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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

时间:2023-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按照《条例》的规定,凡是违法、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都属于医疗事故。为此,《条例》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突出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事故的表述,将凡是由于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都认定为医疗事故,应当予以赔偿。《条例》在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中,增加了《办法》中没有的医疗事故中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国务院2002年4月4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作了重新界定,即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与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办法所称的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条文比较,医疗事故的鉴定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区别:

(一)《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范围宽

将《条例》与《办法》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相对照,最突出的改变是《办法》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条例》则规定医疗事故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种变化,使医疗事故的概念宽于原来《办法》的界定。按着《办法》的规定,有时仅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还不足以构成医疗事故,还必须具备导致功能障碍,才具备构成医疗事故的客观后果要件。而按照《条例》的规定,凡是违法、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都属于医疗事故。这样,对于过去因医疗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但是没有造成功能障碍的医疗损害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现在就可以定为医疗事故。

(二)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并具有主观上过失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办法》中,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排除了医疗差错的赔偿责任,规定“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因而不予赔偿。这种规定的不当之处最为明显,也就是在医疗事故的赔偿中,否定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即使是具有医疗差错造成损害后果也不予赔偿。为此,《条例》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突出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事故的表述,将凡是由于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都认定为医疗事故,应当予以赔偿。

(三)主张医疗行为的违法性,以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作为判断标准

《条例》在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中,增加了《办法》中没有的医疗事故中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是客观衡量医疗行为有责任性的标准。医疗机构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就具有了构成医疗事故的可能性。这里规定的违法性,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家法律;二是行政法规;三是部门规章和规范、常规。但是,还应当强调医疗行为违反保护自然人合法权利的法律,这是医疗行为违法性的主要之点。

(四)不再坚持“直接”造成后果的表现,涵盖了在适当条件下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在《办法》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中,特别强调“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是指医护人员的医疗活动与导致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以至功能障碍的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事实上,很多问题仅仅适用直接因果关系作为确定责任的根据并不科学。因此,学界主张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坚持行为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适当条件,即成立因果关系。在医疗事故概念界定中删除“直接”的表述,就为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创造了基础条件,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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