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聘任合同及其管理
(一)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所谓平等,是指聘任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聘任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双方都以平等的身份订立聘任合同。但在合同成立后,被聘人员已经取得公务员身份,机关根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公务员进行管理,双方的地位则发生了变化。所谓自愿,是指聘任合同当事人双方,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而签订合同,决不允许任何一方采取强迫、威胁的手段,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不允许第三方进行非法干预。
2.协商一致原则。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平等协商,在双方意思表示完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3.书面约定权利义务原则。聘任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的。这是因为聘任合同的期限比较长,为避免或减少争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既便于监督检查,也便于发生纠纷时,能有据可查,避免空口无凭,无法确认。签订书面合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机关聘任公务员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二)聘任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聘任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但大家知道,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很难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另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一些无法预料的情况,使得合同已经没有必要继续履行。因此,需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重新修改、补充或者解除合同。可见,聘任合同既可以签订,也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是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变化,如同签订新的聘任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聘任合同的履行,即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聘任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在发生特殊情况导致履行合同不可能,或者会招致一方或双方利益的损害时,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当事人在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时,也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应事先向对方提出要求,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才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反之,如果对方不同意,经协商未达成协议,聘任合同就不能变更或者解除。如果单方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机关对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受损害的公务员,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聘任合同备案制
《公务员法》对聘任合同规定了备案制度,即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聘任合同备案制有两层级别含义:一是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只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可,不需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二是在聘任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时,必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目的是为了稳步推行聘任制,防止各地聘任制一哄而上、过乱过滥,影响整个制度的实施而偏离实行聘任制的目的。机关通过签订聘任合同,使原来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转变成为公务员;聘任合同变更,聘任制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也随之发生变更;双方约定解除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的身份也随即失去,变为非公务员。这些人事上的变动,如果公务员主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的话,就可能使聘用制失去控制。
(四)聘任合同与聘任制公务员管理
1.聘任合同的内容。聘任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关于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事项的约定。聘任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必备条款,二是协商条款。必备条款是在公务员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约定的条款,其具体内容包括:
(1)聘任合同期限。聘任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合同存续的时间。这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规定了三种期限:一是有固定期限。即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二是无固定期限。即合同有效期无明确规定。这种期限主要根据单位生产或工作的特殊性,由专业技术和保密性来决定某些行业或工种适合签订无固定期限或到退休为止的合同。三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这是指由工作性质决定,必须以工作任务完成为期限。例如,建筑业、铁路、桥梁、公路、水上建筑等工作多采取这种期限形式。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第3款的规定,聘任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为1~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至于合同期限具体确定为几年,由公务员和机关协商确定。
聘任合同的试用期就是在订立聘任合同的时候,规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限,一般为1~6个月。在试用期内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都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2)职位及职责要求。这是聘任合同最重要的内容。聘任合同要明确职位的名称、工作性质及相应的职务;要明确该职位所直接隶属的最小行政单位;要明确该职位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职责要求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的工作权限和责任。没有职位及其职责要求的具体约定,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就处于不明确状态,无法履行合同。
(3)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是聘任合同的重要内容。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按照《公务员法》第98条第3款的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由公务员与机关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协议工资制,是指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和发放形式等根据所聘职位的职务层次、职责任务、相近职位委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以及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经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协商一致而确定的一种工资制度。一般来说,聘任制公务员中的专业技术类人才通过协议而获得的工资要比普通公务员的工资高几倍或几十倍不等。因为他们属于短缺类人才,遵循人力资本市场的规律,他们的薪酬水平自然也就高。否则,机关就无法将他们吸引到公务员队伍中来为机关服务。但是,他们的工资也不能高得没有限度,而是必须按照《公务员法》第96条的规定,在规定工资经费限额内确定。而那些从事机关辅助性事务工作的聘任制公务员,由于不属于短缺型人才,其工资就不可能很高,具体标准可以参考当地劳动力市场的价格来确定。
(4)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聘任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彼此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因此,聘任合同中必须包含这一条款,比如,要约定违约金、赔偿金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在聘任合同中应如何规定对被聘人员的惩戒问题。尽管《公务员法》在第53条有规定公务员不得有的十六项行为,并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但是,对聘任制公务员来说,完全不适用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因此,对聘任制公务员而言,如有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而对用人单位或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并要求一定的赔偿。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除上述法律所列必备条款外,聘任合同还应当包括下列一些必备条款:
(5)工作条件。工作条件是指机关按照国家规定为公务员履行职责提供的条件。如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工作流程、辅助设施等。对一些特殊的职位,还应当约定劳动保护的措施,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公务员在工作中提供安全和健康保障。这一条款与公务员的工作、安全和健康息息相关,必须具体实在,否则难以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6)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是指公务员在机关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包括工作时间纪律、办事规则、专业技术要求,保密纪律等等。机关制订的内部工作规则是工作纪律的组成部分,当然机关工作纪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方能生效。
(7)聘任合同终止的条件。聘任合同的终止是指聘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已到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立即终止。因此,除因合同期满外,聘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终止条件,结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这样可以确保合同履行有实际意义,同时也有利于解决人事争议。聘任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定的或约定的条件。一般来说,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聘任合同即告终止:聘任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规定的合同期限已满,合同立即终止履行;聘任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合同终止执行;聘任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同意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规定的解除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或者裁减人员而解除合同的,聘任合同终止履行;公务员辞聘或者允许公务员解除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聘任合同即行终止;公务员死亡或伤残,公务员退休引起聘任合同的提前终止;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聘任合同无效而终止履行。终止聘任合同是一项法律行为,必须依法办理必要的手续,任何一方擅自终止聘任合同或非法终止聘任合同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聘任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协商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比如,约定试用期等有关事项。协商条款也是聘任合同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
(五)聘任合同的合法性
聘任合同必须是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订立的。违反法律、法规签订的聘任合同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聘任合同自始无效。聘任合同要合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资格合法。聘任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公务员,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十八周岁;三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是具有良好的品行;五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是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对于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机关不能聘任。违反规定,聘任合同一律无效。
2.合同内容合法。聘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必备条款。因此,口头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聘任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聘任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等。
3.签订程序合法。也就是说,要遵守订立聘任合同的程序和原则。聘任合同应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以便监督检查聘任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聘任制公务员也是公务员,只不过在某些制度上,比如聘用程序、工资制度等比较特殊。因此,机关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原则上依照公务员法进行,与一般公务员管理并无太大的差异。但是,对于双方在聘任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个别事项,可以从其约定。由此可见,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一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另一方面也有与委任制公务员管理相同的地方。
1.聘任制与委任制公务员管理的相同点。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制度精神也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与委任制公务员的管理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都执行相同的职务和级别,都要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录用、任职或者聘任,都执行相同的奖励与纪律规定,都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等。
2.聘任制与委任制公务员管理的不同点。聘任制公务员主要依据合同管理,聘任合同的内容包括聘任期限、职位及其职责、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以及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等。一些管理环节上也有不同。如机关聘任公务员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只要满足机关工作需要,就可聘任。聘任公务员的程序一般灵活、简便,既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也可以直接选聘。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不适用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没有职务晋升的问题,但可以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定期增长工资和提高其他福利待遇。聘任制公务员按合同辞聘、解聘等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行聘任制需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规定的职数范围内进行,并要求划出单独的编制,因此需要对现行编制管理制度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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