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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含义

时间:2023-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儒家的德福思想也包含了对道德价值根据的理解。孔、孟认为修养德性应当注重内在,强调根据自我的道德观念、自由意志对善恶作出选择。这可称之自律道德。个体的道德自律极为重要。个体道德自律的水平真实地反映着社会道德水平。应特别指出的是,不仅要让人们了解更多的英雄模范人物,也应让人们知道成为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所必备的道德素养。他律是外在的道德要求。集体主义既是最基本的道德观念,也是基本道德原则。

第三章 道德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善与恶

一、善恶价值

(一)善恶价值的含义

善与恶作为道德领域中的基本范畴,实际上是对人类社会中各种行为、事件的利害、吉凶、好坏的概括反映。由于各派哲学的观点不同,对善恶的解释也众说纷纭。

马克思主义把人的善恶观看作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反映。由于人们所处的经济地位不同,形成不同的或根本对立的利益观,因此,必然要形成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善恶观念。在阶级社会,在社会基本的善恶观上,总是带有一定的阶级性。

道德价值是人的活动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存在方式和意义,同时,又是人的实践活动所具有的一种善恶属性,它体现着这一类实践活动和社会现象所具有的社会意义。道德价值作为实际存在的有一定社会规定性或社会意义的现象形态,表现为个体行为或群体行为倾向和风尚。道德价值作为“应当”,就集中体现在道德原则和规范中。

(二)善恶价值的根据

道德的自律与他律的本义是指道德价值的根据在哪里。所谓自律是指道德主体自主地为自己的意志立法。它是人完善自我、实现自由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所谓他律是行为者的意志是由主体理性以为的因素决定,如受制于环境、制度、神意等。儒家的德福思想也包含了对道德价值根据的理解。先秦儒家德福思想把道德放在第一位,是道德上的“无所为而为”,体现了道德自律。但他们提出以德行来趋福避祸,又体现了道德的他律。具体到个人,先秦儒家又各有侧重。孔、孟认为修养德性应当注重内在,强调根据自我的道德观念、自由意志对善恶作出选择。这可称之自律道德。荀子认为修身的关键是外在的教化,用礼和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可称之为他律道德。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价值的根据是他律与建立在他律基础上的自律的统一。孔子、孟子、荀子等人对道德的辩证理解,给当前紧迫的道德建设一个启示。这就是我国的道德文明建设应从道德的自律与他律双管齐下。

个体的道德自律极为重要。没有道德的自律,一切道德规范和原则就都成为虚设,而不能成为实际存在的社会行为和道德风尚。个体道德自律的水平真实地反映着社会道德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就必须积极培育和增强人们的道德自律。如加强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培育健全的道德人格,加强主体的自我道德修养。这使人们内得于己而拳拳服膺。应特别指出的是,不仅要让人们了解更多的英雄模范人物,也应让人们知道成为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所必备的道德素养。这就可以避免重新落入先秦儒家只设道德上限而不设道德下限的窠臼,避免相应的不良社会效应。

当一个人按照社会合理规范要求的“应该如何”去行动时,他不但是在自律,而且是把自律与他律统一起来。他律是外在的道德要求。荀子作为他律道德的礼法而今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为实体性法律。虽然在健全的社会里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但是法律的他律取代不了道德的他律。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同样强调道德的他律。其中最根本的一点是加强道德制度建设。道德作为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它对社会的作用主要靠主体的自觉行为和社会舆论来维持。因此,道德的制度建设不是要把道德系统化为如同法律一样依靠强制力执行的硬性制度,而是根据人们不同的社会活动范围建立健全相应的道德规范,如职业道德(各种行业又有差异)、婚姻家庭道德、公共道德等等。这可以使得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有“德”可依,“谨乎其外以养乎其内”。各种制度所规定的伦理原则也就真正转化为现实社会的道德行为。同时又充分发挥道德舆论的评价作用,形成一个无形的道德法庭,扬善抑恶。这种他律的道德不是对个体的束缚,恰恰相反,它实际上肯定了个体道德自律的主动性、主体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善恶价值的客观根据归根到底是邓小平所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三)社会道德价值导向

道德价值导向是指社会对人们的道德认识和实践活动的方向性指导及其所要达到的道德理想目标。道德价值导向主要是从善恶的基本原则上规定应该,辨别善恶,抑恶扬善。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善恶评价的标准和社会价值导向在内容上是一致的,这就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原则。集体主义既是最基本的道德观念,也是基本道德原则。为使集体主义道德价值观真正成为行动的指南,必须使一般观念的集体主义上升为价值导向性的基本原则。为此,必须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坚持价值导向的一元性;第二,坚持价值导向的权威性;第三,坚持价值导向的趋前性。

二、道德恶的本质

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分析,只要行为进入社会领域,与他人和社会发生了联系,那么,这些行为就必然要受到社会的一定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制约,有的具有道德意义,可以对其进行善恶的评价,我们称之为道德行为;有的不具有道德意义,不能对其进行善恶的评价,我们称之为非道德行为。具体来说,所谓道德行为,就是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所表现出来的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亦即主要是出于一定的道德动机并能产生一定的道德效果的行为。

