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标准规定
(一)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三)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四)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二、监理合同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则明确指出: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包括工程概况、监理合同期限等;第二部分:标准条件包括监理人义务、权利及责任、委托人义务、权利及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等共49条,它是监理委托合同通用文本,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监理委托,是所有签约工程都应遵守的基本条件;第三部分:专用条件,针对各不同工程就监理依据、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人的报酬等专门拟定共13条,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所有的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的监理委托合同时,就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如对委托监理的工作内容而言,认为标准条件中的条款还不够全面,允许在专用条件中增加合同双方协定的条款内容,专用条件还有“补充”和“修改”的作用。
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已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在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如标准条件中规定“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这就要求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内写入应遵循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的名称,作为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条件。
所谓修改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如标准条件中规定“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如果委托人认为这个时间太短,与监理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内延长时效。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
(一)业主的履行
1.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监理合同内规定的应由业主方负责的工作,是使合同最终实现的基础,如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为监理单位提供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等等,都是为监理方做好工作的先决条件。业主方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才有权要求监理公司履行合同。
2.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监理合同中规定的业主即委托人的权利,主要是如下三个方面:(1)对设计、施工单位的发包权;(2)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的认定权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3)对监理方的监督管理权。
3.业主的档案管理,在全部工程项目竣工后,业主应将全部合同文件,包括完整工程竣工资料加以系统整理,按照国家《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建档保管。为了保证监理合同档案的完整性,业主对合同文件及履行中与监理单位之间进行的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等都应系统整理,妥善保管。
(二)监理单位的履行
监理合同一经生效,监理单位就要按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应尽义务,具体内容程序如下:
1.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组织;
2.进一步熟悉情况,收集有关资料,为开展建设监理工作作准备;
3.制订工程项目监理规划;
4.制订各专业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5.根据制订的监理实施细则,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6.监理工作总结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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