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一家企业的销售员,接到经理通知说他9月份的定额似乎完不成,这已是小王连续三个月未完成任务。如果以后没有较大起色,就很难完成年度定额。这样他将失去年终奖,并会对他的前途产生很坏影响。恰好这时候,小王有一个老客户表现出对该企业某种大型机器的兴趣,因为售价几万元,一旦成交小王将扭转被动局面。但是他知道这种机器不适合这位客户的生产线,别的客户已出现此类问题,但这位客户尚不知道。犹豫再三后,小王最终还是因为不想失去奖金和这份工作而将这台机器卖给了客户。
显然,小王的职业行为违背了职业道德的诚信不欺准则。一个财经工作者,一家企业单位,只有有了良好信誉才能赢得顾客的信任,赢得竞争。而像小王那种欺骗行为终究会影响到信誉,从而失去老客户,损失长久业务。
——摘自http://www.liankao.com
道德评价的根本任务就是区别善与恶。善与恶是进行道德评价的最一般概念,是区分道德和不道德行为最概括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从一定的立场出发,把一切值得赞扬的社会现象或人的行为称之为善,把一切应该受到谴责的社会现象或人的行为称之为恶。
善恶评价实际上是一种价值评价,它的标准带有功利性。因此,我们在确立道德评价标准时,就离不开考察道德行为主体与道德行为作用对象之间的具体关系,不同的作用对象对行为主体往往采取不同的道德评价标准。道德行为主体作用对象又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整个人类社会作为道德行为作用的对象;另一类是人类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作为道德行为作用的对象,其中包括个人、集体、民族、国家、阶级和阶层。与此相对应,存在着两类道德评价标准,即整个人类社会的道德评价标准——最高标准,以及社会各组成部分的道德评价标准——主要是阶级标准。
善恶观念是随着社会历史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从历史上看,奴隶主和奴隶、农民和地主、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善恶标准不仅是不同的,甚至是根本对立的。善与恶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阶级,甚至不同的民族之间,都有着不同的善恶标准。在人类历史上,只有无产阶级把自己的阶级利益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利益从根本上统一起来,把人类社会的道德评价标准当成本阶级的最高道德评价标准。社会主义制度的建成,确立了无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使无产阶级道德评价标准能够得到全社会的承认。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无产阶级公开宣布,道德评价标准必须以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基础。凡是有利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社会现象或行为,就是道德的、善的;反之,就是不道德的、恶的。在社会主义道德中,善的概念反映了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些根本利益归根到底是与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历史必然性、与社会主义建设和共产主义理想相一致的。善的概念以最概括的形式表达了社会主义社会对人、对人的行为和动机、对各种社会现象所提出的一切道德要求。因此,善是一个总概念,这个总概念的内容,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道德的理想、原则、规范以及道德品质的全部总和才能确立下来。同样,恶作为同善相对立的总概念,它的内容必然是指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一切不良道德品质、不道德的行为和动机、不道德的社会现象的全部总和。
上面所述的善恶变化、阶级标准,是指善恶现象是随着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并不否认判断善恶的客观标准。这个客观标准,就是反映一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阶级利益,以及由阶级利益而决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
阶级利益是任何阶级判断善恶的基础。在阶级社会里,人们总是从一定的阶级利益出发进行道德评价的。由于阶级的对立,决定了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道德评价标准。但是,作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上,以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作为道德评价基础的。