自身与结果都是“恶”的东西,可以名之为“纯粹恶”。自身是“善”而结果是“恶”的东西,一般说来,其“善”小而其“恶”大,其净余额是“恶”,因而也属于“纯粹恶”范畴。反之,自身是“恶”的东西,其结果既可能是“恶”,也可能是“善”。前者属于纯粹恶范畴;后者可以称之为“必要恶”。“必要恶”既极为重要,又十分复杂。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自身为恶而结果为善,并且结果与自身的善恶相减的净余额是善的东西”。这种东西就其自身来说,完全是对需要和欲望的压抑、阻碍,因而是一种恶。但是,这种“恶”却能够防止更大的恶或求得更大的善,因而其结果的净余额是善,是必要的恶。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的恶之谜在于私有制社会关系,而私有制社会关系的本质在于根本利益关系对立中的自私自利和损人利己的思想观念和恶习。因此,道德恶的本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首先表现为心术不正的行为,对社会或他人利益的损害;其次,道德恶是对合乎德性的社会秩序的破坏;最后,恶是对道德自由的践踏。

三、道德恶的根源

恶的根源是什么?这是伦理学界的一个司芬克斯之谜。首先要纠正一个偏颇,即对问题的求证只能有一个解:非此即彼。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关于恶的根源,当然要从人的社会关系中找。在阶级社会中,恶的根源就是私有制度。

(一)道德恶的社会根源——功利诱惑

所谓不文明行为指的是对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损害和由此造成的对合乎道德的社会秩序的破坏。在这里,利益是一个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当年能够发现历史唯物论,就是因为发现了人的行为动机背后的物质利益原因。

功利与利益是密不可分的,主要是指基于行为主体的物质生活需要,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所实现的物质利益的总和,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功利的自然基础,即人的物质需要本身;二是功利存在的客观条件,即人的物质的社会关系;三是功利实现的客观手段——社会实践。

功利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对这种关系的认识形成了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追求功利本身就是一种善,道德上的善就是追求最大的功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功利会导致道德败坏,一切罪恶源于对利的贪恋。其实这两个观点都存在着片面的真理性。如上所述,从终极意义上讲,恶的根源必须要从人的社会关系上找。功利对道德的作用机制也要从功利的社会性找。

首先,从构成功利的“需要”来看,似乎只与人们的客观欲求有关,事实上,它也是不能脱离社会关系而存在的。社会关系不同,需要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饥饿是对食物表露出的一种需要,“但是用刀叉吃肉来解除的饥饿不同于用手、指甲和牙齿啃生肉来解除饥饿。”

其次,满足功利需要的目的,也与人的社会关系有关。本来人的需要是一种心理活动,人们想什么是无所谓善恶的,但是人的社会性使得事情并不这样简单: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决定了人们不可能按需要获得物质资料,即不是人的心里想的都能实现。这样就使得人的需要变得复杂,既有个人需要与国家(人民)需要之分,也有正当的与不正当的、合理的与不合理的需要之分。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奋斗,就会产生高尚的行为;人的非分之想及其追求就会产生恶。

再次,从功利的实现过程来看,当一些人的需要得到满足而实现自己的功利时,总会对社会、对他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双重效应:从积极方面看,某人功利的获得可为他人以及社会功利的实现创造条件,这就产生正效应;反之,从消极方面看,某人功利的获得,可能恰恰是以损害社会或他人的利益为前提,这就是功利的负效应,就是恶。如果说,当功利在人的需要层次仅仅有作恶的可能性的话,那么,人的功利的获得与实现,则可能导致恶的现实性。因此,功利究竟导致“善”还是导致“恶”,关键就在于人们对功利的态度,如果追求的是社会利益,是为人民大众谋福利,并付诸行动,导出的现实结果就是善,且是最大的善;如果追求的是不正当利益,并付诸行动,其后果一定是恶。

功利本身无善恶之分,功利的善恶性质存在于对功利的认识和现实化过程中。因此,功利作为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及其实现,其道德效应是双重的。即功利既可以使人道德高尚,也可以使人走向罪恶的深渊。要引导人们向善,首先要引导其树立远大理想,并促其为理想而奋斗。

(二)道德恶的个人根源——价值错位

恶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产物,道德与行为主体的价值认知有关。如果在价值观上发生错位,就可能发生不文明行为,甚至走向罪恶深渊。价值错位一般有三种表现形态。

1.个人与社会的错位

人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一个带根本性的价值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自我与他人或社会的关系,把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机结合起来。对此,在道德观上存在着利己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对立。发生个人与社会错位的人大都主张个人利益第一,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他们奉行“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在行为中常表现出“唯我”倾向,把“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自我摆在与社会对立的位置上;在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时,常常以个人为本位,社会为“次位”,强调个人需要和利益的满足而置社会或他人利益于不顾。“唯我”的过度表现就是“无我”。正如李建华先生在《罪恶论》中所指出:“唯我”过度的“无我”不是道德上的“忘我”,而是彻底让出自己的本质、权利、幸福和价值等,达到一种完全的自我丧失。

