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同时,世界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以更快的速度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经济的繁荣。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也打破了国际社会传统的利益格局,加剧了各种社会矛盾。在新的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形成的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不同利益集团争夺利益的新形式,它以捍卫消费者权益、劳工利益和环境保护为核心,并在这种氛围下得到推广。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三大核心之一,在我国的推行方兴未艾。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环境保护方面却仍然非常薄弱,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取得自身的经济利润和发展,最终却造成了整个生存环境的恶化。我国企业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现状可以初步归纳为以下几点。
近年来,我国由于沙尘暴频发和酸雨污染、跨界河流污染、越境野生动物保护等问题,不断与周边国家发生环境摩擦,造成了在国际社会中我国环境保护的声誉较低的结果。造成生态和环境破坏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污染源头是企业。据估计,我国工业企业污染约占总污染的70%,其中工业企业污染中的50%是因为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例如,对化工、石油等部门的一些重点企业的调查发现,由于管理不善,有的企业的废料流失率高达86%。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中,固然有产权不清、市场机制不灵等因素的影响,但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也是其中不可忽视的原因。由于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企业没有自觉地控污减排的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我国环境与资源的压力。
表4-3 2008—2012年主要环境污染概况
资料来源:环境保护部2008—2012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
环保部的数据显示,工业企业仍然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表4-3列出了2008—2012年我国主要环境污染概况,可以看出工业企业在列出的污染中所占的比重较大。例如,2012年工业废水排放量占废水排放量的32.2%,比2011年降低2.7个百分点;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硫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90.3%,比2011年降低0.7个百分点。2012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达32.9亿吨,比2011年减少15.9个百分点。在突发环境事件方面,2012年总共发生542次,其中重大环境事件5次;较大环境事件5次,一般环境事件532。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3016万元。2011年总共发生542次,其中,重大环境事件12次,较大环境事件12次,一般环境事件518次。2012年重大环境事件比2011年减少7次;较大环境事件比2011年减少7次。2008—2012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变化呈现波动性(见图4-9)。
图4-9 2008—2012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变化
资料来源:环境保护部2008—2012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
自2007年以来,《WTO经济导刊》已连续多年发布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基准报告》,持续开展寻找蜜蜂型企业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系列研究活动,至2012年已有2100多家企业主动参加活动,205家企业成功入选成为“金蜜蜂企业”,“金蜜蜂企业”已经成为负责任企业的代名词。《2012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基准报告》显示,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相对薄弱。
1.环境管理
图4-10显示,2012年89.03%的参评企业能依法控制环境风险,较上年略有降低;50.97%的参评企业实施了环境成本核算,同比降低2.02个百分点;70.32%的参评企业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同比提高6.64个百分点;50.97%的参评企业为行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贡献经验,较上年略有提高。参评企业在环境管理中整体得分率较高,各问题得分率均在50%以上。具体来看,近90%的参评企业能够依法控制环境风险;在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贡献经验方面,得分率较上年有所提高,但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履行责任的状况,还处于有待提高的程度。统计结果显示,参评企业的平均得分为3.21分,得分率为63.17%。前两次评估中,企业平均得分率为62.88%、61.70%。
图4-10 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履行的责任
资料来源:《2012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基准报告》。
2.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建设
