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是指违背人们意愿发生的,引起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是人们所不希望发生的,但事故一旦发生,不能以任何理由而听之任之。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该本着严肃、认真、科学、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好已发生的事故。在事故发生时,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因工伤亡事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之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都应算作伤亡事故而加以统计。
根据国务院1991年3月1日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分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 指造成劳动者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为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指造成劳动者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中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①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等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剧吗,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伤害,包括: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⑦脚部伤害,包括: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⑧内部伤害,如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⑨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做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 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要进行急救或造成死亡的事故。
(6)重大事故 建设部将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①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a.死亡30人以上;
b.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a.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b.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③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a.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b.重伤20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a.死亡2人以下;
b.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