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日,郑州某个体公司经理郭先生找到当地媒体,要求帮助归还一笔25年的良心债。
原来,郭先生曾是一名军人,退伍后回到家乡开封,在一家制鞋工厂做业务员。由于工作表现突出,两年后便当上了部门主任,不久又提为副厂长。1983年12月的一天,一个湖北枝江的名叫谷林义的小伙子来厂要债,郭云中接待了他。
当时,厂里经济状况不好,还债是件难事。郭先生说:“这个小伙子做皮革生意,以前多次将货卖给我们厂,结果欠了人家2000元未付。小伙子要了几次都没要成。为缓解厂子的经济压力,我便对他起了坏心。我对他说:厂里欠你的这笔钱,有没有凭据?他说有,我就要求看看……”然而,这一“看”,郭先生便将其藏了起来,然后便矢口否认欠钱。失去证据的小伙子一看凭据没有了,对方又翻脸不认账,只好愤愤地离开了。
后来,郭先生做了厂长,生意好了起来,接着又开办了一家大的公司。人富了起来,可这件事却一直在内心折磨着他,25年过去了,他的良心一直备受自责。2008年9月初,在媒体的帮助下,终于寻找到了当年的谷林义,现在他也已经是一家公司的老板了。尽管对方一再推辞,但郭云中还是以双倍的数额执意偿还了这笔良心债。至此,郭云中如释重负。
——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2008年9月22日
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根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对实际存在的社会现象或自己的行为作出判断。在我们社会里,有的社会现象或行为对社会产生积极作用,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就被认为是有道德的,就会受到人们的赞扬、支持和鼓励,人们就会用善良、正义、公正、诚实、崇高等观念对这些行为作出肯定的评价。例如,金融战线的英勇卫士“二兰”和刘玲英,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与歹徒英勇搏斗而不顾个人安危、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表现出了崇高的英雄气概、强烈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因此,她们受到了社会和民众普遍的崇敬和赞誉。有的社会现象或行为对社会产生消极作用,损害了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违背了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要求,就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就会受到人们的谴责和批判,人们就要用丑恶、偏私、不公正、虚伪、卑鄙等观念对这些行为作出否定的评价。例如,大学生冯大兴为满足个人私欲而盗窃杀人,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理所当然地遭到人们的唾弃和批判。
同样,当一个人具备了一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感情以后,他就会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评价,并判断出哪些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哪些是违背道德要求的。例如,一个善良的人,当他为别人解除了痛苦,就会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助人为乐的道德要求,从而产生愉快和满意的感觉。相反,当他偶尔做了一件不利于他人的事情时,就会认为自己的行为违背了道德要求,在良心上就会感到极大的痛苦和内疚。这些,都属于道德评价的范围。
那么,究竟什么是道德评价呢?道德评价就是人们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对社会实际存在的各种现象(从个人的动机、行为、道德品质直至集体和社会的生活方式)所作的一种善恶判断,道德评价通过对社会实际存在的各种现象进行赞扬或谴责,来调节个人和他人、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
道德评价通过赞扬或谴责,来确立人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方式是否与社会道德要求相一致。人们对道德评价的态度,可以通过赞扬或谴责、同意或反对、同情或反感、爱或恨等形式,通过各种外部举动和情绪表现出来,来判明某种道德现象是善的表现还是恶的表现。在道德活动中,道德评价和道德规范的功能是不同的,道德规范是用最一般的方式告诉人们什么是应当做的,即向人们发出道德命令。道德评价是把道德规范的要求与当前具体的处境和行为动机直接联系起来,把道德规范的要求与现实中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具体现象或事件相比较,来判明这些具体现象和事件与道德规范的要求是否一致,进而表达自己对这些现象和事件的倾向性态度,是赞扬还是反对。
道德评价与其他社会评价相比,从评价活动的途径来看,道德评价有着独特的特点。政治评价一般采取以组织形式作出鉴定、形成决议的途径;艺术评价是采取百家争鸣的途径;法律审判是采取起诉、调查、立案、宣判的程序。而道德评价则是通过赞扬和鼓励、谴责和批评、示范和劝阻,以肯定或否定某种行为的方法,使人的行为纳入社会或阶级要求的轨道,并给人以潜移默化的影响。
道德评价还具有广泛性、深刻性以及持久性的特点。广泛性是指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部分,都有道德评价的内容和任务。每个人都要经常依据自己的道德评价标准评判别人的行为,衡量自己的行为;同时也经常受到别人对自己行为的评判。深刻性是指道德评价包括人们内心信念的活动和参与,人的良心推动道德评价,形成深刻的影响。持久性是指道德与人类历史永相伴随,而且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道德评价将起到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升华到更为自觉的程度。
财经职业道德评价是指人们依据一定的财经职业道德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和个人心理活动等形式,对他人或自己的财经职业行为等进行善恶评价,表现出自己褒贬态度的一种社会活动。广泛进行财经职业道德评价,能让人们养成强烈的职业道德责任感,使之对善的行为和事件有道德上的满足,对恶的行为和事件有道德上的批判,有助于调整财经工作者的职业行为,改善行业作风。而且,社会主义财经职业道德评价还是社会主义财经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得以贯彻,并转化为财经工作者职业道德行为的保证。
