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设备检验
(1)应检查燃具和用气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2)产品外观的显见位置应有产品参数铭牌,并有出厂日期。
(3)应核对性能、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家用燃具应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5)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的安装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
(6)烟道的设置及结构应符合燃具和用气设备的要求,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旧有烟道应核实烟道断面及烟道抽力,不满足烟气排放要求的不得使用。
2.家用燃具安装
(1)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热水器和采暖炉应安装牢固,无倾斜。
(3)支架的接触应均匀平稳,并便于操作。
(4)与室内燃气管道和冷热水管道连接必须正确,并应连接牢固,不易脱落;燃气管道的阀门、冷热水管道阀门应便于操作。
(5)排烟装置应与室外相通,烟道应有1%坡向燃具的坡度,并应有防倒风装置。
(6)当燃具与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连接时,软管应无接头;软管与燃具的连接接头应选用专用接头,并应安装牢固,便于操作。
(7)燃具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2-80的规定。
表2-80 燃具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mm)
(续表)
(8)燃气灶具的灶台高度不宜大于800mm;燃气灶具与墙净距不得小于100mm,与侧面墙的净距不得小于150mm,与木质门、窗及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0mm。
(9)嵌入式燃气灶具与灶台连接处应做好防水密封,灶台下面的橱柜应根据气源性质在适当的位置开总面积不小于8000mm2的与大气相通的通气孔。
(10)燃具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设耐火隔热层,隔热层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间距宜大于10mm。
(11)使用市网供电的燃具应将电源线接在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电气系统上;应使用单相三极电源插座,电源插座接地极应可靠接地,电源插座应安装在冷热水不易飞溅到的位置。
3.商业用气设备安装
(1)当商业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
(2)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用气设备之间的净距应满足设计文件、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②用气设备前宜有宽度不小于1.5m的通道。
③用气设备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做耐火隔热层,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其厚度不宜小于1.5mm,隔热层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的间距宜大于50mm。
(3)砖砌燃气灶的燃烧器应水平地安装在炉膛中央,其中心应对准锅中心;应保证外焰有效地接触锅底,燃烧器支架环孔周围应保持足够的空间。
(4)砖砌燃气灶的高度不宜大于800mm,封闭的炉膛与烟道应安装爆破门,爆破门的加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5)沸水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安装沸水器的房间应按设计文件检查通风系统。
②沸水器应采用单独烟道;当使用公共烟囱时,应设防止串烟装置,烟囱应高出屋顶1m以上,并应安装防止倒风的装置,其结构应合理。
③沸水器与墙净距不宜小于0.5m,沸水器顶部距屋顶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④当安装2台或2台以上沸水器时,沸水器之间净距不宜小于0.5m。
4.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
(1)当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与燃气供应系统连接时,应按设计文件进行核查,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不得连接。
(2)当用气设备为通用产品时,其燃气、自控、鼓风及排烟等系统的检验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或设计文件的规定。
(3)当用气设备为非通用产品时,其燃气、自控、鼓风及排烟等系统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燃烧器的供气压力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②用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4)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燃烧装置采用分体式机械鼓风或使用加氧、加压缩空气的燃烧器时,应安装止回阀,并应在空气管道上安装泄爆装置。
②燃气及空气管道上应安装最低压力和最高压力报警、切断装置。
③封闭式炉膛及烟道应按设计文件施工,烟道泄爆装置的加工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下列阀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①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用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设置的单独阀门。
②每只燃烧器燃气接管上设置的单独的有启闭标记的阀门。
③每只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在风管上设置的有启闭标记的阀门。
④大型或互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设置的阀门。
⑤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前设置的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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