图4-11显示,78.06%的参评企业组织员工参加了环境保护意识培训,同比降低3.99个百分点;43.23%的参评企业设立了环保培训专项经费,同比降低2.07个百分点;52.90%的参评企业建立了环保培训制度,同比降低6.93个百分点;66.45%的参评企业倡导公众参与环保公益活动,同比降低3.21个百分点。参评企业总体得分率下降,在这4个方面的得分率也均呈现一定的下降趋势。同时,企业在设立环保经费和建立环保培训制度方面的工作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统计结果显示,参评企业的平均得分为3.04分,得分率为59.80%。前两次评估中,企业平均得分率为62.93%、64.10%。
图4-11 企业在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建设方面履行的责任
资料来源:《2012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基准报告》。
3.在生产前企业承担的环境责任
统计结果显示,参评企业的平均得分为2.92,得分率为57.42%。前两次评估中,企业平均得分率为64.44%、66.20%。图4-12显示,70.32%的参评企业能在生产前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同比降低10.02个百分点;47.74%的参评企业设立了环评预算,同比降低10.38个百分点;46.45%的参评企业资助资源保护活动,支持可再生资源的研发,同比降低8.25个百分点;65.81%的参评企业使用清洁、可再生能源和环保材料,同比降低6.84个百分点。
图4-12 生产前企业履行的环境责任
资料来源:《2012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基准报告》。
4.在生产后企业承担的环境责任
图4-13显示,76.13%的参评企业在生产后能够依法回收处理废旧产品,同比降低6.78个百分点;41.94%的参评企业设立了废旧产品处理预算,同比降低4.64个百分点;62.58%的参评企业对废旧产品进行了综合再利用,同比降低11.35个百分点;31.61%的参评企业资助或自愿研发了废旧产品处理新技术,同比降低4.29个百分点。多数参评企业重视在生产后履行环境责任,能够对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和处理以及再利用,但相比去年得分率降低,特别是对废旧产品进行综合再利用的下降比例较大;超过三分之一的企业积极探索处理废旧产品新技术,得分率也较去年下降。统计结果显示,参评企业的平均得分为2.56,得分率为50.40%。前两次评估中,企业平均得分率为57.41%、57.30%。
图4-13 生产后企业履行的环境责任
资料来源:《2012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基准报告》。
5.生态系统保护
图4-14显示,72.26%的参评企业在生态保护方面具有减少运营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措施,同比降低0.82个百分点;46.54%的参评企业在生态保护方面投入资金,同比降低1.75个百分点;36.77%的参评企业建立了生态保护制度,同比提高2.58个百分点;49.03%的参评企业倡导公众采取恢复生态系统的行动,同比降低8.23个百分点。参评企业普遍重视对生态系统保护,做到采取减少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措施,倡导公众采取恢复生态系统的行动,但在倡导公众采取恢复保护生态系统的行动的得分率下降幅度较大。同时,在资金投入和建立相关制度方面相对薄弱。统计结果显示,参评企业的平均得分为2.51分,得分率为49.35%。前两次评估中,企业平均得分率为49.71%、52.03%。
图4-14 企业在生态系统保护方面履行的责任
资料来源:《2012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基准报告》。
(三)企业环保责任已影响到我国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
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绿色关税、绿色市场准入、绿色反补贴、绿色反倾销、环境贸易制裁、PPM标准、强制性绿色标志、烦琐的进口检验程序等。现在绿色壁垒的动机由最初的全球绿色消费运动逐渐演变成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隐蔽制裁手段。发达国家利用提高国内市场的环境标准的方法来设置绿色壁垒,以平衡本国在劳动力价格、运输和原材料价格等方面的劣势。因此,企业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就会使得其出口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屡屡碰壁。有关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年出口总额的20%左右,其影响不容忽视(33)。2012年,21个国家对中国产品发起77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金额277亿美元,分别比2011年增长11.6%和369%。其中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金额高达204亿美元。2013年,中国共遭遇19个国家和地区发起的92起贸易救济调查,比2012年增长了18%(见图4-15),其中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发起的案件约占2/3。2014年一季度,中国又遭遇11个国家和地区发起的27起贸易救济调查,同比增长23%,其中美国对中国多个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图4-15 2012—2013年中国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数量
资料来源:2012年、2013年《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
在可持续发展方面,我国的生产效率不高,能耗严重。近年来,我国企业在转变传统增长方式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结构性矛盾依然尖锐,增长方式远未实现全局性、根本性的转变,外延粗放型特征依然十分明显。受这种增长模式的影响,企业较少考虑环境保护,更甚者,有些企业将利润建立在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之上,导致经济、自然与环境之间产生大量的不和谐,主要表现为:能耗和物耗比较高。例如,2006年我国GDP占世界的5.5%,却消耗了全球15%的能源、30%的钢铁和54%的水泥(34)。据测算,我国每创造1美元产值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3倍、德国和法国的7.7倍、日本的11.5倍。我国经济增长的成本高于世界平均水平25%以上。我国能源资源消耗过重,资源利用效率过低,再生率不高,循环经济比较落后,目前能源利用率仅为33%,工业用水重复使用率为55%,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分别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0个、25个和30个百分点。