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登记的对象
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对象有:
1.公司。公司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一种市场主体。特别是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后,对公司下了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此外,修订实施后的《公司法》规定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公司,就是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公司都有它的特殊性,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投资者的单一性。二是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一人有限公司在行使股东会职权时,股东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三是公司资产管理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在资产的转让时,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非公司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但不以公司为其组织形式的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主要类型:第一,未完成公司化改造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二,非公司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第四,法人型联营企业;第五,其他具备法人条件,但不以公司为其组织形式的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或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投资设立,企业的全部财产归国家所有的企业。
3.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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