2.奉献与索取的错位

奉献与索取是人生的两种基本状态,也是衡量人生价值的基本参数。能够正确地把握奉献与索取关系的人,即使不能成为一个高尚的人,至少也能做一个安分守己的人。只讲索取而不讲奉献的人,则一定成为卑鄙的人,不道德的人,甚至是一个恶人。

只讲索取不讲奉献的人之所以可能为恶或纵恶,首先是因为他不懂奉献是索取的基础。人类的祖先主要是消极地适应自然,从自然界中获取食物以维持生存。在漫长的向自然界索取食物的劳动过程中,逐步地由自然界的仆役变为自然界的主人。这种关系的颠倒,是在向自然界索取生活资料的劳动中实现的,它是人类脱离动物界而迈出的决定性的一步。但从人脱离了动物界进入人类社会之日起,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同社会与他人就有了不可分割的关系,即个人在自我索取的同时必须顾及到对他人的奉献,在向社会索取时必须同时为社会集体做贡献。因此,一个人如果他所索取的大于他所向社会奉献的,实质上就已经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就是一种恶。

由于只讲索取、不思奉献的人,不懂得奉献与索取的关系,这种人也就不懂得只有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符合法律和伦理道德的索取才是正当的索取,其他都是不正当的索取。奉献与索取错位会导致不道德行为还在于:只讲索取的人,往往只重视自己的权利,不懂得权利的本质和基础是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义务。人的任何权利并不是自然的,而是由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权利不仅仅表现为个人可以自由平等地追求利益,而且表现为国家、民族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权利也不仅仅表现为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享用,更本质地表现为对社会和他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只有权利没有义务的人生,即使现实生活中有可能,那也是暴虐的、狂妄的、罪恶的人生。

奉献与索取是统一的,人的价值是以奉献为基础的奉献和享有的统一。大学生在观念上如果颠倒了奉献与索取的关系就有了成为不道德的人的可能,一旦化为行动,就发生了实实在在的恶。所以,抑制大学生不道德行为,关键是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有远大理想和抱负。

(三)道德恶的生理根源——放纵欲望

欲望是人生的一种真实的自然存在。每个人都充满着各种欲望的骚动。“他需要和外部世界来往,需要满足这种欲望的手段:食物、异性、书籍、谈话、辩论、活动、消费品和操作对象。”作为生物体的人,诸种感官的生理过程是一种原始的自发的生命活动,使人的诸种欲望具有自然性特征。但是人毕竟是社会的人,其感觉欲望的生理过程乃是在社会关系中得以实现的,具有一定的社会性。道德就是对活动主体的感官活动以共同实现方式出现的社会保证或社会控制机制。因此,人的特定欲望都是人的生理本能和社会规约的统一。没有社会规约的欲望是动物的本能冲动,不用社会规约权衡和节制人的各种欲望,就是放纵欲望。伊壁鸠鲁曾经指出:欲望可以分成三种类型,“有些欲望是自然的和必要的,有些是自然的而不必要的,又有些是既非自然而又非必要的。”在这里,伊壁鸠鲁实际上提出了欲望正当与失当的界限。

造成欲望放纵除了人的自然的生理因素以外,外界诱惑(金钱、权势、名誉、美女、地位等)的存在常使意志薄弱的人忘记或失去遵守社会规约的意志力。纵欲使人的尊严丧失;纵欲使人没有远大理想,对他人满足欲望造成伤害。因此,必须节制欲望。节制是对欲望的一种理性的自我约束。节制一方面承认欲望的存在,并认为人应该实现可以实现的那部分欲望,一个好的社会制度应该能够使人的合理欲望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要求对沉浸于为所欲为的纵欲加以约束。因此,节制既是欲望道德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欲望道德化的必然结果。歌德曾有一句名言:“伟大在节制中表现自我”,这同时也包含着另一个真理性认识:不文明的庸人或罪人是在纵欲中表现自我。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进行欲望的自我节制?作为个人只能通过加强个人道德修养来实现;作为社会则是通过加强社会控制来实现。《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内容十分丰富,规定了公民道德建设的目标、内容和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的途径和措施,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首先要根据《纲要》提出的道德建设目标,建设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舆论环境、民俗环境、社会治安环境和社区(校园、企业等)文化环境。同时,在全社会认真宣传、贯彻《纲要》。特别要认真宣传、贯彻“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二十字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基本做到家喻户晓,使之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行为准则。

第二节 良 心

一、良心的本质

所谓良心,是人们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过程中,所形成的道德责任感和是非、善恶的自我评价能力,是一定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在个人意识中的统一。

良心的本质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从内容上看,道德良心是现实社会要求的反映,是对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个人的良心意识是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形成的,是由其在实践和学习中体验和认识到自己对社会(民族、阶级、团体等)和他人的义务,并逐步积淀而形成道德责任感及比较稳定的道德信念、道德意志、自我道德评价能力等。个人由于生活环境、知识修养的差异,吸取的道德意识不同,良心也会不同。马克思说:“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另一方面,良心的表现形式是良知、良情、良意的有机统一。良知、良情、良意三者互相配合,其中良知是基础,良情是关键,良意是源泉。人类良心现象,是在社会历史发展中产生的。早在原始社会初期,人们在群体生活中对自己的行为“满意”或“不满意”,在亲缘关系中产生了义务感,男女之间产生了羞耻感,这些都是良心的萌芽。

