在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的结果不服的情况下,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同级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3)作出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是指对当事人作出某项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如果对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结果不服,在规定期限内,除了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之外,亦可按照规定向作出某项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提出申诉,或不经复核程序,直接提出申诉。
2.公务员申诉的程序。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90条关于申诉的权利主体和受理主体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申诉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复核。即公务员对所在机关人事部门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而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复查的申诉请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人事部门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的公务员应当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复核申请书需要包括下列内容:①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②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③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原处理机关接到国家公务员提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原处理机关应在30日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但是,复核并不是公务员申诉的必经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员对原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不经原处理机关复核直接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
(2)申诉。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但不包括对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的人事处理决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行政处分不服,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工作部门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管辖,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关管辖。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应当在接到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公务员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申诉书。
(3)受理。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诉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立案审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依照有关规定,受理申诉的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组成由3~5人参加的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公务员的申诉。公正委员会在案件审查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并将审理报告提交受理申诉的机关。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对公正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审理报告进行审核,并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维持、撤销、重审或变更的处理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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