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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个体原因

时间:2023-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90后”农民工缺乏相应的技术能力,他们现有的教育程度、技术水平及工作经验滞后于当前社会的需要。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工的部分市民权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他们拥有了部分“法定权利资本”。较之第一代农民工,“90后”农民工获得的工资收入虽然有所增长,但与城镇职工相比,仍然较低,且差距呈日益加大的趋势。

(一)人力资本缺乏竞争力

虽然“90后”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技术能力、法律意识、市场竞争意识等较之前几代农民工相对较高,思想也较活跃,观念也在更新,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适应、满足现代产业发展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这主要表现为他们的人力资本结构与用工单位乃至城市发展所要求的人才素养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1.中国农村基础教育的现状,影响了他们接受教育的质量。

首先,由于工资拖欠严重,农村教师在待遇、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工作环境等方面,与城市教师差距悬殊。农村教师队伍不稳定,流失严重,教学质量下降,农村教育发展水平落后,形成了恶性循环。

其次,教育结构不合理,忽视农村初、高中、职业教育,不能够适应市场需求,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严重制约他们将来在城市的就业。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中国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力度严重不足,这主要体现在对农村教育的财政投入不足,从而影响了农村教育的质量与进一步发展。

2.职业技能的缺乏无法适应新的需要。

由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的更新换代,企业对劳动者素质和职业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高技术劳动力需求也越来越强,他们不能再像第一代农民工那样仅靠出卖体力就能生存下去,这对他们在城市就业市场很不利(简新华、黄锟,2008)。从企业招聘人才的工种结构看,目前紧缺的是技术工种,熟练操作工与技能人才需求量大。这些都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不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很难从事该项工作。然而,“90后”农民工缺乏相应的技术能力,他们现有的教育程度、技术水平及工作经验滞后于当前社会的需要。自身素质低下使他们在城市找到较好工作的可能性较小,这是他们市民化进程缓慢的基本内因。

微薄的收入、繁重的工作加上不稳定的职业,使他们在工作中难以真正提升自身的职业素质,极易陷入“低素质一低收入一低人力资本投入”的恶性循环之中。

3.缺乏市民化的成本支付能力。

“90后”农民工到城市工作和生活,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生活成本、住房租房成本、就业信息搜索成本、交通成本、外地人来本地需要办理的各种证件(卡)费用以及名目各异、数额不菲的其他费用。在他们收入水平较低的前提下,这些成本的付出,自然减少了他们能够享受到较好生活质量的支付成本,如减少了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对文化娱乐的需求、时尚的追求以及对更好的学习或培训机会的投资等,而这些都是推动其市民化的重要因素。在“90后”农民工收入较低,同时市民化成本又在逐步提高的前提下,他们缺乏市民化所需要的资金。因此,从其市民化成本的承担主体角度看,“90后”农民工自身远远不能承担得起这些成本,而目前政府又没有承担起这种成本的举动,巨大的市民化成本也因此成了“90后”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

(二)社会资本匮乏

农民工社会认同的“内卷化”( involution)与社会舆论的“妖魔化”(demonization)以及城市市民对他们的“污名化”(stigmatization),影响了社会资本的数量、结构与质量,进一步限制了他们社会资本网络的扩展。虽然“90后”农民工的社会资本较之前几代农民工在数量、结构与质量上有所改善,但与城市职工相比,他们的社会资本网络远远低于城市职工,且社会资本网络的异质性较差,虽然他们进入城市带来了职业及生活方式的变化,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社会网络的边界,社会关系结构的基础仍然是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核心的初级关系,存量社会资本的质量较低,业缘关系虽在发展,但并没有形成。社会认同的“内卷化”又使得第二代农民工的交往主要限于内群体,即网络中多是“老乡”“熟人”,其他关系网络也比较匮乏,缺少向外延伸的节点,社会资本虽有所扩大但增量较小。

另一方面,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妖魔化”与“污名化”也相当普遍,其结果是不但固化了两大群体不同的社会地位,而且还进一步加深了他们之间的鸿沟(许传新、许若兰,2007),使得城市市民以自身优势排斥外来农民工,堵塞了农民工与他们交往的渠道,进一步限制了社会资本网络的扩散,形成了农民工社会资本网络的“差序格局”局面。社会舆论的“妖魔化”与社会认同的“内卷化”影响了他们与城市居民的交往,阻碍了社会资本量的增长。

(三)权利资本缺失

权利资本是一种与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相对应的资本形式,是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微观动力机制。只要一个人的权利资本在增长,权利得以正当行使,即权利资本健康运行等,就能够获得超出边际收益的利益水平,权利资本所有者或持有者会产生一种激励机制,从而发挥优化资源配置与促进人的发展的基本功能(陈培秀,2009)。

