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离职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一)规定离职公务员法律责任的目的
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对隶属的单位具有一定的影响。这种权力的惯性和影响力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渗透性,即便在公务员本人离开公务员机关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近年来,有的公务员在位时为企业在土地划拨、项目审批、协调融资等方面谋利,不要即时利益,等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后坐享企业“反哺”。这种权力期权化,具有一定隐蔽性和欺骗性,但本质上仍是利用公权力为他人不正当谋利,都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公务员廉洁的义务,也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为了加强公务员机关的廉政建设,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法律不仅要对公务员在职期间的行为加以严格约束,而且还必须对公务员离职后的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
我国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针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法官法》第17条前两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法》第20条前两款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离职公务员法律责任的适用
1.适用对象。根据《公务员法》第102条的规定,离职公务员法律责任的适用对象是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对于公务员因其他情形,如被辞退、被开除而离职的则不适用。这主要是考虑到被辞退和被开除的人员,已经失去了良好的个人声誉,其离职后即使到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也难以在其原所在机关“发挥作用”,因此法律对此未作规定。
2.适用时间。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其从业活动受到限制。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公务员的从业不再受到限制。
3.适用的行为。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如果公务员离职后从业,但并非在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领域内,则无论其从事的是否为营利性活动,均没有从业的限制。
第二,如果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学术研究活动,或者在非营利性组织中任职从事公益活动,尽管其中有经营性活动,即使从事的活动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也不在限制的范围之内。
第三,如何理解“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如何把握“相关”的程度?应当说,《公务员法》规定的这一标准是一个具有主观性和抽象性的标准。这是因为,一方面《公务员法》是一个框架性的法律,而各个机关的职能、业务范围和管理权限各不相同。因此,《公务员法》难以对何谓“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出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公务员离职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业,应当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即如拟从业的活动与原来的工作有关,并可能引致其他人合理怀疑的,可以就此向其原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事先征询意见。
(三)离职公务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情况,其原所在机关应当做好了解和相关的跟进、调查工作。如果发现其有上述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其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离职公务员改正其违法行为,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并经确认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公务员法》第102条第1款所规定的行为的,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其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活动。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由该违法公务员原所在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实施。
2.没收违法所得。按照《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前提是:违法行为人超过其原所在单位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逾期不改正其违反前述规定行为。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由执法机关没收违法行为人违法任职或者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所得。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前提是有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就不必给予上述行政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不影响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本条规定的其他行政法律责任。按照《公务员法》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实施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或处理的款项以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3.责令接收单位清退该人员。所谓责令接收单位清退该人员,是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并经确认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到与原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的情况的,责令接收该离职公务员的单位将其辞退,不让其再在该单位任职。这一行政处罚也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四)接收单位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违反规定从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外,还要对接收单位进行处罚。离职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违反规定从业,主观上是离职公务员的责任,客观上则是接收单位的责任。所以,接收单位对违法从业的离职公务员有清退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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