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旁站是监理员最重要的工作方式。
(一)旁站监理的依据
1.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2.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
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旁站监理工程部位或工序
1.地基与基础工程:桩基础和地下室施工;
2.结构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梁体、柱体等重要结构部位混凝土浇筑、预应力施工、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3.屋面、楼层及其他结构物防水层施工;
4.设备进场验收、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
5.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6.路基、基层、路面铺筑及管网的敷设过程;
7.建筑材料的见证试验;
8.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施工过程;
9.建设单位、设计文件、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必须旁站监理的部位或工序。
在建筑与安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全部实行旁站监理。
对安装工程中,各专业系统的各类现场试验和调试,全部实行旁站监理。
(三)旁站监理的内容
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具体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附表。
(四)旁站监理程序
1.在编制监理规划后,应及时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报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同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要求施工单位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工程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安排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
3.旁站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6.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单位应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
2000年9月,建设部颁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对见证取样和送检作了以下规定:
(一)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二)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三)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四)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标志。标识和标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标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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