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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介绍

时间:2023-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于1991年12月5日由原建设部第15号令发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共6章30条,其制定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一般性规定,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要求以及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于2000年8月21日第27次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8月25日起施行。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根据其制定机关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另一类是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于1991年7月9日由原建设部第13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共15条,主要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贯彻了“预防为主”的方针,确立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于1991年12月5日由原建设部第15号令发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共6章30条,其制定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一般性规定,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要求以及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

(1)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2)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

(3)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4)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1)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3)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身份的证卡。

(4)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5)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6)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建设工程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于1999年2月3日由原建设部第66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共6章40条,其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目的是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于2000年8月21日第27次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8月25日起施行。本规定共24条,主要规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各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机构以及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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