道德原则是道德评价的根本标准。道德原则是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无论哪一个阶级都把本阶级的道德原则作为道德评价的根本标准。例如,中世纪神学论者,把信仰上帝看作是善的标准,把无条件地信仰上帝作为自己的道德原则。资产阶级则把“利己主义”作为道德原则,并以此来判定善与恶。无产阶级的道德原则是“集体主义”。在无产阶级看来,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为才是善的,而自私自利的行为则是恶的。
道德规范是道德评价的具体标准。人们的社会生活是十分复杂的,如果仅仅用道德原则作为道德评价的唯一标准,那就比较抽象,因此,必须用道德规范作为道德评价的具体标准。道德规范是从阶级利益中引申出来的,是道德原则的具体化,它具体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准则。道德规范告诉人们什么是他们应该做的,什么是他们不应该做的。在道德评价中,人们就把道德规范的这些要求,同现实中已经发生了的那些具体现象或行为相比较,来判断那些现象和行为是否同道德规范的要求相一致,从而对它作出肯定的或否定的评价。例如,当有的同学故意损坏了图书馆的图书时,人们就根据爱护公共财产这一道德规范的要求,判定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从而谴责这种行为。
总之,我们在把握道德评价的阶级标准时,既要掌握阶级标准的历史性,即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阶级的善恶观念是不同的;又要掌握阶级标准的客观性,即以阶级利益为基础、以道德原则作为根本标准、以道德规范作为具体标准,以此来全面把握阶级标准。
把人类社会看作是一个整体,从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人的全面发展、人的本质的实现以及人性的完善化——出发,存在着道德评价的最高标准。根据这一最高标准,凡是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有利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符合人的本质,保护并促进人性完善的行为,就是善的、合乎道德的。凡是阻碍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损害人类的整体利益,压制、破坏、摧残人性的健康发展,歪曲人的本质的行为,都是恶的、不道德的。同理,一个人的行为与此标准愈是符合,或相一致的程度愈高,那么其道德价值便愈高,反之则愈低。由于以往的社会从未将此作为道德判断的最高标准,相反都将道德当作奴役人、压迫人的社会统治手段,因此,这种最高道德标准的真正确定,成为未来理想社会——共产主义社会道德的本质特征。
综上所述,在道德评价中,要把阶级标准与最高标准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道德评价的阶级标准说明不存在抽象的“超人类”的道德标准,不存在永恒不变的道德。但同时,阶级标准又是相对的,在同一阶级社会形态中,两个对立的阶级各自具有对立的阶级标准。而究竟何者才是正确的、合理的,这不以任何阶级或个人意志为转移。只有将阶级标准与最高标准结合起来,才能得出只要符合或接近于最高标准的阶级标准才是正确、合理的结论。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中,一切剥削阶级的道德标准从根本上说,是损害人类整体利益、损害人的本质和人性完善化的实现的,因而是不正确的。唯有无产阶级才把自己的阶级利益与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从根本上统一起来,消灭剥削与压迫、实现人类的全面进步发展和人的本质的完善化当作自身的追求目的,把人类社会的道德评价最高标准当作自身阶级的道德评价最高标准。因而,从根本上说,只有无产阶级的阶级标准才是正确的、合理的。
财经职业道德作为道德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其评价标准更具有复杂性,因为人们的财经职业行为,人们关于财经职业的认识、情感、意识、理想都是非常复杂的。
首先,在市场经济情况下,与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相适应,意识形态本身趋于多元化。相应地,关于何为道德,何为不道德就有了多种观念。其次,财经工作非常重要,涉及国家、集体及个人的财物管理,职业行为复杂。而且财经工作者经常处于财、物诱惑下,更应严格要求自己,评价标准自然与一般道德要求不一样。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际关系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对各种纷繁复杂的行为进行评价,也不应适用同一标准。凡此种种,都决定了财经职业道德评价标准更具复杂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形势下,大力进行经济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将祖国建设得繁荣富强,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极大提高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之所在。评价一个财经职业行为是否道德应从这一要求出发,多方面来考察。