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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收入

时间:2023-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但包含高等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科研经费,即横向科研收入和非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纵向科研收入。该账户属于收入类账户,贷方登记高等学校取得科研事业收入的数额;借方登记高等学校按期进行结转的收入数额或退回的收入数额。

科研事业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但包含高等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科研经费,即横向科研收入和非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纵向科研收入。

1.国家的相关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以及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组织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科研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转拨经费必须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审批,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合同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资金、“小金库”。

2.浙江省的具体规定

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规定,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高等学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高等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高等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主席令第15号)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高等学校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高等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1.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科研经费

高等学校取得的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科研经费时,如各级政府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以及列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课题经费等,经费到账后由高等学校财务部门开具当地财政部门核发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进行结算。

2.其他渠道取得的科研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高等学校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属于社会服务收入,开具当地税务部门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收入确认。

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科研经费属于非税收入,免征各类税金;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其他科研经费属于社会服务收入,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按照税法规定,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依据按照法定比例缴纳,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依据按照5%缴纳。

实行“营改增”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条款,适用“营改增”后的免征增值税的条款。

高等学校取得的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以及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设置“科研事业收入”账户进行核算。该账户属于收入类账户,贷方登记高等学校取得科研事业收入的数额;借方登记高等学校按期进行结转的收入数额或退回的收入数额。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高等学校尚未结转的科研事业收入数额,期末将该账户余额转至“非财政补助结转”或“事业结余”账户。该账户年末应无余额。对于高等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账户进行核算;科研事业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高等学校还可结合实际,按收入的种类设置“基础科研课题收入”、“科研开发与协作收入”、“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科技咨询收入”等明细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1.实现科研事业收入时,按照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科研事业收入”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经营收入”科目。

2.期末,将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借记“科研事业收入”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事业结余,借记“科研事业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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