因此,良心就是人们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自我评价能力,是一定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信念和道德意志在个人意识中的统一。良心是人们一种内在的有关正邪、善恶的理性判断和评价能力,是正当与善的知觉、义务与好恶的情感、控制与抉择的意志、持久的习惯和信念在个人意识中的综合统一。

二、良心的形成

首先,对体现着社会要求的是非、善恶的理性认知。

其次,对应尽的道德义务的情感认同。

再次,在认知、认同的基础上,形成意志决断。

最后,在长期为善的道德实践基础上,形成善以为人的信念,形成明确的、稳定的良心。良心一旦形成,其行为向善就会成为习惯,最终可达到“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

作为人们知、情、意的统一和自我评价能力的良心,常常表现为直觉的形式,即良心往往以一种无形的力量,使人的行为沿着一定的轨道进行。

从对善恶、正邪的认识,到好恶情感的升华,再到意志抉择和养成习惯,这是一个人良心形成必经的过程。缺少这个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或环节,其“良心”都会是脆弱的、不稳定的。

三、良心的作用

虽然说良心在不同的人身上体现为不同的表现形式,在每个人的生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然而它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却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它是客观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在个人身上发挥作用,使之变成个人道德行为的必要条件。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判断、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它的作用贯穿于个人行为的始终。

(一)在道德行为前,良心对主体行为的动机起制约作用

良心是人们行为活动的自觉的监督者和调节者。它能使人的行为保持道义上的坚定性和一贯性。它激励、支持人们自觉自愿地按照一定的道德要求去行动;当行为发生偏离时,它能克服支配这种行为的情感、欲念和冲动,使人改变行为的方向,纠正偏差和错误的动机。所谓“良心发现”、“改邪归正”、“内心愤怒”,就是良心对保持人格尊严、监督行为方向的作用。

英国著名作家毛姆说:“我把良心看作是一个人心灵中的卫兵,社会如果要存在下去,制定出一套礼规全靠它来监督执行。良心是我们每人心头的岗哨,它在那里值勤站岗,监督着我们别做出违法的事情来。”

(二)在道德行为进行中,良心对主体的行为起监督作用

在人们行为之前,良心能帮助和指导个人进行道德判断,作出符合一定道德准则的抉择。一般说来,人们的行为既受外部条件的制约,又受动机的支配。良心体现在行为的动机之中,对人们的内心活动起着定向的作用。在人们的行为之前,良心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要求,对行为动机进行自我检查,对符合一定道德要求的动机予以肯定、鼓励,对不符合一定道德要求的动机予以否定、抑制,并对行为后果作出预测,从而指导人们作出正当的动机决定。这种动机决定突出地表现出行为主体对自己行为动机的严肃负责态度,表现出行为主体的自我意识能力和选择的自主性。一个有良心的人会在良心的指导下,克服困难,自觉地承担起对他人、对社会的应尽义务。特别是在无人监督、社会舆论难以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良心的这种作用尤为明显。

(三)在道德行为后,良心对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有评价作用

良心作为进行自我道德评价的能力,它的作用突出表现在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评价上,它是人内心的精神法庭。对履行道德义务所产生的良好后果,个人情感上感到满意、欣慰;对不良后果,感到不满、惭愧、内疚,进行自我谴责而设法弥补。人们在自己的内心中,把自己的行为作为被告而加以评判,或褒或贬,特别是对不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加以谴责,以致自我悔恨,难以自容。从这个意义上说,良心的作用主要还是表现在行为之后。因为只有在行为之后,特别是一系列行为之后,更能够使人从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中得到全面而深刻的自我认识,从而作出全面、深刻的自我评价。良心的这种作用绝不是社会舆论所能代替的。舆论再强大,毕竟是外因,良心是内因。社会舆论的评价,只有引起良心的共鸣,才能对人们的行为起鼓励或抑制作用,收到应有的效果。

第三节 正 义

一、正义的含义

正义,又称公正,与公道、公平、正当等概念可以互换使用,它是指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做“应当”做的事,同时也指对人们的道德行为和不道德行为所作的一种评价,说明某些现象的道德关系。例如,说明社会中某些人(群体)的作用和他们的社会地位之间、行为和报应之间、贡献与奖赏之间、罪恶与惩罚之间、权利和义务之间等是否相当、相应的关系。它们之间达到相互适应便被评价为正义,反之便被评价为非正义。

正义或公正的观念萌芽于原始人的集体、平等感情。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的狩猎、采集都是共同进行,劳动成果也平均分配,后来土地使用也平均分配,形成了原始人的平等观念。这种平等观念也表现为复仇的公正,即当氏族成员被异族伤害,复仇时要进行以命抵命、以伤抵伤的所谓“所受损失的同等赔偿”的观念。正义思想的种子因此而播下。公正观念形成于社会大分工及私有制的出现。生产力的发展,交换日趋频繁和必要,交换之后在氏族或部落内分配,都迫切需要公正或公平;私有制出现,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为可能,要求公正与平等的观念更加鲜明。公正是具体的、历史的范畴。由于时代不同,社会关系的改变,公正这一范畴的内容也随之改变。在阶级社会里,这一范畴对于不同阶级来说理解和要求也是不同的。恩格斯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

