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在法律层面上,《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两大基础。
《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强化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建筑法》总计八十五条,通篇贯穿了质量安全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方面行为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规定了从业人员有获得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有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同时还规定了从业人员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也有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建筑法》确立了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建筑法》确立了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筑法》还确立了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全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中提供了四种监督途径,即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和社区服务监督。《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的保证工作,既要在生产经营方式上、技术上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也要在组织管理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并进行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法》不仅明确了从业人员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应尽的义务,也明确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所享有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因为一切安全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只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安全管理工作才有可能真正有效进行、在《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形成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刑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也有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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