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就是要在党内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要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第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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