早在公元前30世纪的古埃及就已经出现了公正原则。当古希腊还刚从原始社会跨入农业时期,人们就认为教人种庄稼的俄赛里斯神就是公正神。柏拉图把公正与智慧、勇敢、节制一起列为四主德。他很重视“正义”的美德,认为当统治者、武士和农夫与工艺人三个不同的等级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情、各尽其职和义务而不互相干涉的时候,这就有了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各种德行的总称,“公正为百德之总”。德谟克利特说:“公正要人尽自己的义务,反之,不公正则要人不尽自己的义务而背弃自己的义务。”中世纪的基督教伦理思想家认为,正义就在于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灵魂应当归顺于上帝。近代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凡符合资产阶级道德标准的行为解释为“公正”的,并认为这种公正是“永恒”的。

孔子提出:“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意思是,君子正义而道之自在,君子不义而道丧德亡。《论语·颜渊》说:“政者正也。”意思是,为政者必须公正。而且《论语·子路》进一步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墨子认为,天下祸篡怨恨之所由起,在于人们失正义而行不义,他主张“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正义”一词最早见于《荀子》。《荀子·正名》说:“正义而为谓之行。”《礼记·礼运》中讲:“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宋代的叶适则提出“欲明大义,当求公心;欲图大事,当立定论”的“以天下为己任”的思想。明代顾宪成自书联对:“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给我们塑造了一个除家事之外更为国事、天下事操心,在风雨飘摇之夜发奋读书的中国古代士人的形象。这种士,鲁迅称之为“民族的脊梁”。

尽管不同时代和阶级对公正的理解是各不相同的,但是要求人们按照一定社会所确立的原则,去做自己应该做的事,以维护社会、国家的整体利益,这是各个社会和各个阶级都具有的特征。

公正是公民的政治合约。首先,公正是政治性的,是社会成员为了构筑一个稳定的社会所认可的最基本的准则。其次,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分配既包括社会分配的结果,也包括社会分配的过程。第三,既然公正是世俗的政治标准,它就必然是民主讨论和妥协的结果。

公正分为结果公正与程序公正。由于以下几点理由,我们必须关心社会分配的结果:首先,所谓起点平等不过是幻想而已。其次,结果的不平等往往会反过来影响起点的平等。第三,对结果的关注还因为,一个有序的社会需要个人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一个人要承担责任就必须具有一定的能力。

二、正义的必要性

1.从制度约束的角度看

社会制度的设计、法律的制定应该体现“正义”的道德理念,因为分配问题已成为现代社会的突出问题。长期以来,人们将“发展”同经济增长混为一谈,认为国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就可以带来一切社会和政治问题的解决,人们所关心的是如何将“蛋糕”做大,而分配问题却撇在一边。于是,为了效率却牺牲了公平,致使贫困、失业、腐败等社会问题大量出现——它们与社会风气的恶化有直接关系,社会的发展实际上严重偏离了人的目标。对此,许多有识之士主张应当将公平作为社会的核心目标,效率要以公平为前提。

制度的约束不仅保证社会基本道德的实施,而且为理想道德的生长提供良好的土壤。

2.从底线伦理的角度看

完善的东西有时甚至常常是不正当的,自由主义之所以成为现代性主流,就在于自由主义时刻保持着对任何善性的警惕,而致力于建设正义道德。

使现代社会需要正义道德的不仅是恶(利己主义),而且是善(利他主义)。善良的追求有可能会导致不正义的结果,所以,必须有正义(权利)道德来规范人们对善的追求。在价值冲突的现代社会,我们要时刻警惕的道德规范不仅是恶(利己主义)而且是善(利他主义),因为,当利他主义者热诚追求自己的善观念时,他们完全可能做出不正义或破坏权利的行为。不要以为只有低级龌龊的利益冲突才存在道德规范问题,高尚理想的观念冲突更存在道德规范问题。这是因为,正是因其高尚,它的信仰者才会肆无忌惮地践踏他人的权利。

三、正义问题的有代表性的观点

关于正义,历史上形成众多的观点,下列为最具代表性的各家各派的一些学说的重点内容介绍。

1.罗尔斯:正义即公平

罗尔斯把他的正义观念确定为“作为公平之正义”。这种公平之正义一般建立在两个基点上:一是每个人都应有平等自由权利,人人都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社会,是公平合理的社会,也是人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因而是公平正义的基本点;二是分配的合理性,与人类的欲望相比较,人类的生存空间和资源都是有限的,远远不够分配,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想得到较多的利益,而利益的有限性又不可能做到“按需分配”,这就需要制定某种规则,以便达到公正合理的分配。罗尔斯的正义论紧紧抓住了公平正义的这两个基本点,并把探讨既保障人们的平等自由的权利不受侵犯,又使社会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分配臻于公平合理作为其正义论的目的。这就需要确定公正合理的正义原则,以便提供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2.诺齐克:正义即权利

