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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

时间:2023-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诉、控告是法律赋予国家机关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法律制度,目的是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用,张扬公平与正义的机关作风。申诉控告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公务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难免受到来自内部或外部势力的不法侵害,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就是使公务员的受损利益得到有效的救济。

五、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原则

申诉、控告是法律赋予国家机关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公务员在行使申诉、控告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从法律意义上讲,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应而存在的,即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因此,国家公务员在行使申诉、控告权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依法行使申诉、控告权的原则

公务员必须依法行使申诉、控告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申诉、控告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诉和控告,并且申诉、控告的条件和理由必须充分,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不允许在申诉、控告中无理取闹或胡搅蛮缠,或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进行谩骂、恐吓等,以致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开展工作。如果公务员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忠于事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我国《公务员法》第94条规定:“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首先,不得捏造事实。也就是说,公务员在提出申诉、控告时所反映的情况必须与事实相符,要真实、可靠,一是一,二是二,不能故意歪曲事实或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弄虚作假。其次,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法律制度,目的是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用,张扬公平与正义的机关作风。公务员如若借申诉、控告之名,行诬告、陷害他人之实,就构成了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服从受理机关处理决定的原则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对公正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审理报告进行审核,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即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决定,这意味着提起申诉请求的公务员不能再继续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对于提出控告的公务员,上级公务员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在经过立案、调查核实等程序后,最后作出处理决定即为生效的决定。

他山之石:国外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一般特征

一、申诉控告制度的法律规定

法制化是国外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显著特征。美国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法》、德国的《联邦官员法》、法国的《公务员总章程》和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等都规定公务员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有申诉的权利,并提供申诉途径和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具体保障与补救措施。

二、申诉控告制度的目的

申诉控告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公务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难免受到来自内部或外部势力的不法侵害,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就是使公务员的受损利益得到有效的救济。一般来讲,各国都把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作为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基本原则。如美国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对不利处分的申诉和歧视案件的申诉。日本《国家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对自己的惩戒处分、分限处分和在不良工作条件下工作以及对公务上的灾害的处理不服时,可以向人事院提出申诉和要求,人事院对各个案件进行审查以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和人事工作的公正性。

三、申诉控告的范围

申诉控告的范围是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重要内容,国外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范围比较广,一般涵盖了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如法国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范围就包括了对考核结果、晋升职务以及对纪律处分的申诉等;英国公务员申诉制度包含了对薪金和工作条件的申诉;美国的公务员申诉制度还包括了歧视案件的申诉;日本的公平审查制度范围则更广。

四、救济方式

救济方式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受损权益能否得到有效补偿的问题。国外公务员救济方式一般分为内部救济和外部救济。内部救济主要指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内部寻求救济,外部救济就是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一般来讲,两种救济方式在许多国家是并存的。如美国申诉控告制度规定,公务员如果对功绩制保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英国公务员和政府之间的纠纷除惠特利委员会调节外,还可提请劳资仲裁法院处理;德国公务员对最高行政机关针对本人申诉的裁决不服时,可以申请联邦纪律法院进行裁决。(摘自:黄卫平,谭功荣.公务员制度比较[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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