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助收入是指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财政补助收入按使用方向不同,可分为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三类;按资金管理方式不同,可分为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两种类型。财政补助收入在财政核定预算后,直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拨。
浙江省财政划拨给各高等学校的基本支出补助按定额法进行核拨,主要包括按学生人数划拨的生均定额和按离退休人数划拨的离退休定额两部分。基本依据是《关于完善省属高等学校预算定额制度的通知》(浙财预字〔2006〕22号)。该文件适用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及部省共建、省市共建的普通高等学校,不适用于成人高等学校、电大。
考虑到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学生的培养成本和收费标准等因素,划分学生层次、专业和学校类型三类折算系数。
1.按层次
学生按层次分为博士生、硕士生、本专科生、高职生和中专生等五类,各层次的折算系数如下:以本专科生为1,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博士生3,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硕士生2,高职生0.7,中专生0.5,列入委培及自筹计划博士生、硕士生分别按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博士生、硕士生系数的0.6和0.4折算。研究生折算系数随国家收费政策改革相应调整。
2.按专业
学生按专业分为文科、理科、工科、农林(含警察、师范)、医学、艺术等六类,各专业的折算系数如下:以理科为1,文科0.9,农林(含警察、师范)1.2,工科1.2,医学1.35,艺术1.3。高职学生按专业分为工科、经管(含其他)两大类,专业折算系数如下:经管(含其他)类为1,工科类1.2。
3.按学校类型
学校按类型分为本科学校、专科学校及特定学校,各类学校的折算系数如下:本科学校执行生均基准定额,专科学校(含高职)下浮10%,浙江大学、中国美术学院上浮20%。
浙江省财政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系数进行适时调整。
除上述定额补助之外,浙江省财政为了促进省属高等学校提高教育质量,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按各高等学校质量评价体系评分的分值分配基本支出补助。为支持高职学校培养“双师型”教师和增加学生实训、实习时间,进一步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在基准定额之外设立高职专项定额,具体标准为工科类生均1100元,经管(含其他)类生均900元,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高等学校可以从中央和地方两个渠道获得专项补助收入。
1.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收入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等学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规定,财政部设立支持地方高等学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等学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高等学校可以结合自身条件在特色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领域申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另外,中央还有各种类型的科研项目、各类国家奖助贷学金等通过地方各级财政拨付的补助经费。
2.浙江省财政补助的专项收入
《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浙江省财政在基本支出补助之外,还有专项公用类项目补助和发展建设类项目补助。项目支出补助按照“统筹财力,综合预算;量力而行,合理排序;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分配。
《浙江省提升地方高等学校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教〔2010〕347号)规定,浙江省财政根据本省地方高等学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结合一定时期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学校发展实际,按省属普通本科学校、市属普通本科学校和高职高专学校三个类别,分类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学校专项建设。各项目学校根据自身特色在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范围内,可申报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其他等十一大类的专项建设资金补助。
另外,浙江省还有业绩考核奖励、教学质量工程、教学能力提升计划等各种类型的财政专项补助。
关于财政补助收入的会计核算,浙江省的现行规定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不一致,为了便于读者全面了解,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1.科目设置
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应设置“财政补助收入”账户进行核算。该账户属于收入类账户,贷方登记高等学校取得财政补助收入的数额;借方登记高等学校按期进行结转的财政补助收入数额或退回的收入数额。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高等学校尚未结转的财政补助收入数额,该账户年末应无余额。在该账户下应当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明细账户;两个明细账户下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教育”、“科学技术”等“支出功能分类”的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基本支出”明细账户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明细账户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主要账务处理
(1)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高等学校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中的直接支付入账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年度终了,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2)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高等学校根据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中的授权支付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年度终了,高等学校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3)其他方式下,实际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4)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结转至“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根据《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浙财库字〔2006〕25号)规定,科目设置和主要账户处理如下:
1.科目设置
取得各类同级财政拨款时,按财政补助收入的种类在“财政补助收入”账户下设置“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三个一级明细账户,在一级明细账户下再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明细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账户下可以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项目支出”明细账户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主要账务处理
(1)高等学校收到省财政国库批复的用款计划时,按照用款计划所确定的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直接支付”或“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科目。
(2)年度终了,高等学校依据未申报用款计划的预算指标和省财政国库自动生成的用款计划,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预算内暂存”或“财政应返还额度——专户资金暂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科目。
(3)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至财政补助结转,借记“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4)浙江省财政核增或核减以前年度的财政预算指标时,高等学校要按照财政通知书,对核增的财政暂存预算,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预算内暂存/财政专户暂存”,贷记“财政调剂收入——预算内暂存/财政专户暂存”;对核减的财政暂存预算,借记“财政调剂收入——预算内暂存/财政专户暂存”,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预算内暂存/财政专户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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