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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预算编制

时间:2023-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等学校编报的预算属于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学校的法定预算。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10条规定,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构成。高等学校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时,应按照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向省教育厅、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一定程序报经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高等学校编报的预算属于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学校的法定预算。根据《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浙财预字〔2004〕10号)第4条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12条规定,高等学校的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高等学校应当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学校应当将各项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各项收入,统一编入综合财务预算。

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学校预算的编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预算收支的预测应以履行学校职能的需要为依据,对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

学校要细化预算编制,按规范编制预算,提高资金分配透明度,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进行审批,体现预算的约束力。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11条规定,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其中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高等学校编制预算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首先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其次要考虑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再次要预测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

根据《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规定,部门预算按零基预算法编制,一般编制方法是:基本支出预算按实际开支标准或按预算定额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按轻重缓急及财力可能逐项编制。

根据《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第10条规定,高等学校部门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编制。

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根据财政厅和教育厅的预算布置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报教育厅审核汇总,报送财政厅。

财政厅对教育厅上报的部门预算建议进行审核,按照相应预算编制政策审核其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对部门预算建议进行调整,按一定程序审核后,向教育厅下达预算控制数,教育厅再将控制数分解下达至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调整本校预算建议,再次上报教育厅,教育厅审核汇总后,形成本部门预算建议草案,再报送财政厅。

年度预算草案经人大批准后,部门预算由财政厅按规定在30日内批复、下达各部门和预算单位执行。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10条规定,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构成。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预算各部分的具体编制要求如下。

1.收入预算的内容

高等学校的预算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求

根据《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第12条规定,高等学校收入预算编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合法性。学校的收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专户资金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国家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比例上缴或留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也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2)完整性。首先要保证收入项目的完整性,即学校各类收入均应编入收入预算;其次要保证收入数额的完整性,学校应该如实测算各项收入,不能故意隐瞒或少报专户资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及其他各项收入。

(3)准确性。财政拨款数要严格按照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拨款控制数填列。专户资金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依据上年、当年收入数和下年的政策变化及其他各项收入增减因素测算。

1.基本支出预算的内容

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其中人员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基本支出预算的具体明细项目按照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的目级科目设置,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补助、离退休支出、抚恤金、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等项目;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等项目。

2.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

据《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第14条规定,高等学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应满足如下要求:

(1)优先满足基本支出的需要。高等学校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根据财力可能,结合事业工作任务需要,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预算资金的安排,首先要保证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此基础上,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安排各项事业发展所需的项目支出。

(2)以定员定额方法为主编制预算。据《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规定,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应采取“以定员定额管理为主,单项核定为辅”的方法。因此,高等学校要按照编制、实有人数和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编报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基本支出不得突破预算定额,填报在职和退休人员经费不得超过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1.项目支出预算的内容

根据《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浙财预字〔2007〕11号)第3条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和发展建设类项目:

(1)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预算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的用于商品和服务支出、人员类支出的特定项目。具体包括:大型会议、培训类项目,重大宣传、活动类项目,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执法办案类项目,大宗印刷类项目,房租类项目,物业管理费类项目和其他专项公用类项目。

(2)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一次性或阶段性发生的属于基本支出外的项目。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大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设备购置类项目和其他发展建设类项目。

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

(1)项目申报。高等学校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时,应按照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向省教育厅、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项目申报文本必须按要求填列,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组成。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中央、省有关方针政策;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属于学校履行职能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确需安排的项目;要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项目应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专项公用类、发展建设类进行类别申报,其中专项公用类项目一般应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以列支其他经济分类科目;发展建设类项目,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济分类科目。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还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高等学校应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实行统一规划,在对校内申报项目进行筛选的基础上建立学校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2)项目审核。省教育厅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绩效目标等方面对高等学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统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省财政厅对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省财政项目库。对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大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50万元以上设备购置类项目、物业管理费类项目,以及其他专业技术较复杂的项目,须先由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其审核意见作为预算安排的必要依据。

(3)项目核定。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省级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级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省级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对于在项目支出预算额度内的经济分类科目金额,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通过编制用款计划调整。

1.政府采购(资产)预算的内容

根据《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浙财预〔2011〕22号)第2条规定,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为规范和控制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形成,加强资产配置管理,高等学校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同时必须编制资产配置预算。资产配置预算是指部门预算支出中资本性支出项目的预算。由于高等学校为购置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采购行为,绝大部分又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因此,政府采购预算和资产配置预算针对的是高等学校资本性支出中的资产采购和资产配置两个不同的方面,需要在编制预算时一并考虑。

高等学校政府采购(资产)预算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采购内容、采购目录、采购类型、参考单价、资金来源等。采购目录是对政府采购对象,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细分,并以此为基础对采购对象进行正确的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必须与相应经济科目相对应。采购类型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类型。参考单价为采购物品单价,应参考资产配置相关要求。资金来源填列各项采购预算的资金来源情况。

2.政府采购(资产)预算的编制要求

(1)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

第一,高等学校凡涉及省政府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均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于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需由财政厅审核中心进行项目预算预审。高等学校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必须按全口径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专户资金和其他资金,不含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无预算不得采购。

第二,为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效率,高等学校要确保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经济科目要与采购目录相对应,采购目录与政府采购类型及采购方式相对应。