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而正义即意味着平等。诺齐克赞同正义的首要性,但他主张正义在于权利,而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诺齐克反对罗尔斯的“正义分配原则”,认为政治和道德的首要问题不是罗尔斯所谓社会权利的正义分配问题,而应该是个人权利的自由保障问题。正义的基础是个人权利的绝对自由,而人权的实质就是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据此,诺齐克提出了包含有持有正义三原则的权利理论,来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及其分配正义原则的公平正义论。

总之,诺齐克的正义理论是奠基于权利之上的,一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一种财产分配是否正义,就要看它是否对其拥有权利或资格,如果侵犯权利,无论他(它)是个人或是国家,都是不正义的。是否拥有权利是衡量个人行为和国家行为的根本道德标准。

就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分歧而论,实际上反映出他们的正义观以至伦理学价值取向上的公平与效率、社会整体秩序与个人自由发展的价值分歧。

3.麦金太尔:正义即美德

麦金太尔指出,在古代希腊,正义本来就是有着两种不同的却又相互联系的概念,即作为美德的正义概念和作为规则的正义概念,而且正义首先是作为美德的概念出现的。

麦金太尔认为,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是从正义的规则和秩序与正义的能力和品德两个方面理解的,而后者更为重要。麦金太尔认为,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正义区分为正义的规则、秩序和正义的能力、品德,一个人有关于正义的规则、知识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必须要有遵守正义的能力和品德。有正义的规则、知识,人们可能会遵守正义的规则,但不一定能成为正义的人;只有当人们不只是有关于正义的规则、知识,而且也有自觉遵守正义的规则的能力、品质,从内心深处自觉地遵守正义的规则时,才能成为一个既自觉遵守正义规则又具有正义品质的人,即成为一个真正的具有正义美德的人。

四、正义实现的条件

人身权利的均等分配。人身权利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那些权利,如自我表达权、政治参与权、自由迁徙权、不受他人侵害权,等等。这些权利的共同特征是普适性和平等性,即一个人对这些权利的拥有不会妨碍他人对他们的同等拥有。他们是古典自由主义者所为之辩护的被动权利,也是正义的基本含义。

基本物品的均等分配。但是,仅仅保护人身权利还不够,为了实现个人发展这一目标,国家还必须为个人创造一定的条件,这就是与个人能力相关的基本物品的均等分配。“与个人能力相关的物品”既包括物质物品,也包括权利。在这些物品中,教育和社会保障是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他物品的功利主义分配。社会分配的效率原则在保证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物品的平等分配之后,剩下的社会分配应该由功利主义原则进行评判。就中国而言,半个多世纪乃至近两百年来的历史经验证明,扼杀社会效率的制度也是扼杀中华民族前途的制度,追求效率将是中国赶超发达国家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效率原则保证了社会财富的增加,从而增加了权利分配的馅饼,使得每个人都能分得更多的权利。

对社会和谐的追求。以上三个层次可能还不足以保证一个社会的和谐。在更广泛的层次上,国家应该对被社会边缘化的人口,如失业者、单亲家庭、农村中失去土地者以及进城的农民等负担一定的责任。对于这些人来说,平等的权利和基本物品还不足以使他们获得足够的自我创造的能力,国家对他们的投资是必须的。对社会和谐的追求体现在对社会整体的顺利运作的关怀上,它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一个和谐的社会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有好处的,没有人愿意看到国家处于无休止的冲突之中。

第四节 荣 辱

一、荣辱观念

荣辱观是人们对荣誉和耻辱的看法和态度,是人生观和道德观的重要内容。荣辱观念是一种精神力量,又是衡量人的道德意识的一个重要尺度。

所谓荣誉,是社会、集团或个人对人们履行社会义务的道德行为的肯定和褒奖,同时也是个人对这种肯定和褒奖的主观感受。荣誉范畴包含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一定社会、阶级、某种集体或当事人对人们出于道德责任履行的道德义务所表示的肯定和赞赏性评价,它成为评价人们某种道德义务所具有的社会价值的尺度,作为社会评价的形式是社会舆论,这是荣誉的客观基础;另一方面是个人对自己道德行为的社会价值的自我意识,是对社会评价的主观感受和自我评价,表现为行为主体的自尊、自爱、欣慰等情感,它成为良心的社会价值尺度,通过社会舆论把客观的评价转化为主观意向,也体现着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凡为行为主体内心感到“尊严”、“欣慰”的行为,也就是他的良心实际所确认的道德行为。所以,荣誉是对行为价值客观评价和主观确认的统一。

所谓耻辱,就是人的行为受到否定,遭到贬抑的道德评价,以及个人对此所产生的低下、屈辱、痛苦等的主观感受。它一方面反映了社会、集体或个人对不道德行为的否定、谴责,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行为者对自己行为的自我认识,是一个人知耻心理的体现。