所谓“道德”的行为,首先必须是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行为,代表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这是对财经工作者最基本的要求。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生产力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道路,使得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这一社会主义建设目的之一有了实现的基础。财经工作者依法为人民、为国家理财,应致力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此作为约束自己行为的准则、指导自己行为的基本思想。反之,如果因循守旧、不思改革,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处理问题和工作不是考虑怎样对生产发展、社会进步有利,而只考虑个人成败得失,甚至把人民赋予自己的职权当成个人资本,对工作漠不关心,得过且过,为了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对生产力发展不起推动作用反而阻碍其发展,这样的行为都违背了人民的意志,就是不道德的。所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是财经工作者评价的根本尺度。此外,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坚持改革开放,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策,是强国富民的基本道路,只有坚持改革开放才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这一点是中国人民长期社会主义建设的总的经验,财经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应自觉维护和推动这一政策的贯彻实施。首先,应建立起适应改革开放要求的财经制度,改革旧的习惯做法,并且严格执行下去。其次,对工作中遇到的符合改革开放政策要求的人和事要大力支持,给予各种可能的优惠和便利,对妨碍改革开放的人和事应主动批评制止;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行业、部门进行扶持,反之则加以限制。同时对遇到的新问题、新现象都要以是否符合改革开放要求来衡量,从而找到正确的处理方法,这样才符合中国人民共同利益的要求,才是道德的。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是国家制度建立及财政收入和分配的依据,也是财经工作者职业行为的依据和基本准则,是判断其行为是否道德的最基本、最一般的标准。我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财经工作者应模范遵守上述行为规范,依法理财。同时在工作中要自觉抵制一切不合法的行为,同违法的人与事做斗争,坚决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要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当个人、集体与国家利益相互之间发生矛盾时,应以大局为重,依法解决,不能只顾个人利益或小集体利益而牺牲整体和国家利益,破坏法律的尊严。只有如此,才是道德的。
道德是文化的范畴,建设先进文化,离不开道德建设。良好的财经职业风尚要靠全体财经工作者来亲身履行,在实践中自觉地维护。财经工作者应当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公正执法,维护大局,平等待人,勤俭理财,并且加强服务意识,为经济发展尽应尽的职责,做到这一点的即为道德。破坏良好财经职业风尚,损害财经工作者形象,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即为不道德。
总之,虽然财经职业道德评价标准具有极其复杂性,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状况、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要求和不同的标准,而且这种变化、发展从历史角度来看是绝对的。但在一定社会、一定时期,它又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客观性,并不是不可知或捉摸不定的。我们可以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找到科学的评判财经工作者行为道德与否的客观标准,并以之来衡量、规范财经工作者的行为。
解决了财经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只是解决了道德评价的主要条件。要对一个行为作出善恶的评价,还必须进一步研究其依据。评价的依据主要有三个,即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目的与手段的辩证统一,选择自由与道德责任的辩证统一。
