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监护责任是指病人中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被监护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常以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来确定。在医疗活动中,儿科患者和精神科患有特定的精神病患者,明确规定属于被监护对象。在其他科室也会遇到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都需要医务人员给予格外的关注,提供医疗服务和进行管理均应采取特别的方式。
假如不满10周岁的小孩和精神病人在医院住院期间发生了医疗以外的伤害,医院就要负监护责任。由于这部分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生活或行动中仍需要依赖他人,有的甚至带有一定的侵袭性、破坏性。因此,他们更需要关爱、照顾甚至约束。需要医疗机构给予特别的注意,无论是医疗服务、生活管理还是保证患者本人与他人的安全,都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患者的年龄特点、精神状况,采取专门的管理方式和措施。医疗机构忽略了监护责任,出现疏漏,使患者受到伤害,按照相关法律,医疗机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有一位中年男性病人在住院期间私自离开病室在马路上遇车祸死亡,家属追究医院责任要求赔偿。医院拒赔理由是该患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人,不需要医疗以外的监护。《住院须知》明确规定:“住院患者不许私自离开病房,出现后果自负”。拒赔理由是充分的。
医务工作者应明确以下3个内容:一是被监护人有哪些?一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第二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除外)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二是何人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人员担任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三是何人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人员担任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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