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都要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签订劳劝合同可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守法意识。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之间就有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管理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职工也依据劳动合同保护自身的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2)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都要规定一定的期限,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是否续签合同等重新进行协商,这就保持了用人单位用人和劳动者求职的灵活性。
(3)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能会在工资收入、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条件等方面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由于没有证据而遭受损失。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因此,进城务工的农民应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理直气壮地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签字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内容含混的条款要坚持改写清楚,对不合法的内容要据理力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愿,是指劳动者要完全出于自己的意志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强迫或欺骗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都是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形成的。
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主体和所订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还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写明存在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如实说明,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写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订立这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违约金、培训费的支付和有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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