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可以回收而没有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价值达上千亿元(35)。因此,可以看出,企业在处理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关注度相对较小,进一步提高能源材料的利用效率,切实保护环境,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四)我国环保产业发展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初步形成了一个产品种类较为齐全以及污染治理技术、资源综合利用、自然保护及生态工程比较配套的环保新兴产业,资源综合利用和洁净技术产品领域得到快速发展,环境保护服务业也取得了较大进展。环保产品品种比较齐全,具备一定的生产配套能力,基本可以满足目前一般环境污染治理的要求。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证实了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关注环境生态保护,积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扎实推进,民生环境问题综合整治成效显现,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取得新进展,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得到切实强化。国家环保部《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2年,全国环保系统机构总数13225个。其中,国家级机构45个,省级机构394个,地市级环保机构2102个,县级环保机构8807个,乡镇环保机构1877个。各级环保行政机构3177个,各级环境监察机构2892个,各级环境监测机构2725个。虽然目前我国很多环保技术已经达到了国际水平,但产业化步伐跟不上,环保效益难以实现,同时还存在产业规模较小、投入不足等问题。图4-16数据表明,2002—2012年,除2011年小幅下降外,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逐年增加,由2002年的1263.4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8253.6亿元,年均增长20.65%。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也稳步提高,最大值为2010年1.67%,最小值为2006年的1.23%。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相对偏低,不能满足“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
图4-16 2002—2012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及其占GDP的比重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02—2012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
经济效益是一个企业的生存之本,追求经济效益是企业存在的重要目的,但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愿在环境保护方面增加投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不配备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逃避环境监管,偷排和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普遍存在。如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区环境污染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公布了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13家硫酸锰生产企业在没有任何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产生的有害粉尘、废气、废水、废渣随意排放,污染了周边的环境,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正常生活;该省花垣县的11家铅锌选矿厂,由于没有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选矿废水中的镉、铅等有害物质大量排入附近的洞湾小溪,致使河中的鱼虾基本灭绝,危及下游村民的生活。2006年8月的松花江支流牤牛河水体污染事件则是由于吉林省长白山某公司工作人员将该厂的生产废水偷排到牤牛河中,致使河水受到污染而引起的。为追求企业目标利润的最大化,违规企业把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因此产生了许多环境污染事件,而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突出。环保部通报了2012年度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处罚情况,攀枝花的两家企业:华电四川攀枝花三维发电厂和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因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被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追缴排污费。攀枝花市环保局也要求两家企业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准确,环保部门跟踪企业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从国家开始对环保重视以来,晨鸣纸业几乎每年被曝出污染行为。最近的一次是2012年,武汉晨鸣汉阳工厂和其下属热电公司因超标排放被湖北省环保厅通报并限期整改。虽然,晨鸣纸业因超标排放曾遭各地环保部门甚至环保部公开批评和处罚,但其污染行为似乎从未停止。与此同时,晨鸣纸业还屡屡拿到政府的环保补贴,仅2009年新增的环保补贴就不低于2944万元。业内调查结果显示,晨鸣纸业每年用于环保的投资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0%。尽管政府有环保补贴,但不能覆盖全部环保费用,仅能缓解环保投资的压力。2013年11月,全国出动环保执法人员71463人(次),检查工业企业6307家、施工场地9190个(建筑面积28354万平方米)、餐饮服务企业22978家。