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务员申诉的决定期限
(一)作出复核、申诉决定的期限
《公务员法》第91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法》本条款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申诉复核、处理决定的期限:
1.复核的期限。即原处理机关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
2.受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3.复杂案情的申诉期限。在原有期限的基础上适当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4.复核、申诉期间继续执行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
对于公务员申诉的决定期限问题,《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在《公务员法》颁布之前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对公正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审理报告进行审核,并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①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②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的,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撤销原处理决定。③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建议原处理机关重新审理。④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予以变更。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但是,我们认为,在对公务员申诉决定期限的实际执行中,还是应当以《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为准,因为法律规范相对其他条例或规章而言,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二)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在申请复核、申诉期间依然继续执行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这是因为:
1.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有关公务员主管机关提出申诉是公务员的主观行为,不意味着人事部门对其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存在过错。
2.公务员提出的申请复核或申诉的理由或证据是否充分,需要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核实才能得出结论。
3.公务员申请复核或在申诉中陈述的情况是否与事实相符需要经过立案、审理等一系列程序之后,受理机关才能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即使受理机关最终作出维持原处理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也不因为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但是,有关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原处理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上级主管机关在受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认为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自身职权和当事人的申请,全部或部分地执行中止,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