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秘书的分类
秘书的分类可以是一种多角度的分类,董继超在《普通秘书学》(中央电大出版社1997年版)中对秘书有比较全面的分类,具体地说,按职业性质,将秘书分为公务秘书和私人秘书;按业务范围,将秘书分为通用秘书与行业秘书;按工作岗位分,将秘书分为综合秘书和专项秘书;按辅助对象将秘书分为集体秘书与个人秘书。另外,从层次的角度,董继超认为秘书从组织级别上区分,可分为中央秘书层、地方秘书层及基层秘书层;从辅助功能上分,可分为决策辅助层、事务处理层、技术操作层;从职位分类上,可分为高级公务员、中级公务员及初级公务员。尽管笔者对其中某些分类及分类标准并不认同,但该教材对秘书分类的全面性是颇具代表性的。
21世纪初,常崇宜对秘书分类问题做过梳理和总结,他在《秘书的分类问题》[8]中总结了“近20年来出现的秘书分类法,主要有7种”,分别是按行业与按“口”分类、按机关层次分类、按工种(岗位)分类、按秘书群体内部的人员层级分类、按“型”分类、按职能作用的层次分类、按海外习惯分类。应该说这是对秘书分类问题研究成果比较完整的概括。
二、笔者对于公务秘书与私人秘书问题的看法
在此,笔者无意从全面性的角度讨论秘书的分类问题,只就公务秘书与私人秘书问题提出如下看法:
公务秘书与私人秘书,或者说公务秘书与社会秘书,抑或公务秘书与非公务秘书的二分法的分类是否是秘书最核心的分类理论,值得商榷。
二分法中最早出现的是将秘书分为公务秘书与私人秘书,时间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来这一分类理论被多种权威教材所引用,影响广泛。最典型的解释是:“公务秘书,就是在国家机关、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官办社团中担任秘书工作的公职人员。”“私人秘书,就是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民办社团、专业户、个体户,以及社会各界名流那里担任秘书工作的雇佣人员。”[9]秘书二分法的分类理论在秘书学理论中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常崇宜在《秘书的分类问题》中指出,“两大部类的秘书分类法,迈出了我国秘书分类学的第一步”。对此,笔者存有疑义:
1.以公务秘书而言,虽然秘书学界对“公务秘书”的名称争议较少,仅有“机关秘书”一说,但是对公务秘书的理解却各不相同
如任群在《中国秘书学》中对公务秘书的解释是“泛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军队中的秘书。其特征是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陈合宜的《秘书学》中对公务秘书的解释则是“泛指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由组织和人事部门选调,从国家或者集体领取薪酬,编制上属于该机关、该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仅以这些解释分析,公务秘书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公务员系列的秘书属于公务秘书自然没有疑问,事业单位的秘书呢?从上述解释来看,意见就有分歧,任群所提的公务秘书显然不包括事业单位的秘书。且事业单位中又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经济支取的角度来说这两种事业单位是存在差别的,我们又如何来显示这种差别呢?事业单位如此,企业单位就更加复杂。从管理的角度来说,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差别正在逐渐缩小,企业转制也非常普遍,公务秘书中究竟是否含有企业秘书,本身意见并不统一。
2.以私人秘书而言,其名称的争议就很大
常崇宜在总结秘书的分类时指出:“私人秘书的称谓还值得商榷,我国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同于港澳地区,直到今天纯粹意义上的私人秘书还是较少的,仅限于商界的一部分中小工商业者可能有私人秘书……私人秘书这个称谓不大适合国情。”[10]邱惠德在《也说秘书群体的分类》一文中也指出:“将我国上世纪80年代后出现的民办企业、私营企业、民办机构中的‘集体秘书’划在私人秘书行列,不仅与私人秘书含义不相符,也与我国现实实际相违。在我国纯粹的私人秘书数量极其有限,就是一些著名的专家、教授的秘书,也由组织予以配置。这样将它与庞大的公务秘书群二元并列对举,不仅与中国现实脱离,而且逻辑也不对称。”[11]由此可见,秘书学界对私人秘书这一概念理解的差异性较大。部分意见认为为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民办社团以及社会各界名流服务的属于私人秘书,但也有不少人认为民营企业(一说是民营股份制公司)以及三资企业的秘书是公务秘书,私人秘书是纯粹由个人聘用的秘书或者小型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聘用的秘书。
