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患者及其丈夫同意,实施剖腹探查术。在术中未能找到宫外孕着床点的情况下,切除双侧结构正常的卵巢是错误的。该案是一起罕见的因医疗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接诊医院在没有探明患者宫外孕着床点的情况下,切除了原告双侧卵巢及阑尾,造成了原告身体、生理以及精神上重大损害的后果。
(一)诊治经过
杨某,女,23岁,腹痛3天,伴恶心、呕吐加重1天,于1998年2月12日入某医院治疗。临床诊断:“宫外孕破裂大出血,血性腹膜炎”。经患者及其丈夫同意,实施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右侧卵巢有一处长约1 cm破裂口,裂口有新鲜血液流出,左侧卵巢增大,外观呈紫褐色,考虑右侧卵巢妊娠,左侧病理性改变,决定行双侧卵巢及阑尾切除术。术后次日,患者出现恶心、呕吐、腹腔抽出不凝固血液。再行剖腹探查术,发现上腹部有较多的血液,结肠系膜上缘有妊娠物。病理诊断:“结肠系膜妊娠,双侧卵巢结构正常,其中一侧卵巢黄体出血,阑尾未见异常”。
(二)评析
医院诊断“宫外孕破裂大出血,血性腹膜炎”是正确的,行剖腹探查术是必要的。在术中未能找到宫外孕着床点的情况下,切除双侧结构正常的卵巢是错误的。双侧卵巢切除后,一方面由于无卵子排出,导致生殖功能丧失;另一方面由于女性激素缺乏,对机体产生如下影响:①绝育。②生殖器官萎缩,局部分泌物减少,易导致生殖器官炎症,性功能障碍。③内分泌严重失调,如情绪不稳定,易激动、血压波动、皮肤潮红、失眠、眩晕等。④骨代谢失常而发生骨质疏松。
(三)教训及结论
该案是一起罕见的因医疗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接诊医院在没有探明患者宫外孕着床点的情况下,切除了原告双侧卵巢及阑尾,造成了原告身体、生理以及精神上重大损害的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医院承担了医疗侵权(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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