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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

时间:2023-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住所为农民宅基地房屋的,应当经当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③成员出资总额变更: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设立的有关条件进行必要的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的行为。

2.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8号)

3.登记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4.应提交文件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5.登记程序及期限

登记程序:审查受理→核准→发照

期限: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6.核准内容:对申请人根据其章程提出的申请,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业务范围,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

7.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了变更,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依法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变更的有关条件进行必要的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

2.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8号)

3.登记条件

(1)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了变更;

(3)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应提交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①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②住所变更: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住所为农民宅基地房屋的,应当经当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③成员出资总额变更: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其中:出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货币作为出资的填写“货币”。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填写非货币财产的具体种类,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出资额是成员以货币出资的数额,或者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的货币数额;出资成员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是单位的由其盖章。单位盖章可以加盖在出资清单的空白处;因出资成员多出资清单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④业务范围变更

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⑤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5.登记程序及期限:

登记程序:审查受理→核准→发照

期限: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6.具体方法: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依法按照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依法对其文件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登记程序及期限做出是否变更登记的决定。

7.核准内容: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变更登记事项依法予以核准。

8.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法人资格或经营权的一种行政行为。

2.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8号)

3.登记条件:(1)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3)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应提交文件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以上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5.登记程序及期限

登记程序:审查受理→核准→发照

期限: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6.具体方法: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依法按照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依法对其文件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登记程序及期限做出是否注销登记的决定。

7.核准内容: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注销登记事项依法予以核准。

8.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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