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位聘任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一)实行公务员职位聘任的意义
在机关内,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实行聘任制可以满足机关的用人需求。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发展,我国公共管理事务日益复杂,专业性不断增强,一些职位需要特殊技能、经验或资历,而具有特殊技能、经验或资历的人才,机关短时间内难以培养出来,有的也不可能通过机关自身培养,只能采取措施从机关以外引进;如果从机关外引进这些人才时仍采取通常做法,一方面难以吸引他们,另一方面即使引进来,也难以留住。对这些职位实行聘任制,可以满足公共管理对高技术、新技术人才的需要。
2.实行聘任制可以降低机关用人成本。对于一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机关可以随时从社会上直接招聘适当人员来做,没必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录用和长期培养,从而可以降低机关用人成本。实行聘任制,表面上看政府支付了较高的报酬,但是由于被聘任的人员已经拥有专业技术经验,可以马上投入工作。而每录取一个公务员,就意味着要从工资、福利、保险、培训等方面管他一辈子,其成本并不比实行聘任制低廉。
3.实行聘任制可以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委任制的一个弊端就是管理缺乏弹性,国外推行聘任制的主要目的也在于解决委任制活力不足的问题。
(二)聘任制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务员法》第95条的规定,我国聘任制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两方面职位:
1.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这些职位包括领导职位,也包括非领导职位。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40条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这些职位有两个特点,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很高,二是机关急需紧缺的人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这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社会通用性、专业性都比较强。从事这些技术工作的人员,人才市场上比较紧缺,机关需要并且必须增强吸引这些人才的竞争力。
2.辅助性职位。这部分事务性强的辅助性职位,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从属地位,如普通文秘、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得实行职位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主要考虑的是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上工作,需要较高的政治素质,需要较长时间的培养和考察,通过聘任难以找到合适人选。
(三)职位聘任的程序
1.职位聘任的前提条件。聘任公务员的前提条件是:一是编制限额;二是工资经费限制。机关编制和工资经费的多少,都是通过法定标准和程序来确定的。每一个机关都有确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各机关都不得超出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任用人员。
2.职位聘任的审批。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聘任制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包括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是否实行聘任制,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具有一定的灵活选择的余地和空间。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这些职位是否实行聘任制。实行聘任的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付诸实施。
3.职位聘任的实施。公务员的聘任有两条途径:一是参照《公务员法》第4章有关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二是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可根据该聘任职位和聘用对象的具体情况,选定其中的一种方式。
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的主要做法是:第一,由招聘机关通过报纸、刊物、电视、广播或者互联网等媒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说明招聘职位的性质、责任、待遇,对应聘人员的资历、学历和年龄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招聘手续。第二,应聘人员应向招聘机关提交申请书,同时还应提交个人简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科研成果、工作成绩等材料。第三,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可以举行公开考试,也可以不举行公开考试,只审核应聘人员的资历和学历,并通过面谈,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第四,招聘机关审查应聘人员的条件、考核或考试成绩,然后再确定聘任人员。第五,被聘任公务员,要同聘任机关签订合同,经双方或者公证机关认定,产生法律效力,聘任关系由此形成。
直接选聘的方法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订聘任合同。与公开招聘方法的不同,在于直接选聘不发布公告、不接受社会广大应聘人员的申请,直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审查其条件,如学历、资历或者经验等,然后确定是否聘任。直接选聘的人选,一般通过机关自己有所储备、有关组织或人员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直接选聘的方法简便易行,程序简单,但选人视野窄小,缺乏客观标准,又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应当加强对直接选聘方法的监督管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