权利资本是能够给行为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因而具有“资本”的共性:它能够给不同层次的行为主体带来经济收入,个人会因权利的取得或扩展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机会、动员更多的经济资源;社会群体会由于合作性的权利规范而更容易实现集体行动;整个国家也会因不同主体间良好的权利分配结构而减少运行成本。

农民工的权利资本是指农民工所拥有的由国家法律制度赋予的参与城市社会生活、获得相应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的资格利益资源。权利资本是农民工参与城市社会的基础,农民只有获得了参与城市生活和享有城市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的资格,其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才能发挥最大效益。从权利的角度看,农民工的市民化就是城市如何支付市民权的问题,换言之,农民工的市民化就是农民工获得“自然的市民权”的过程(段学芬,2007)。

随着管理部门对农民工完成从“限制”到“容忍”再到“整合”的态度转变,农民工的市民权也逐渐受到了关注,原有的本地人与外地人口相区别的“二元制”人口管理政策及社会福利保障系统开始松动,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也正在逐渐完善。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工的部分市民权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他们拥有了部分“法定权利资本”。

虽然,目前农民工获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权利,但农民工与城市市民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权利差异:

首先,农民工的经济权利不完整。经济权利的不完整集中体现在所属劳动力市场就业所获得的较低工资收入与社会保障的缺失上。较之第一代农民工,“90后”农民工获得的工资收入虽然有所增长,但与城镇职工相比,仍然较低,且差距呈日益加大的趋势。就社会保障而言,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中国城乡居民处于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享受着不同等的医疗卫生资源。在这样的社会保障体系构架下,城市职工能够享受的是一种较为稳固的公共性保障,而具有“农民”身份的“90后”农民工,在城市中不能公平地享受到全面的社会保障权利。

其次,农民工的政治资本基本上空白,政治地位获得机会较少。政治资本是指个体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系统的互动过程中,通过各种行为而产生政治行动的个体性权力的来源,是个体在政治行为中使自己获取利益的方法和工具等等,包括专业的咨询机构、个人的能力、他人的支持以及在政府中拥有的相应的公共权力等。

农民工的政治资本缺乏主要是因为农民工的“市民权”的“应然权利”法定化的滞后,使得“法定权利”转变为“实然权利”面临着诸多困难。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这一权利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行使,因而农民工在城市中就失去了选举权,也失去了选择利益代言人的机会。虽然有一些地方规定选民可以在已经迁居地参加选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民工迫于请假损失、失业危险、往返成本等的考虑,基本上放弃了自己的参与权。成了既不能参与户籍地的民主管理又难以融入城市政治生活的“漂泊者”(项继权,2007)。

农民工由于现行户籍制度的限制,无法参与到城市的政治生活中去,而法律也没有针对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对他们的政治权利予以确认,致使农民工成为政治权利的贫困者(段学芬,2007)。政治权利的贫困导致他们参政渠道不畅通,没有足够的“话语权”,利益表达的渠道有限,民主权利难以实现。

最后,农民工“权利实现资本”匮乏。“法定权利”转化为“实然权利”有赖于个体的权利行为能力,更有赖于既有的法律制度体系所提供的权利实现的帮助与保障。但目前中国农民工权利实现的保障机制还很不完善。

一方面, 农民工权利的实现缺乏行政权力的支持。作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权利行为能力是比较低的,因而农民工权利的保障,更需要行政权力的有力支持,但在实践中,行政手段对农民工权利实现的帮助往往是有限的:或者因为执法监督部门人手、资金不足,不能对雇主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罚;或者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或者地方政府政绩的需要而默认企业对农民工侵权事件的发生。

另一方面,司法的救济能力不足。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其他方法不足以保护公民的权利时,司法还可以给予其最后的公正。然而,目前中国的司法并没有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司法维权机制。首先,诉讼成本过高是农民工维权的重要障碍。大部分农民工无法支付诉讼所需要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而目前的司法制度中没有为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提供相对低廉和高效的司法维权途径,所以,大部分农民工不会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其次,目前中国没有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因而司法对大量存在的政策性或以抽象行政行为表现出来的侵权无能为力。现有体制下,地方政府有不为流动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义务空间,不为农民工提供住房方面的公共福利就是典型的例证;地方政府也有侵犯农民工的职业自由、居留自由的空间。深圳的所谓“城市梳理”也是例证。这些典型的政策虽然是违反宪法的,但农民工却不能依据宪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换言之,当面临着政府的政策性侵权时,司法往往无能为力。总之,目前状态下,无论是通过司法还是行政机制,都无法为农民工权利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而农民工也处于“权利实现资本”匮乏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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