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在行政法规层面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主要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制定的一部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项法规。它确立了我国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确保了建设工程参与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利益及建筑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的实施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历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也是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表现,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该条例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
《安全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依法建立起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⑤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⑥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⑧厂房、作业场所、生产工艺和安全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⑨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⑩依法进行安全生产评价;
⑪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⑫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于2001年4月21日内国务院第302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于2004年1月9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决定》共23条,分五部分。包括: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完善政策,大力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出了“四不放过”的原则,规定了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规定了不同等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从而明确了事故查处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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