第三,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厅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对于高等学校预算中超标(数量标准和价值标准)配置的资产,省财政厅将予以核减。

第四,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性资金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如出现结余,应相应核减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用于高等学校其他新增项目。对已办理政府采购确认书超过两年未实施的,其对应采购预算资金将视同结余资金由财政收回平衡预算,具体时间以政府采购公告是否发布为准。

第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29号)文件规定,凡计划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单位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予以说明,有条件的可同时编报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在项目支出确定的情况下,财政厅将优先安排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资金。

第六,高等学校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明确该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如需采购进口产品,应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产品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51号)规定,填报《政府采购产品申请核准表》并附专家论证意见。

第七,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有关规定,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时需明确该项目是否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第八,高等学校应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采购效率。

(2)资产配置预算的编制要求。

第一,高等学校要加强资产管理,定期对学校存量资产进行整理核实,与学校财务数据核对无误后,及时将存量资产信息导入财政厅统一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之前,高等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现有资产存量和使用状况及相关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在资产信息系统中申报拟配置的资产计划,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审核后,生成资产配置限额表,作为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对省财政厅未制定统一配置标准的,高等学校可参照行业配置标准,如也无行业配置标准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资产配置标准,但行业标准和高等学校自行拟定的配置标准需经省财政厅审核认可。

第三,高等学校根据需要和实际财力可能,在资产配置数量限额以内编制资产配置预算,超过资产配置数量限额的资产配置预算,财政厅在核减资产配置数量时相应核减高等学校预算资金。资产配置预算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

第四,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组织实施,不得办理无预算资产采购事项。年度预算执行中如确需对资产配置预算进行调整的,应根据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等情况提出资产配置预算追加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预算执行中累计增加的资产配置数量不得超过预算年度资产配置限额。

第五,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等学校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担保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例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高等学校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如有资产收入的,必须编制相应的资产收入及支出预算。

1.校内预算的内容

高等学校的部门预算是学校根据财政厅的统一要求编制的,经财政厅审核,并按一定程序经批准的法定预算,作为教育部门预算的主要内容,已纳入了政府的部门预算管理,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财政管理的需要。由于高等学校与一般的事业单位不同,内部机构多、项目多、资金规模大、资金来源渠道多,部门预算难以完全满足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因此,各高等学校一般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基础上,还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再编制一份校内执行的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即校内预算。高等学校的校内预算实质上是对财政下达的部门预算的细分方案,是对部门预算的细化和补充,是高等学校内部分配资源,实行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

校内预算同样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由于校内预算是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编制的,而部门预算已基本核定了高等学校的年度收支规模,因此校内预算更注重于对预算经费的分配和支出的控制。高等学校根据内部管理体制设计,按照一定程序将各类经费预算切块至各部门、学院和项目,明确各类经费的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批权限,由其按照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管理使用,最终实现预算控制的目的。

2.校内预算的编制要求

(1)校内预算应与部门预算有效衔接。高等学校的校内预算是根据财政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的细分方案,但其与部门预算存在较大差异:一是编制时间不同。部门预算一般在每年8月份开始编制,而校内预算一般在每年年底开始编制,次年初下达,期间编制预算的某些因素可能发生了变化,使得两本预算存在一定差异。二是编制口径不同。如高等学校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财政补助收入仅包括经常性拨款收入和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大部分专项经费因此时尚未确定,所以未包括在内,在预算年度内以预算追加的方式下达;而编制校内预算时,为了如实反映高等学校的整体收支规模,此部分专项经费的收入与支出均包括在内,因此两者在编制口径上存在一定的差距。三是编制的目的和侧重点不同。部门预算是为满足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完全按照政府收支科目体系编制的,侧重于对各经济分类科目的预算控制;而校内预算是为满足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编制的,更侧重于预算指标在校内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和控制。

校内预算与部门预算除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客观差异之外,两者对应的是同一个预算主体,应当有效衔接。校内预算在编制口径、项目、内容上应与部门预算基本保持一致,而不是在部门预算之外另起炉灶,重新编制一套预算,导致校内预算和部门预算出现“两张皮”的情况。因此,校内预算应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将部门预算指标按照一定的标准分解到各部门、项目,校内预算安排到各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的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应在部门预算的框架内安排,不能超出部门预算的内容和金额。

(2)规范校内预算的编制程序。编制校内预算是高等学校进行资源分配,实行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校内预算的分配结果对高等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校内各部门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高等学校应充分重视校内预算的编制工作,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财务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校内预算应参照部门预算,在校内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进行编制,财务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在充分听取学校管理层和预算执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预算方案,最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批准后下达执行,以确保预算方案切实可行。

(3)建立完善的内部预算管理体制。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内部预算管理体制,明确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等各环节的责任分工,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强化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提高预算管理水平。高等学校内部预算管理体制一般可分为四个层次:

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作为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查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审查批准学校的财务决算报告。

学校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一般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牵头、财务、审计、人事、资产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校内预算管理专家共同组成,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预算管理工作,并对各部门申报的预算建议和财务部门编制的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学校财务部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分析等具体工作。

学校各学院、部门作为学校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每年申报本部门的预算建议,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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