共发现涉及环境违法的工业企业805家,环保不达标的施工场地719个,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企业8572家,已完成取缔关闭小作坊890家(36)。环保部2014年6月12日对沈阳华润热电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罚脱硫电价款或追缴排污费合计4.1亿元,并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从重处罚(37)。环保部这次挂牌督办的企业中有很多是央企,尤其像华润电力旗下就有3家企业被通报并挂牌督办。企业污染行为攸关环境根本,着实遗患无穷。一方面,生产经营规模扩大,以及现有生产系统面临调整,企业受到能耗总量逐年增长和单耗指标下降减缓的“双重夹击”。另一方面,关停并转等“看得见摸得着”的节能工作已基本完毕,而剩下的几乎都是“深水区”,“看不见摸不着”的领域。为了降低环保成本,炼油企业成了环境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重灾区(见表4-4)。面对民意,地方政府环保压力加大,不得不“强硬”以对,此外,经济转型已经摆在重要位置,部分央企透支劳动力、透支资源的发展模式,也让地方政府不得不重新审视与央企的合作关系。
表4-4 近年石油系央企环境事故一览表
资料来源:根据2013年6月4日人民网财经频道《中石油大连所属企业4年发5起火灾 造成8人伤亡》、2013年11月24日网易新闻《盘点近年“三桶油”重大事故》等整理。
企业的过度逐利是导致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政府监督不力则是造成这一问题普遍存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政绩考核是以GDP为代表的经济增长作为主要指标,一些地方政府一味地强调地方经济的发展,注重任期内的经济增长,而不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一些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对自己的角色定位错误,表现在其以当地的经济发展为直接目标,在环保事业建设中更多地关注自身经济利益,忽视了其在环保事业建设方面所应发挥的作用,把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转嫁给其他地区或中央政府。各级环保行政执法部门都归本级政府管辖,在人事、财政、物资等诸多方面都归属于本级政府,这一性质决定了环保执法行政部门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政府的干预,特别是环保行政执法部门所作出的决定和当地政府的意见相左的时候,这一干预的影响会更加明显。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前提下,少数的地方政府只追求经济指标的发展而忽视了“保护环境,造福子孙”的和谐发展的科学理念和长远的眼光,不顾对环境的破坏而激进地上马一些污染严重的项目,使得当地的环境执法工作更加举步维艰。同时,由于环境污染治理会影响到当地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对于治理环境污染激励机制的缺乏,地方政府往往更倾向于发展经济而不是注重环保。这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而没有认真考虑项目会带来的污染,或明知项目会造成严重污染仍不顾当地的资源环境条件,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批准建设污染严重的项目。在企业项目审批方面,有些地方政府也片面强调简化审批手续,甚至允许一些未经审批的项目在当地建设、开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在此形同虚设,致使项目未批先建现象层出不穷,十分普遍。如在2005年对孝义市违法建设项目的调查中,山西省纪委监委发现全省40余个焦化项目经过合法审批的仅有10个,而这10个项目都没有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38)制度,全省焦化项目违法建设率达到81%,有3个顶风违法建设的焦化项目甚至是在省政府出台焦化行业清理整顿的决定后连续出现的。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对11个省区的126个工业园区的检查中,发现其中的110个存在违规审批、越权审批、降低环评等级和“三同时”不落实等环境违法问题,占检查总数的87%(39)。此外,地方政府在对当地企业的环保执法检查过程中也经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一些违规企业提供保护。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特殊政策,要求环保部门到开发区、工业园检查时必须得到本地政府批准。例如,在环保总局的一次“流域限批”行动中,环保总局检查组在安徽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的金威铜业检查时遭到拒绝,出示了执法证后,企业仍称必须有“内部人”带领方可入内,最终检查组没能进去。
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中,除了《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企业应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以外,其他一系列关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法律中规定了企业在不同范围内应承担的保护环境的责任,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环境保护法》以及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单行立法逐步建立健全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虽然环保法律已形成体系,但是由于其调整的对象和范围较广,并涉及行政机构间的分工合作以及政府部门利益协调的问题,因此造成了立法特别是执法的困难。反思我国过去的环保立法与执法实践,重原则性立法、轻操作性制度建设,重行政手段、轻市场机制,重事先审批、轻过程控制,重运动式执法、轻常规性管理,重企业追究、轻政府责任等,致使法律未能很好地发挥建立机制、规范行为、维护秩序的功能,反而引发了诸如因违法成本低而不惜恶意排污等问题。立法过于原则性,如《环境保护法》第7条关于监督管理体制的原则规定,由于没有具体细化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职责,缺乏明确有效的协调机制,再加上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过多,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方面多个部门同时管,越权抢权,另一些方面又无人负责,互相推诿的现象。