道德评价是以社会上实际存在的一切道德现象作为评价对象的。它既包括人的动机、行为和整个道德品质,也包括一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既包括单个人的行为方式,也包括一定的团体、社会集团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其中,人的道德行为是道德评价的主要对象。道德行为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道德活动现象,它是一个人道德品质的表现,又是形成一定的道德品质的基础。
财经职业道德评价的对象是财经职业道德行为,它是道德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了解财经职业道德行为,要从行为谈起。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人们把行为看成是人类所特有的活动,这是有其合理因素的。但由于他们不了解社会生活的本质,因而都不能给人类行为及其本质作出科学的解释。马克思主义真正揭示了人类行为的本质,认为人类的行为是人类特有的生存方式,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发生和表现出来的自觉能动活动。正因为这样,人的行为本质只能从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关系中去把握。在阶级社会中,人的实践活动是受一定阶级利益制约的。因此在看待人的行为时,不仅要了解它的社会属性,同时还应看到渗透在这种属性中的阶级属性,否则也不能正确说明人的行为的本质。
人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由于人们的活动领域不同,其行为的性质和特点也就各不一样。通常的行为有经济行为、政治行为、法律行为、道德行为等。道德行为也叫伦理行为,是指在一定道德意识支配下发生的,涉及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或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并能进行善恶评价的行为。道德行为又可区分为善行和恶行。善的行为是指一种有利于他人、集体和社会的行为;而恶的行为则是一种有害于他人、集体和社会的行为。那种不受道德意识支配,或同人们相互之间的利益无关,又不能进行善恶评价的行为,伦理学上称之为非道德行为,即不具有道德意义的行为。了解道德行为的特征,划清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的界限,对于道德行为的选择与评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道德行为是基于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关系的自觉认识的行为。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必然会发生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道德行为就是基于对这种利益关系一定认识的前提下而采取的特定处理方式。当人们把这种利益关系的正确认识付诸行动时,就表现为善的行为;如果把这种利益关系的错误认识付诸行动,就表现为恶的行为。可见,无论“善行”或“恶行”都与人们对于利益关系的认识有关。那种把道德行为设想为没有任何利益“痕迹”,是纯粹善恶观念表现的唯心主义观点,是错误的。同样,那种把道德行为视为人的“利己本性”的表现,否认人们对周围世界利益关系有自觉认识和主动选择的能动性的机械唯物主义观点,也是错误的。
第二,道德行为是在道德意识支配下发生的、由行为者经过自愿选择的结果。这是道德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志。受道德意识支配的行为,是行为者经过自愿选择的结果。在行为之前,道德意识的活动主要表现为动机的确立,及对行为方案的选择和决定;在行为之后,道德意识的活动则表现为行为者本人对自己行为的自我评价,以及对社会评价所持的态度。一种具有高尚道德价值的行为之所以可贵,就在于行为者本人有高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一种罪行之所以可恶,也就在于它是行为者本人有意选择的结果。无论“善行”还是“恶行”,都是行为者本人在一定道德意识支配下,在有不同选择可能的情况下,经过自愿选择而形成的,因此,行为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道德行为和非道德行为的界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两者可以相互转化。一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就如同一粒土与整个大地的关系,个人的情感、观念、意志等不可能与道德毫无关系。有些行为在此时此地的条件下,不具有道德意义,在彼时彼地的条件下,就可能具有道德意义。以唱歌为例,如果歌唱者只是一个人自娱自乐,周边没有其他人,那么不管他的声音大小、音色好坏,都够不成道德行为;但如果周边的人,他的歌声给别人带来精神上的愉悦或者影响了别人的工作、学习、休息,那就构成了道德行为。所以,我们既要反对道德评价上的简单化和庸俗化,反对把个人生活中的琐事末节都提到道德或不道德的高度;也不能否认个人日常生活行为中的道德意义,而且要时时提醒人们检点自己的言行,注重道德修养。
同时,还必须看到,道德行为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又往往是与其他社会行为结合在一起的。这是因为,人的行为是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的表现,包含着纷繁复杂的社会内容,对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和评价。因此,既要看到道德行为与其他行为的区别,更要看以道德行为与其他行为的联系。否认这种联系,认为对其他社会行为都不能进行道德评价的观点是错误的。比如,政治行为,一般都是有道德意义。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不仅是政治行为,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社会每个公民应尽的道德义务,因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休戚相关,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是“大不道”的行为。