古往今来,人们都追求荣誉。对荣誉的追求会使人们把某种道德信念转化为相应的道德行为,而且体验到道德感情上的满足;另一方面,对耻辱的恐惧与愤怒又无形地迫使人们服从既定的社会道德规范,形成一种防止不道德行为的心理防线。荣誉推动人们履行某种道德义务,它给予人们道德生活以巨大的影响。作为它的对立面——耻辱,也是一种巨大的力量,激励人去履行道德义务,防止或克服不道德的行为,战胜和洗刷耻辱,获得尽道德义务的成功,从而获得荣誉。耻辱的力量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说,具有更大的威力。马克思说:“耻辱本身已经是一种革命”,“耻辱就是一种内向的愤怒。如果整个国家真正感到了耻辱,那它就会像一只蜷伏下来的狮子,准备向前扑去。”正所谓知耻而后勇。

二、荣辱态度

要树立科学的荣誉观,正确对待荣誉,特别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正确认识荣誉的内涵和获得荣誉的途径。荣誉以道德义务为前提和基础。真正的荣誉是和奉献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靠忠实的劳动以及出色地为人类进步事业多作奉献才能获得真正的荣誉,这也是人生真正的社会价值和道德义务,又是对社会公正和真正的个人幸福的追求。历史上曾有许多杰出人物,流芳百世,人们崇敬与颂扬他们,就在于他们为人类作出了贡献,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第二,珍惜荣誉,强化知耻心。荣誉是一个人做人的道德状况及尽道德义务的表征,是人生价值的体现和实现。然而,荣誉本身又是无价的,是万金难买的!荣誉是人生前进的动力,它推动我们奋进,直到实现辉煌的人生。

珍惜荣誉和增强知耻心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相互促进。有哲人说:“只有人类才有羞耻之心,这是人类和动物在自然属性方面的一个根本区别。”孔子就主张“行已有耻”。孟子说:“羞恶之心,义之端也”,他把知耻羞恶当作走向正路的起点,就是说知耻是人向善的开端。从不知耻到知耻,从知耻到追求人格完美,这是人生道路上的两个台阶。知耻,就是维护人格尊严。毛泽东说:“‘羞恶之心,人皆有之’,人不害羞,事情就难办了。”知耻,才能唤起做人的自尊心,进而区分人生的荣、辱、毁、誉,区分真、善、美和假、恶、丑,维护人与动物最起码的区别——人格。

第三,正确处理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的关系,以集体荣誉为重。荣誉包括阶级、民族、行业、团体等的集体荣誉和个人荣誉。我们应该强调集体荣誉高于个人荣誉,同时也并不否认或贬低个人荣誉,而是同时鼓励个人对荣誉的关心。因为,集体事业任何时候都离不开个人特别是先进分子的卓越贡献。集体的成就必然要靠个人来创造,集体的荣誉要靠个人来表现,并由个人的荣誉所构成。而那些先进分子在为集体建功立业的过程中,必然赢得个人荣誉。这种荣誉表明他对集体事业负了责任,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也标志着社会对他的行为价值的公认,它客观地反映着道德行为的价值和社会评价。它一旦产生和得到公认,就不是个人主观意愿所能推辞和任人抹杀的。

第四,正确对待毁誉,力戒虚荣心。荣誉感发自作为集体一员的自尊心和自强心,体现着个人对集体事业的热爱和高度负责精神,而不是出自个人的私利。因此,在对待荣誉问题上是正直的、诚实的、谦虚的,能做到胸怀坦荡、光明磊落、实事求是。一心为祖国、为人民、为集体诚实劳动、工作、学习,为集体、为国家建功立业,而决不谋取名实不副的“荣誉”。当个人为社会和他人积极地尽了义务而一时未得到荣誉时,要淡然视之,泰然处之,不改初衷,继续努力。

虚荣心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并往往和自私、虚伪、嫉妒等联系在一起。它表现在行为上是竭力追求荣誉,把获得荣誉当做奋斗目标。抱着这种虚荣心去追求荣誉的人,在对待荣誉与履行社会义务的关系上,总是把履行社会义务看做是猎取个人荣誉的一个手段,投机取巧、哗众取宠、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掩饰错误、阿谀奉承等,去达到骗取荣誉的目的;在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的关系上,对集体的事业和荣誉淡漠,甚至表面热心,内心淡漠,轻视集体力量和智慧,夸大个人作用,喜欢自吹自擂,而对别人的成绩或视而不见,或冷嘲热讽,或贬低抹杀,甚至不择手段地打击别人;一旦在个人荣誉上达不到目的,便怨天尤人,大闹情绪,或采取其他不道德的举动。虚荣心危害甚大。三国时曹操说:“慕虚名而处实祸”。它误国,伤害集体,害人,也害自己。只有力戒虚荣心,才能正确对待荣誉。

第五节 幸 福

一、幸福观念

幸福,是一个人人向往的美好境界!每个人都倾尽一生的精力去追求幸福。古今中外,人类一直在探索幸福的真谛。人们对幸福各有理解,众说纷纭。

在中国,很早就有“福”的概念。先秦时期的《尚书·洪范》一书提出的“五福”,即“一曰寿。二曰富。三曰康宁。四曰做好德。五曰考终命。”在当时被看做是一个人最大的幸福。幸福也一直是西方伦理思想中的重要范畴。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明确提出人生的目的就是追求快乐和幸福,而幸福生活则是“肉体的健康和灵魂的宁静”,他的伦理思想被称为“幸福论”或“快乐论”。

