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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及纠纷发生后各方面的心理状态

时间:2023-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使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否定医疗事故,病员及亲属对医疗单位仍然可能有经济赔偿的要求。二是比较理智者,对医疗纠纷诉诸法律,首先确定为医疗事故,然后要求赔偿。他们不要求定医疗事故,但以“医疗事故”为由,要求给予经济赔偿。因为不论是否确定为医疗事故,都会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纠纷发生后,社会认为院方为强者,患方为弱者。医院和医务人员作为当事人一方,面对复杂的社会,很难完全避免纠纷的发生。

(一)患方的心理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法制意识及经济意识不断增强。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即使不追究法律责任,也还有民事赔偿问题。即使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否定医疗事故,病员及亲属对医疗单位仍然可能有经济赔偿的要求。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一是发生医疗问题的患者及其家属缺乏思想准备,因而对出现的医疗问题不理解,表现出态度不冷静,大吵大闹,甚至感情用事,把亲友叫来,做出打人、骂人,打砸办公室,甚至伤害医护人员等非理性的行为。二是比较理智者,对医疗纠纷诉诸法律,首先确定为医疗事故,然后要求赔偿。三是自认为有一定理由,但不诉诸法律,不去告状,只找院领导。他们不要求定医疗事故,但以“医疗事故”为由,要求给予经济赔偿。四是无理取闹。虽然无明显的医疗问题,但抓住一些缺陷千方百计纠缠,能闹出多少赔偿就闹多少。闹不出来经济赔偿,也要给医院造成一些不良影响。

(二)医务人员的心理

一是确有医疗问题的医务人员担心自己的工资、奖金、职务、级别等福利待遇乃至发展前途受到影响,因而产生悲观、恐惧心理。希望领导处理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拖着等待处罚的心态,工作不专心,无精打采。二是没有明显医疗问题的医务人员产生委屈心理,觉得自己倒霉。没有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及亲属对医生恭恭敬敬。发生纠纷后,患者对医务人员的态度发生了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医护人员一时接受不了,因而产生消极情绪。三是满不在乎心理。错误地认为治疗是医务人员的事,处理医疗纠纷是院领导的事,怎么处理都无所谓,因而产生对医疗纠纷漠不关心,满不在乎心理,还有极少数人幸灾乐祸。

(三)院长的心理

一是担心。虽然说医疗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但作为院长,总是要千方百计地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院长最担心的是对医院声誉的影响以及医院经济效益的减少。因为不论是否确定为医疗事故,都会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二是畏难心理。发生纠纷后,给院长带来一系列的麻烦,牵扯相当多的精力。既要掌握政策和原则,使处理结果对上、对下、对左、对右都能说得过去,又要让医患双方都能接受,确实难度大。不知需要谈判多少次,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尤其是对有关医务人员的教育处理,轻了达不到教育的目的,重了又会影响工作的积极性。三是企盼心理,盼望国家出台关于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文件,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四)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的心理

因为当前卫生行政部门既“办医院”又“管医院”,职能没能真正转变到“管医院”上来。所以,首先对发生医疗纠纷不满意,存在矛盾为难心理。既要代表国家对患者负责,又要代表“总院长”对医院及医护人员负责。而医疗纠纷的核心主要是经济补偿,现在多数采取的是“感情加政策,原则加灵活”,以息事宁人为目的,哪怕让医疗单位多花钱,把事态平息下来了事。其次是有纠纷让法律部门去解决最好。这样,就可以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

(五)社会群众心理

同情弱者。纠纷发生后,社会认为院方为强者,患方为弱者。前者是公家,后者是个人,既然人死了,无论院方有无责任,给点经济赔偿都是正常的。

总之,纠纷的情节相当繁杂。医院和医务人员作为当事人一方,面对复杂的社会,很难完全避免纠纷的发生。因此,医院和医务人员就必须有纠纷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研究纠纷并防止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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