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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系统重构

时间:2023-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一个风险管理人员可能既要负责贷款审查、人员管理,又要负责制定制度、信贷流程设计、设计模型等多项职能。风险内部评级模型,必须每年经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查,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还没有这项职能。因此,笔者建议,不管商业银行近期内有否可能上市,都必须将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的优化设计当作提高经营效率、增强自身经营能力的重要举措。

7.1.2 非上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系统重构

目前,对于还没有上市的商业银行而言,其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的缺陷是非常严重的。主要表现在:

1)大多数银行都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垂直管理的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工作较为分散,各个业务部门各自为政、分头管理。由于管理体系、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原因,风险管理部门并未总揽全部风险管理工作,对于分散在各个部门的风险管理并未起到检查和督导作用,只能任由各部门自立门户、自成体系。

2)功能性风险经理的职权尚未确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一个风险管理人员可能既要负责贷款审查、人员管理,又要负责制定制度、信贷流程设计、设计模型等多项职能。功能性风险经理的功能性职权(也称技术性职权),即确定操作的政策和标准的职权,未能从业务经理的业务职权中分离出来。我国商业银行如果不尽快跨越机构改革阶段和流程标准化阶段,将功能性风险经理从业务经理中解脱出来,就难以培养自己的职能风险专家,风险管理的实施也将难以得到有效支持。

3)基层行风险管理职能未实现集中。国内银行分支行普遍未设立综合风险管理部门,尚未履行全面风险管理职能,仍仅限于信贷风险管理,风险管理职能在基层行未实现集中。

4)内部审计职能有待拓展。风险内部评级模型,必须每年经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查,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还没有这项职能。而且,针对内控体系的内部审计也只是刚刚起步。

因此,笔者建议,不管商业银行近期内有否可能上市,都必须将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的优化设计当作提高经营效率、增强自身经营能力的重要举措。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引进国际咨询机构,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管理经验,推动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的改革,构建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核心,全方位、全过程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在总行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首席风险官,设置专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机构,将风险管理职能集中于风险管理部门,并明确具体职责和权限。

我国商业银行要组织实施“风险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实行在首席风险官统一领导下的“下管一级”和“分类管理”模式,应实行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对下级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同级业务部门“风险管理窗口”负责人的直接管理和考核;下级行风险管理人员和风险窗口管理人员,在所管辖的区域和领域内全面监控执行总行风险管理政策,包括搭建运作组织、推广风险管理工具、量化评估与分析报告等。如此,有利于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综合归纳各区域、各领域的风险暴露,进行全面风险整合和对冲,实现对整个机构的积极风险配置。

同时,还应建立确保垂直化管理有效执行的配套制度,包括推行风险报告制和授权制度;对所有业务流程和关键风险点实施有效监控,对重大风险事项及时预警和报告,确保对业务流程中的任一环节均能体现“四眼”原则;改变单纯对机构授权的法人授权模式,研究建立与垂直化矩阵式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相配套的法人授权管理模式,推行信贷审批风险管理总监负责制,特别是应在信贷审批权上试行“授权到人”的机制,从而建立有效的权责对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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