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务员的控告和受理
(一)公务员控告的含义和意义
《公务员法》第93条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务员享有控告权利。所谓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针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指控,并要求依照法律或规章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处的行为。
要想深刻理解公务员控告这个概念,我们应当对申诉与控告进行一下比较,弄清二者之间相同和不同之处。
1.申诉与控告的相同点。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有:
(1)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都应当实事求是、忠于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2)申诉、控告的主体相同。二者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公务员,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3)申诉、控告的对象与客体相同。二者所指向的对象都是国家机关公务员,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和利益的违法和不当行为,而非其他群体违法违纪行为。
2.申诉与控告的不同点。二者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引起申诉、控告行为的原因来看,引起申诉的原因,是国家公务员对人事部门已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不服,要求复核与重作处理;引起控告的原因,公务员本身并不存在过错行为,而是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要求上级机关或有关专门机关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2)从申诉与控告的目的来看,申诉旨在希望人事处理机关变更或撤销对自己的处理决定,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补偿已经受到的损失;控告的目的主要是要求上级机关或人事监察机关追究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或人员的法律责任,以便达到恢复和补偿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3)从申诉与控告的前提条件来看,公务员申诉必须以国家机关人事部门已经生效的人事处理决定为前提条件;公务员控告是以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4)从申诉与控告的受理机关来看,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是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受理控告的机关是上一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如行政监察机关。
(5)从申诉与控告的功能上看,申诉侧重保护公务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国家机关人事部门已经作出的不当处理决定;控告侧重监督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从而保证其在机关工作中能够做到依法行政。
公务员控告制度,是公务员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与完善公务员控告制度,赋予公务员控告的权利,是一种保证公务员实现其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有效监督机制。其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建设行为规范、廉洁奉公的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建立控告制度,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监督作用,从而可以相对减少诸如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打击报复等违法乱纪行为。实践证明,公务员的行为是否规范,能否牢固地树立廉洁奉公的服务意识,关键取决于法律制度建设。我国通过《公务员法》将控告制度上升为立法的高度,使普通公务员监督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成为可能,这对加快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必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二,是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在国家机关内部,由于种种原因,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现象在所难免,如公报私仇、打击报复、任人唯亲等等。建立公务员控告制度,有利于公务员有效行使监督权。当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公务员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自卫,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三,是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保障机制。公务员的切身利益,涉及录用、考核、奖励、任免、升降、辞职、辞退、工资、福利、退休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公务员在这些方面受到侵犯,他们的个人利益就要遭受损失。建立公务员控告制度,公务员可以通过向上级机关或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来维护自身利益,以便排除侵害,挽回损失。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务员控告制度有利于保障公务员获得其自身应得的利益。
(二)公务员控告的条件、程序与受理
1.公务员控告的条件。公务员提出控告是一件严肃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公务员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并且侵害权益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违法违纪。从公务员提起控告的直接目的上看,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非他人的合法权益。
(2)控告的主体是公务员,而非其他身份的公民。控告的对象即被告人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3)被控告的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机关管辖的范围。
2.公务员控告的程序与受理。一方面,公务员提出控告,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另一方面,对公务员依法提出的控告,有关机关要依法进行受理。
(1)提出控告。公务员认为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公务员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控告应当由受侵害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公务员提出控告,应当向上述机关递交控告书。控告书需要载明下列内容:①控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②被控告机关或领导人员的名称等基本情况;③控告的理由和要求;④提出控告的日期。
(2)立案。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收到公务员的控告书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控告人提供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和判断。如果认为需要立案,要及时予以立案。
(3)调查核实。上级公务员机关或者专门机关对于决定立案的控告案件,应立即进行认真调查、取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按照国家有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4)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受理控告的机关对公务员提出的控告经过立案审理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控告人、被控告机关、被控告人和被控告人所在的机关。
(5)执行处理决定。有关机关和人员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给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3.受理机关应承担的义务。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控告的受理机关是:一是上级机关,即上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二是有关的专门机关,即行政监察机关。上述受理机关须承担以下义务:
(1)负责查清事实。这是正确处理控告案件的关键。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不至于造成错案、冤案。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查清事实以后,必须认真对照法律规章以便对案件加以深入细致的分析,避免适用法律规章出现错误。
(3)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处理公务员控告案件应当提高工作效率,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将案件处理完毕,不能久拖不决,人为地给控告人造成沉重的压力,以致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
(4)依法保护提出控告的公务员。受理控告的机关对提出控告的公务员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歧视、刁难、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不得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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