动机与效果是任何道德行为过程的两个重要环节,也是评价个人行为或集团活动的道德价值的主要依据,财经职业道德行为当然也必须以此作为评价其职业行为的依据。亦即,财经工作者在工作中是根据其行为的效果,还是根据其行为的动机来判断善恶,或动机、效果兼而考虑呢?
任何人或任何社会集团的道德活动都是一种有意志的活动,都是从行为的动机、意图直到获得某种效果的过程。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动机和效果是一致的,是相符合的。即有善良的动机就会得到善良的结果,而从邪恶的动机出发,就会造成损人利己的效果。但在有些情况下,又往往出现动机和效果不一致甚至相矛盾的情况。其原因就在于,动机和效果又是道德行为的不同环节,有着明显的区别。所谓动机,是指行为主体在道德行为过程中自觉追求一定目的的愿望或意图。所谓效果,则是指行为主体的道德行为给社会或他人带来的实际后果。这样,在评价行为时,究竟应该以动机为依据,还是以效果为依据,就成了中外伦理思想史上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一派强调应以行为者的动机为判断善恶的依据,而否认效果,称动机论;另一派强调应以行为的效果为判断善恶的依据,而否认动机,称效果论。
1.动机论
所谓动机,是指人们趋向一定目的的主观展望或意志,即激励人们行动的主观原因。它是行为者意识之中的行为动因,标志着行为者在进行道德行为选择时,对某种价值目标的追求,是人们对行为的最初的自觉意识。所谓动机论,就是认为人们行为的道德价值只存在于行为动机之中,与其效果无关。
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动机论和效果论的争论源远流长,尤以近代最为激烈。动机论的代表人物是康德。他明确提出一个善良意志之所以是道德的,是因为它本身的意向是善良的,至于这个善良意志能否带来好的后果那是无关紧要的,后果好坏绝不能影响动机。他说,一个人看见小孩落水,只要他产生了搭救小孩的善良动机,并尽力去做,即使没有成功,也是善良的;相反,如果一个人首先就怀着期待落水者父母报答或得到某种荣誉的动机去搭救小孩,即使救起了落水者也是不道德的。
康德理论包含着合理的成分,即对那种单纯以行为是否达到某种结果来评价人的善恶的学说的否定。但是,其理论也有一个无法弥补的缺陷,那就是:离开社会效果,不接受社会效果,纯粹的动机是不存在的,这种动机只是一种空洞无物的主观幻想。离开社会效果讲动机,一方面导致把道德活动说成是一种离开具体的纯主观的活动,一个人不要有行动,只要有好的动机就是道德的;另一方面离开了社会效果讲动机,也就失去了判断动机的主要依据,无法确定动机的“善”和“恶”。在行为本身不能证明动机之前,判断动机就只能依据行为者本人的自述,这种自述是不足为据的。在财经工作者之中,也有一些贪污、行贿、受贿的不道德行为,但作为行为主体,谁也不敢公开承认自己的动机本身是坏的,而总是千方百计寻找各种借口,来掩饰自己的丑恶动机。
2.效果论
与动机论相对立的是效果论。所谓效果,就是人们行为所产生的客观结果或后果。它是人们行为的最后证据,标志着行为过程的结束。效果具有其客观性、外在性、现实性的特征。它不仅受行为动机制约,同时它所形成的道德价值也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效果不是动机的简单显现和完成,动机和效果之间,往往存在着复杂的中介过程,所以常常出现这样的事实:好的动机不一定产生好的结果;坏的动机也未必造成坏的结果。正因为如此,在道德评价中,出现了效果论,认为行为善恶与否,只能由其效果决定,与其动机无关,对于一个救起了溺水者的人来说,无论他心理上是否企求得到别人的赞扬和报答,都是善的。
效果论的理论完善者当推英国的功利主义者,其代表人物是穆勒·边沁。效果论者强调行为的后果,只要某一个人行为的结果是好的,他的态度就是道德的,反之就是不道德的,这就使评价失去了公正性。穆勒从功利主义出发,认为:“大多数的好行为不是要利益世界,不过是要利益个人(世界的利益就是由个人的利益合成的)。”就是说,只要他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时候,能够对别人有好处,他的行为就应该说是道德的。
效果论同样割裂了动机与效果之间的辩证关系,片面否定动机对道德价值的重要影响,抹杀了动机对行为的指导作用。在财经工作中,时有这样的情形:在政策、法规的具体执行可紧可松的情况下,为了使自己得到一些好处,便钻政策的空子,利用职权之便,为对方大开方便之门。如果仅从结果看,一是没有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二是给对方带来一定的利益,似乎是道德的,但实际上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并以巧妙的行为掩盖了膨胀的私欲。
3.动机和效果的辩证统一论
马克思主义坚决排斥片面的唯动机论和唯效果论,强调必须以动机和效果的辩证统一作为道德评价的依据。实践证明,单纯的绝对的动机论和效果论都不能真正解决行为善恶评价的依据问题。在财经工作中,孤立地以财经工作者在职业行为中的动机作为社会主义财经职业道德评价的依据,判断善恶就没有客观标准;反之,如果孤立地用财经工作者的工作效果作为社会主义财经职业道德评价的根据,则容易把有些怀着不良动机而产生“好的”效果的行为称为善行。事实上,财经行为动机和行为效果之间的关系是很复杂的,即:好的动机产生好的效果,坏的动机产生坏的效果;好的动机产生坏的效果,坏的动机产生好的效果。在前两种形式下,动机和效果是一致的、统一的,无论从动机出发,还是从效果出发,都能准确地评价整个道德行为。在后两种形式下,动机和效果出现了矛盾,因此给行为过程和道德评价带来了困难。那么,如何评价财经工作中动机和效果不一致的行为呢?
