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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程序及时限

时间:2023-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决定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但当场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网上企业登记是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向工商登记机关报送登记资料,登记机关在网上对企业报送的登记数据进行审核,并通过网络告知企业登记结果的过程。

一、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程序及时限

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经营单位申请登记的核准程序,一般分为初审、受理、核查、决定、颁发证照或文书等步骤。

(一)初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又称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其内容一般包括:(1)申请登记单位是否属于登记注册的范围和管辖范围;(2)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时限,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3)有关表格及材料填写是否准确、清楚,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规范。

(二)受理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或承诺期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对决定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但当场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决定

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分别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l5日内(或承诺期限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l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或承诺期限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原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过核实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l5日内(或承诺期限内)根据核实情况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颁发证照或文书

登记机关做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做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或承诺期限内)领取营业执照;做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或承诺期限内),换发营业执照;做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做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网上企业登记”是通过互联网技术与现有证照审查管理方式相结合来完成企业登记的计算机应用系统,是网上办公的行政管理业务,是一种互联网的增值服务。网上企业登记是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向工商登记机关报送登记资料,登记机关在网上对企业报送的登记数据进行审核,并通过网络告知企业登记结果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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