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易受到侵犯。涉及农民工的高发侵权案件,一是工伤和劳资纠纷。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仲裁、诉讼环节过多,必要程序全部走完一般需要1~2年,有的到案件终结时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相关责任人已无从查找,迫使农民工到处申诉告状。二是农民工在企业里缺少主人翁的地位,劳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没有得到执行。许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还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很多农民工在企业工作多年,成为技术骨干,但很难得到升迁。一些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把农民工划入另册,与原有的城镇职工待遇差别大,有的还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不能行使正常的民主管理权利。三是农民工作为城镇社区居民的民主权利也难以实现,很多农民工虽然已经成为当地常住人口,但不能参加社区民主选举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四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事时有发生。有些企业对农民工实行“封闭式”管理,限制人身自由,有的采取扣留身份证、搜身检查等非法手段,有的甚至随意体罚、打骂农民工。
农民工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可能的维权途径大致有五种:一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维权。因农民工与企业主处在明显的不平等地位,自行协商基本上达不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效果。二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维权。但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不足,处罚力度也比较弱。三是请求工会调解。但往往因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职能发挥不充分,而造成调解不力,或因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力而难于执行。四是上访。作为非常规做法,一般在涉及群体性农民工维权时才使用,有时处理不好会激化矛盾。五是请求仲裁和诉讼,或请求法律援助。这种途径比较现实,是多数“90后”农民工选择的方式,但也存在程序复杂、成本高、耗时长等较大困难。以上五种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作用,但总体上看,由于法制不完善、组织不健全、没钱打官司等原因,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相对于富士康“十几连跳”的自杀式抗争,部分农民工开始被迫采取所谓的“创意讨薪”甚至群体事件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尤以具有维权意识的“90后”农民工为代表。这其中折射出国家制度的缺位和公权力对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软弱。
政府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基本思路是:坚持依法维权,发挥工会作用,提高农民工素质,强化政府责任。坚持依法维权,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靠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力来维护农民工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行为,稳定调和劳动关系;发挥工会作用,就是各级工会组织要把农民工吸纳进来,在签订集体合同、处置劳动纠纷等方面充分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为农民工维权提供组织上的保障;提高农民工素质,就是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不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强化政府责任,就是要强化劳务输出、输入集中的地方政府的责任,把农民工维权问题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指标体系中来,加强政府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政府领导、工会主导、企业支持、各方参与的维权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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