首先,动机与效果两者不能偏废。动机是一个人在行为前的主观态度、愿望;效果则是一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客观效果。动机通常要在行为中留下痕迹,通过效果表现出来,离开一个人的行为或效果,是不可能判断一个人的动机是否善良的。一个财经职业中的贪污受贿案犯,在案情败露之前,出于掩盖自己罪行的动机,刻意将自己的服饰限制在简朴的状态下,以图蒙混视听。这就说明,如果只注意效果而不注意动机,不但会把由于客观情况出现而难以预见的变化造成的某些坏效果统统看作是不道德的行为也会把那种“歪打正着”的行为,当作道德的行为加以褒奖。
其次,在对道德行为的各个环节的评价上,要有不同的侧重。比如,对行为善恶进行考察时,可以且应当注重于效果。因为,在动机和效果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只有首先从调查和研究效果的有益或有害入手,才有可能进一步去研究这一行为的动机是善还是恶,从而弄清整个行为的善恶。而在动机效果的善恶都已分别查实的情况下,判断整个行为的善恶则应把着重点放在动机的善恶上。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避免把“歪打正着”的行为当作善的行为,也才有可能避免把某些由于非责任原因造成的“事与愿违”行为当作恶的行为。
道德评价之所以必须以动机和效果的统一作依据,是由道德评价的本性和使命决定的。道德评价是以道德行为为对象的,道德行为是在一定的道德观念支配下的自知、自愿、自择的行为。因此,道德评价还必须注意行为的动机,否则,就会背离自己的本性。同时,道德评价的使命在于扬善抑恶,达到调整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目的,如果道德评价不考虑行为的实际效果,它就不可能完成这个使命。
道德行为的动机和效果,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两者的统一性,一是表现在动机产生于实践,包含着对一定效果的追求,同时指导行为达到一定的效果,在效果中体现动机;二是两者互相转化。所以,在对财经职业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我们必须坚持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在财经工作实践基础上将动机和效果结合起来。在考察动机时,注意动机内容的客观性,在考察效果时,注重效果的全面性,从而对财经工作职业行为的道德意义作出正确的评价。
财经职业道德动机和效果的统一是以实践为基础的曲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道德目的和道德手段是重要环节。所谓财经职业道德目的是指财经工作者在作财经职业行为选择时所预想达到并力求实现的道义目标和结果。所谓财经职业道德手段是指财经工作者道德行为的方式和方法。
在道德目的和道德手段的相互关系问题上,有两种比较典型的错误看法。一种看法认为,道德目的是道德行为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而道德手段是无足轻重的。它公然宣称,目的证明任何手段都是正确的,也就是说,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考虑手段的道德性质。这就使道德行为评价丧失了是非标准,成为一种伦理学相对主义。另一种看法则把道德目的和道德手段两者绝对对立起来,认为手段是脱离目的而独立的。它认为,目的不但不能证明手段的正确,手段反倒可以支配目的,并且能轻易地改变目的,手段就是一切。这就把道德手段的作用绝对化了,否认了道德行为中道德目的的客观作用。显然,这两种看法都是不科学的。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目的、道德手段既非毫无关系、互相对立,也非一方包括另一方,它们是辩证的统一。从财经职业来看,任何一个道德目的同时也起着道德手段的作用,当一个道德目的实现了以后,它自身就成为更高目的的手段。一个财经工作者在职业活动中,以认真工作为手段,以达到其提高工作效率为目的,一旦此目的实现,又可以成为为人民当家理财的手段。同样,任何一种道德手段,在道德选择的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道德目的。两者的地位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道德行为具体环境的变化而有所不同,甚至相互转化。一般地说,财经职业道德目的的性质从根本上决定着财经职业道德手段的性质和选择。为了实现一定财经职业道德目的的财经工作者,会努力选择符合其目的要求的道德手段,而一定的财经职业道德手段则能保证道德目的的实现,维护其性质。两者相互决定和影响,统一于财经道德行为的全过程中,使某个财经道德行为的全过程呈现出连贯性。
但是,反映在财经工作中的道德目的和道德手段的统一又是辩证的。也就是说,在某一道德行为过程中,也有不一致的情形出现。这种不一致的情形一般有三种后果。第一,不道德手段运用了有关道德目的的语言,揭示出目的本身的不道德性质。如:为集体利益的需要设置假账。会计职业道德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真实,做假账这个非常不道德的手段揭示了所谓“集体利益”不过是小集团利益——扩大了的个人利益而已。第二,不道德手段改变了目的的道德性质,并进而改变了道德行为的过程和方向。如:某财经工作者A有很强的好胜心,想当先进工作者,因而工作比较努力,但由于工作水平有限,略逊于同事B。于是A千方百计地挑B的工作差错,常是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终使自己“超过”B,成为“先进工作者”。在这里,A已经改变了道德行为的进程和方向,进而改变了目的的道德性质。第三,道德手段掩盖了不道德的目的,但这种状况不可能持久。显然,要达到不道德目的的人不可能长期行使道德手段。因而,上述无论哪种情况,都不表明道德目的与道德手段的分离,恰恰相反,它们从某个侧面反映了两者的辩证统一关系。
我们还要看到,在道德行为过程中道德目的和手段的多样化表现在:一方面,道德目的是多层次的,有高低远近之分;另一方面,道德手段是多样的,人们在道德选择中,财经工作者有着较大的选择余地。因而,在财经职业道德选择中,既不能违背道德目的的崇高性和正义性,也不能在职业行为中采取不道德的方法手段。我们应在正确认识两者关系的基础上,自觉地把两者统一于财经职业道德行为过程中。
财经职业道德评价除了需要对行为作出善恶判断,还需要对行为的道德价值与道德责任进行评议。对行为的善恶判断只是确认行为的性质,而对行为的道德价值和道德责任的评价,则是度量善行意义之深微和确定恶行责任之大小。也就是说,财经职业道德评价还包括下面一些问题:财经职业道德行为是由什么决定的?客观世界对从业者行为有什么作用?财经人员是否有选择职业道德行为的意志自由?财经人员对自己的职业行为是否应负道德上的责任?