归结起来,思想史上的幸福观,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把幸福归结为禁欲主义(神学的、唯理的等等),把幸福和道德绝对对立起来。如,欧洲中世纪的神学家否认现世的幸福,认为幸福在于对上帝的虔诚信仰和死后进入“天国”。中国宋明理学家认为,人们追求幸福的欲望是罪恶的“人欲”,而封建伦理秩序是“天理”,二者根本对立,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另一类是把幸福归结为享乐主义(包括精神的享乐、物质的享乐和兼取二者之长的享乐等),把幸福和道德等同起来。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人生的目的就在于追求幸福。他并不把幸福仅仅归结为肉体的快感,同时还强调精神的快乐。他说:“如果幸福在于肉体的快感,那末就应当说,牛找到草料吃的时候,是幸福的。”“幸福不在于占有畜群,也不在于占有黄金,它的居处是在我们的灵魂之中。”但他并不反对适当的物质享受,他说:“省吃俭用而忍饥挨饿,当然是件好事情,但在适当时机挥金如土,也同样是好事情。……一生没有宴饮,就像一条长路没有旅店一样。”近代唯物主义思想家认为,个人生活欲望的满足是幸福的主要内容,追求这种幸福是人的天赋权利和自然本性。如费尔巴哈认为,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人生来就有的,它应当成为一切道德的基础。

我们该怎样理解幸福呢?这要从人类的需要和需要的满足讲起。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各种不同层次的需要。有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也有学习、研究、发明创造、友谊、爱情、娱乐等需要,在这些具体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基础上,人们逐渐形成了最多高层次的社会需要,即人生的目标和理想。当人们的这些需要得到满足的时候,人们就会感到幸福。所谓幸福,就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因目标和理想的实现或接近而感受到的一种内心满足。

作家刘心武说,幸福不过是一种感觉,一种心境罢了。女学者徐碧辉也说:“‘幸福’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待生活所持的态度和具有的心境。”日本作家堀秀彦说:“每个人的幸福与否,完全依据他自己的标准来衡量。”

幸福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幸福可以是对全部生活的总的体验,也可以是对生活的某一阶段、某一方面的感受和评价。由于人们的生活目标有近期的,也有长远的,需求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既有生理需要、心理需要,也有社会性的需要,因此,幸福的内涵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有大小、久暂、高低级之分。通常情况下,较高级的需要可以给人带来更深刻、更持久的幸福,最高级的需要可以带来最大的幸福。

二、幸福标准

不同时代、阶级以及具有不同生活目标和理想的人们有着不同的幸福观,这种幸福观的分歧,根源于现实的社会生活条件。人们在生活中感到幸福或不幸,这本身是一种主观的心理感受:人们感到实现了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生活目标从而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这便是幸福;反之则是不幸。但是这种精神的感受不是完全主观的,也不是与生俱来或天赋的,而是基于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人们的幸福观是与他们对人生目的和意义的理解分不开的,而这种理解是基于人们所处的历史条件特别是经济关系,以及其他社会环境、个人的社会地位尤其是生活条件而形成的。它像其他一切道德观念一样是由社会生活条件,特别是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并随其变化而变化。古今的幸福观之所以如此多样又多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例如,当今的美国,资产阶级道德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占统治地位,人们多年来,总是把拥有金钱数量的多寡作为衡量幸福的标准,这是很自然的。但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危机的加深和资产阶级道德的堕落,也引起了幸福观的某些变化。据《华尔街日报》1987年发表的民意调查报告,45%的美国人认为所谓“美国人的幸福之梦”比以前更难实现;9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在家庭中成为“好父母”和“美满婚姻”是最幸福的。

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存在多种经济关系,人们的利益追求也不尽相同,加之社会地位、阅历及主体选择的差异,因而对幸福的理解也大不相同,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幸福观。例如,有人还承袭着“有钱、有势就是幸福”;也有人信奉“知足常乐”的信条;又有人崇奉“吃好、穿好、玩好就是福”的生活“格言”……这些都不是真正科学的幸福观。持这类幸福观的人不仅不能获得高尚的持久的幸福,弄不好还会把人生引入歧途。您想,这样的事多么地常见:有些人为了追求有钱的“幸福”,不是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或合法途径去获取金钱,而是不择手段,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轻则受人唾骂,重则受到国法惩罚。正如法国作家巴尔扎克所说:“幸福并不在金碧辉煌的屋檐底下。”同是法国作家的左拉认为,“生活中的唯一幸福就是不断前进。”

所有对立的、不同的幸福观的分歧,主要表现在是以追求个人幸福为归宿还是以追求社会整体幸福为归宿。这种差异也是受社会历史条件制约的。幸福观既有时代性、群体(阶级、阶层等)性,又有个体差异性(受个人的经历、文化水平,尤其是人生目的和价值追求的影响)。亚里士多德说:有时甚至同一个人,前后对幸福的理解也不一致。当其病痛时,以健康为幸福;当其穷困时,以财富为幸福;当自觉其无知时,又以羡慕那些能够宣传某种为他所不能想到的伟大理想的人为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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