3.用“民间秘书”替代公务秘书值得商榷
如前文所述,早在1993年,董汉庭、张守敬等学者就提出用民间秘书来替代私人秘书,也有学者提出用社会秘书来替代私人秘书。但终因“民间秘书”和“社会秘书”的概念不清得不到普遍的认同。学术界不认同“民间秘书”有以下主要原因:其一是,“从逻辑上讲把秘书群体分为‘公务秘书’与‘民间秘书’,都犯了分类标准不同一和概念混淆的逻辑错误。‘公务’是从服务性质讲的,‘民间’是从‘官’与‘民’界限上划分,‘非公有制秘书’是从所有性质定位的,这几个不同标准放在一起来划分同类事物,就导致了‘名不正’的谬误。”[12]二是,“民间秘书”倡导者将“民间秘书”所涵盖的秘书群分为民营企业秘书,民办事业秘书,私人秘书和社会秘书,这样的分类标准也不同一。前两者,按所在部门划分;后两者,按所服务的对象来称谓,逻辑含混,且持论者将“社会秘书”纳入“民间秘书”中的一种,让人不可思议。三是,持“民间秘书”观者所搜集的相当部分样本难以支撑其观点。因为其服务“不是以领导活动为‘直接服务对象’”,其活动不具备“有特定内涵的辅助性管理”,其结果“极易使我们忽略乃至放弃对秘书、秘书工作本质属性的把握,并导致秘书学研究的混乱”。[13]
4.“公务秘书”与“非公务秘书”的说法也不足取
因为“私人秘书”和“民间秘书”在概念上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有人便提出用“公务秘书”和“非公务秘书”的名称来保留秘书的两部分类法。但是笔者以为如果公务秘书的概念本身存在内涵和外延不清的情况,公务秘书和非公务秘书的分类同样是没有价值的。事实上,秘书学界无法用一个合适的名称来指代非公务秘书只不过是一个表面现象,从本质上分析,在目前的社会状态中,公务和非公务的界限不再是机械和单一的,也不再是固定不变的,人们对公务和非公务的理解正趋于多元化,这也是公务秘书和私人秘书的分类理论陷入尴尬的本质原因之一。
5.两大部类分类法的价值令人怀疑
有些学者对两大部类分类法的价值有高度的评价,认为“我国秘书分为公务秘书与私人秘书两大部类,这看似简单,却解决了秘书科研、教学、就业上的大问题,如果不首先作出这两大部类的区分,就好像动植物不分一样,秘书学也就无法深入。”对此,笔者持有异议。把我国秘书分为公务秘书与私人秘书两大部类,无法解决秘书科研、教学、就业上的大问题。客观地说,秘书学中的任何一种分类,无论它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都没有这么大的能量,能解决秘书的科研、教学、就业问题。这种看法的提出也许基于认为公务秘书与私人秘书存在着许多本质的不同,两者有不同的培养目标、不同的素质要求、不同的工作环境,因此,在科研上要作分类研究,在教学上,要有不同的培养模式,就业时也有明确的界限。事实上,从目前的中国现状来分析,公务秘书与私人秘书的素质要求、工作环境、社会评价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特别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间对秘书的职业要求从本质上说是相同的。从二十多年秘书专业教学的历程来看,也没有一所正规的大学在秘书培养方向的设置上出现过公务秘书方向或者私人秘书方向,从市场需求和教育发展的轨迹分析,今后也很难出现对公务秘书和私人秘书实行分门别类的教学,因此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对秘书教学的影响是有限的。而从职业的角度来看,就相关职业来说,我们也不认为公务会计和私人会计是会计职业最基本的分类,这种分类对就业的影响也是不大的。
笔者认为,两大部类分类法是过渡时期的产物。不可否认,把秘书划分为公务秘书与私人秘书两大部类的理论,在我国秘书学发展的历程中有过重要的影响。这种分类的提出最早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其社会背景是改革开放不久,根据当时的认识,个体户、专业户都是新生事物,国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在管理上差异明显。基于这种差异,有学者提出公务秘书与私人秘书也存在着许多不同,如公务秘书政治素质要求较高,私人秘书技术要求比较全;公务秘书是组织考察的,私人秘书是个人聘用的;公务秘书的工作制度是统一的,私人秘书的工作制度是灵活的,等等。这些差别在当时的公务秘书和个体户、专业户私人聘用的秘书上确实存在。因此,公务秘书与私人秘书的区分在过渡时期是有一定的价值的。正如当时秘书学界普遍认为,改革开放前中国没有私人秘书一样,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随着公务秘书与私人秘书界限的含混,这种分类的价值正在逐渐减小。事实上,从国际环境来考察,也很少有国家把秘书作公务秘书与私人秘书两大部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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