道德责任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行为在道德上所应负的责任。道德责任感就是基于一定的道德责任所产生的责任心,即对道德上“善”的行为所产生的满足感和“恶”的行为的厌恶感,它是一种深入人心的精神力量。财经职业道德的目的,就是要使财经人员建立起职业道德责任感,要求自己和别人在财经工作中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从而促使每个从业者都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在善恶对待之中选择职业行为。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对某些极端的看法,总是持批判态度的。在行为善恶的责任问题上,中外伦理思想史上历来存在着两种极端片面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人有着绝对意志自由,任何人的行为都完全不受客观必然性的支配,因而一切个人对其行为的善恶都应当承担责任。这种绝对意志“自由论”片面夸大了个人主观意志的能动作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人的任何活动和行为,在任何时候和场合,都是被客观环境规定了的。环境恶劣,人的行为恶劣;环境高尚,人的行为高尚。人本身在行为上没有进行自由选择的可能,强调一个人对其行为的一切善恶都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根据其对“必然”和“意志自由”相互关系的认识,以及实际道德生活的考验,认为这两种极端的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总体来说是错误的,而且最终难免导致否定道德评价。应当说,所有处于正常状况的个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善恶,一般都应当承担某种相应的责任。
首先,各个道德选择处境的内在必然性是客观的和确定的,并且可以为人们所认知。如前所言,财经职业道德选择处境是多种多样,但最根本的道德选择处境,是由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所构成的,而利益是现实社会经济关系的表现,并由其所决定。因此,由利益关系为根本所构成的财经职业道德选择处境内在的必然性就是确定的和客观的,并且可以被每个财经人员所认知。这一情形决定了每个处于正常状况的财经工作者,在其特定的处境中,只应当并可以选择某种职业道德行为,而不应当并可以不选择其他道德行为。可以说,在不同的道德选择处境中,不仅财经工作者是否承担责任是确定的,而且所承担的责任内容和限度也是确定的。
其次,每个处于正常状态的财经人员,在各个处境的道德选择中,又是可以发挥个人意志和主观能动性的。因为每个处于正常状态下的财经人员,都会具有认识职业行为处境内在必然性的一定能力,以及在此基础上选择和支配行为的一定能力,而且,除了受到某种特殊条件的严格限制以外,也是可以程度不同地施展这些能力的。同时,由于道德责任是一种比政治责任、法律责任更严格的责任,它不仅要求财经工作者对自己的道德信念负责,而且要求对这种道德信念的真实性负责;不仅要求对选择的职业行为本身负责,而且要求对自己选择能力的幼稚性负责。因此,每个正常的财经人员,对自己职业行为的善恶,一般是不能推卸责任的。
但是,财经人员道德责任又是有限度的。财经工作者对自己行为善恶承担某种责任,应该在下列三个因素同时具备的限度内才成为可能:一是在财经职业中已经形成表达历史必然性的职业道德准则,使财经工作者可以据此来抉择行为;二是财经职业道德选择处境所包含的多种可能性决定中,存在着财经人员应当选择的职业行为决定,即与客观必然性要求相一致的职业行为;三是作为当事人的财经工作者,具有或可能具有认识和支配职业行为的能力和条件,并且,这个职业行为必须符合历史必然性。凡是在这样三个因素的范围内,财经人员对自己的职业行为善恶,都应当且必然承担某种相应的道德责任。
财经职业道德评价要广泛而有力地实现其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特别是要实现其对行为当事人进行深刻教育的功能,必须在正确判明职业行为善恶的基础上,着力于以有效的方式培养、提高财经工作者职业道德选择的责任感。同时,所有处于正常状态下的财经工作人员,不仅应当对确定限度内的行为善恶实事求是地承担责任,而且要在提高道德选择能力的同时,注重于从各方面培养和增强自己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并在任何处境中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去选择职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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