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事业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1.收费的基本规定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教财〔1996〕101号)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高等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确定。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各校的特色专业学费标准可适当予以提高。公办高等学校举办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省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民办高等学校举办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各地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浙教计〔2012〕78号)规定,民办高等学校可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自主选择本校当年专业总数25%以内的专业,在规定基准价基础上,在50%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的高等学校,根据学年制收费标准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2)其他收费标准的确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省级价格、教育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高等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代收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高等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向非本校学生提供服务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取费用。
2.学分制收费管理规定
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修课程,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学分制收费是指将原学年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每生每学分的最高标准;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
(1)国家的相关规定。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学分制收费方案,并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经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
(2)浙江省的具体规定。《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92号)的规定,执行学分制后收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公办本科高等学校的最高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75元,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的最高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150元。专业学费为原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每学年40学分的学分学费之差。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学校可以下浮。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或跨专业选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重修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发生的按前后专业学费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收。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多还少补。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规定结算,专业学费和未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等学校,第一学年允许学校按规定学年学费标准预收学费;从第二学年起按实收取与结算,即结清上一学年的学分学费,收取该学年的专业学费,并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毕业前结清所有学费。
3.收费票据的使用。
(1)学费、住宿费。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13〕41号)规定,公办高等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财政票据由高等学校的财务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并实行《票据领购证》制度。
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登记簿,并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报告省财政厅。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对于用量大、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票据存根,经省财政厅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应由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省财政厅核准后销毁。
民办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可以参照公办高等学校使用财政票据。
(2)其他服务费。高等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代收、暂收服务以及单位间的往来业务一般使用《浙江省行政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的通知》(浙财综〔2010〕136号),提供的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
根据《浙江省2013年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浙财综〔2013〕85号)的规定,教育事业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高等学校负责执收本单位的教育事业收费项目的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高等学校教育事业收入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0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2号公告)和《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通知》(浙财综〔2010〕148号)规定,执行收缴分离或集中汇缴的缴款方式,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将执收的应交款项缴入财政指定的结算户中,由财政按月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高等学校取得的教学及其辅助活动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等教育事业收入,应设置“教育事业收入”账户进行核算。该账户属于收入类账户,贷方登记高等学校取得教育事业收入的数额;借方登记高等学校按期进行结转的收入数额或退回的收入数额。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高等学校尚未结转的教育事业收入数额,该账户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该账户应当按照教育事业收入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可以按收入的种类设置“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考试考务费收入”、“委托培养费收入”、“培训费收入”、“其他教育收入”等明细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如有专项资金收入的,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教育事业收入
(1)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教育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2)向财政专户上缴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教育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科目。
浙江省对纳入专户管理的教育事业收入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库核拨按专户资金管理的教育事业收入时,按批复的用款计划,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科目。
2.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收到教育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经营收入”科目。
3.期末收入结转
期末,将“教育事业收入”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借记“教育事业收入”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将“教育事业收入”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教育事业收入”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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