财经职业道德行为属于道德行为体系的一个分支,属于财经职业道德范畴。所谓财经职业道德行为,是指在一定的财经职业道德意识支配下发生的,涉及财经工作者与其他社会成员、集体、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并能运用财经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进行善恶评价的行为。
财经职业道德行为的具体特征,在于它是财经工作者在职业工作中能用善恶标准进行评价的行为表现。这里有两点要予以注意:第一,从行为主体看,是指在社会上专门从事财经职业活动的人们,即财经工作者。从活动领域看,限于财经工作者所从事的职业活动范围内,有其鲜明的职业性。在一个道德行为中,它的发生者必须是财经工作者,并且必须是在他的职业活动中所发生,与职业相联系的行为,才能称得上是财经职业道德行为。失去这两个方面的任何一个方面,即便一个行为属于道德行为,也仍然不能称其为财经职业道德行为。可以说,行为主体的职业性和活动范围的职业性,是财经道德行为得以发生的必备条件,两者缺一不可。第二,作为财经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行为,必须是能够用善恶进行衡量,并且越能全面、深刻地反映善恶价值,则行为中蕴含的道德意味就越浓烈。一个财经工作者在其职位上进行工作所发生的行为,都可以称得上是职业行为。只有这种行为的发生,不与他人及社会产生利害冲突,没有利益关系,人们也就没有必要用善恶进行评价,因而也就称不上是道德行为。如,某出纳员的任务之一是每天去开户行提缴现金,这是一个职业行为。但是如果这个出纳员在同事受到“褒赏迁升”之际,仍能泰然处之,不计名利地认真执著地干好本职工作,这就使他的职业行为带上了道德的痕迹。假如某天他在存缴现金时,被歹徒劫持,在关键时刻他临危不惧,奋起反抗,终因寡不敌众,流血过多而失去自己宝贵的生命,此时他的行为绝不仅仅是职业行为,而是在此基础上增添了强烈的道德色彩,实现了他生命的辉煌。可见,能否用善恶进行判断,是区别一个财经职业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意义,以及道德水平高低的标准。
财经职业道德评价是道德评价在财经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财经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财经职业道德评价对财经类职业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节和约束,有利于财经工作者优良职业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财经职业道德规范在实践中的落实。
财经职业道德评价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这是财经职业道德评价最主要的作用。在财经职业工作中,由于个别人私欲膨胀及对金钱的贪婪,出现了一些以权谋私、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这些必须交由司法部门作出裁决。但这类违法行为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情况是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属于道德修养问题。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责任心、全局观念、法制意识淡薄,等等,这些财经职业行为中的问题只能由道德法庭根据财经职业道德标准,用“善”或“恶”这两个道德范畴来判决。用道德法庭或是发动社会道德舆论,对财经工作者的职业行为进行“道德公审”或是通过财经工作者的良心作出“自裁”,从而提高所有财经工作者的善恶识别能力,加强财经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善恶观念。表面上看,道德评价没有法庭审判那样严厉和强制,然而在实际上,对于一个内心有着强烈道德信念和个人尊严的财经工作者来说,道德谴责往往比法律制裁更加深刻、更加广泛。
财经职业道德的规范和原则,是否能为广大财经工作者所接受,并严格遵守,这一方面取决于其自身是否合理,是否具有科学性;另一方面取决于财经职业道德评价的整个社会环境。合理、规范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和原则能够在财经从业人员中得以全面贯彻和落实,这固然需要财经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及道德自觉性,同时也需要发挥整个社会职业道德评价的监督、促进作用。如,银行信贷员在办理信贷,保险业务员在承接保险和理赔,财税人员在财务检查,审计人员在审查项目等业务活动中,都会经手一定的款项或具有决定支付款项多少的权力。这既要求财经工作人员自觉做到廉洁奉公,还要求客户对这些人员进行监督,参与道德评价。这样就大大增强了财经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权威性。
对每一个财经从业人员来说,其自身的职业道德观念不是自发形成的,即不是从事这一项职业,就不会有相应的职业道德观念。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是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一方面通过接受职业教育和示范,另一方面通过员工自身的道德修养来造就的。财经职业道德本身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方式。在评价中,人们要具体区分是非,要对具体的职业行为进行善恶的评判。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可以更深刻、更准确地把握财经职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并把外在的道德规范转化为内心的道德自律。同时,道德评价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不断触及当事人的良心,使其不断调节职业行为,逐渐形成稳定的职业道德信念、强烈的职业道德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习惯,在更高层次上净化自己的道德品质。这对财经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修养的加强,起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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