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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

时间:2023-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伤保险亦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保证实施的,对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职工或遗属提供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职工有上述第①项、第②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③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亦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保证实施的,对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的职工或遗属提供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补偿内容包括对伤残职工的医疗教治、经济补偿、职业康复训练和对工伤死亡者遗属的经济补贴等。2003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如下规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的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上述第①项、第②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③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下列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②醉酒导致伤亡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1)工伤医疗待遇 包括挂号费和就医路费在内的有关费用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2)工伤津贴待遇 在工伤医疗期内发给相当于本人受伤前月工资收入,医疗期满后或评残后停发,改为伤残待遇或上班领取工资,医疗期根据伤病情况定为1~12个月。此项待遇暂不统筹,由企业支付。

(3)工伤护理费 评残时确认符合护理条件的,定为全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三级,一级每月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级为40%,三级为30%。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4)残疾辅助器具费 因工残疾职工为辅助日常生活或生产劳动需要经批准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报销。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5)因工伤残补助金 对被评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办理工伤退休的职工,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评为五级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时也按月发给70%,评为六级的,为本人工资的60%。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评上伤残等级的职工按伤残程度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一级发给本人工资24个月,二级22个月,以后各级级差为两个月工资,至十级为6个月。此项待遇可进统筹。

(7)丧葬补助金 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一次发给。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8)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月发给工亡者生前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配偶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子女等其他供养亲属为30%,抚恤金总额不能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发给工亡者生前亲属,标准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48~60个月的幅度,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市)确定。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境内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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