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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

时间:2023-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上两条都是对公务员的应作为和必须作为的具体规定,是《公务员法》的重点内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若干条,归结起来就是两个方面,即公务员的“德”与“才”。充分体现在了具体条款里面,实质是对公务员综合素质的要求。

4.关于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

首先,义务比权利重要。

按照其他法律的常规做法,一般把一部法律主体的权利放在其义务的前面。而《公务员法》却正好相反,义务在第十二条,权利在第十三条,把义务放在了前面。这可能是法律起草者和制定者充分权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后,觉得“公务员”具有特殊性,其义务更重要,更要侧重于对公务员思想行为的规范。

其次,义务与纪律同等重要。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纪律: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以上两条都是对公务员的应作为和必须作为的具体规定,是《公务员法》的重点内容。无论是义务还是纪律,作为考生都应该全面了解。

第三,体现的是素质要求。

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若干条,归结起来就是两个方面,即公务员的“德”与“才”。“德”的界限是什么?“才”的界限是什么?充分体现在了具体条款里面,实质是对公务员综合素质的要求。从这个角度分析学习,就不会显得凌乱繁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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