特别是《环境保护法》中多处出现“严重污染”“采取措施”以及“根据不同情节”“根据危害后果”等模糊性规定,使执法部门掌握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为滥用法律或不作为提供了借口,这都使环境执法质量打了折扣,降低了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效力,直接影响了环境保护法律的权威。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环境保护权责划分不明确,致使环境保护出现重复或缺位,对环境保护的执法和监督机制的规定不够完善,而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大,又得不到法律和社会的有效监督和制约,这就导致有些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存在徇私枉法、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这也是造成许多违规项目得以未批先建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环境保护相关立法对于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力度不够,致使有些企业因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而不依法采取环保措施。近年来,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镉污染大米、“牛奶河”等环境公共事件屡有发生。很多环境污染事件的背后,往往存在着环境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2010年6月,时任广西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的曾觉发在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下属冶化厂存在环境污染隐患,但仅口头提出整改意见,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该厂及时消除隐患。2012年1月,广西龙江河发生重大镉污染事件,经广西环保厅专家组认定:金河冶化厂与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此次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力度查办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及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1196人;2014年1至4月,共查办了349人。在前案中,被告人曾觉发因犯有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40)。
环境问题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公众舆论的监督体系能够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而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能够有力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履行环保社会责任。增强公众环境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对于公众舆论监督体系的形成及其目的的实现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参与制度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事实上,迄今为止,《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仍然没有出台。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重要补充的地方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方法》,只有四川省、上海市等少数省市制定并颁布实施。虽然我国环保的公众参与较以往有较大改善,环保民间组织也开始发挥一些重要作用,但由于经验和相关制度的缺乏以及各种客观因素,公民环境保护参与目前仍处于宣传教育阶段,社会监督力量还很薄弱。搜狐绿色频道联合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09年4月15日开展了“绿色消费意识有奖问卷调查”。调查问卷共设置问题14个,内容包括人们对绿色消费概念的理解、最关注的绿色消费领域、绿色消费的目的、未参与绿色消费的原因、对环保产品性能的期望、提高绿色消费意识的方法等。调查结果显示,仅11%的消费者最关心产品是否环保,33.4%的消费者总是关注消费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28.4%的人对绿色消费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对绿色产品不了解是人们没有特意进行绿色消费的最主要原因(41)。根据调查,按公众对绿色消费关注程度排序,公众在消费时最关注产品的质量,其次是价格、服务,而产品是否环保的关注度仅排名第四,产品是否方便的关注度排名最后(见图4-17)。消费者对绿色消费的认知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参与环保的程度。
图4-17 公众对绿色消费关注程度
资料来源:郭薇《仅一成左右消费者关心产品是否环保》,2009年5月21日《中国环境报》。
“漂绿”(Greenwashing)是“漂白”(Whitewashing)的衍生词。1991年,David Beers和Cathering Capellaro首次提出“漂绿”一词,用来说明各类组织通过传播虚假的绿色信息来获得绿色形象的行为。当前,“漂绿”通常是指企业使用虚假的营销传播来欺骗或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企业或其产品、服务是对环境负责的行为。典型的“漂绿”行为包括:有选择性的环境表述(如鼓吹产品可以再循环,却回避产品生产中会产生环境污染);难以得到证明的环境说明;模糊(如过于宽广、错误界定)的环境申明;虽然可能真实但于消费者没有价值的环境宣传(如宣称杀虫剂等产品不含氯氟烃,但其实这种物质早已被禁止生产和使用);有选择性的声明(如宣传产品是绿色或有机的,但整个产品种类的环境价值却是值得怀疑的);虚假宣传;自制虚假的环保认证等(42)。从2009年至今,《南方周末》每年均发布“年度漂绿榜”。国内各种以“绿色”“环保”抑或“可持续发展”名义进行企业营销和公众传播的企业,数目增长呈喷薄之势。所谓的“漂绿”行径,也随之五花八门起来,从赤裸裸地欺骗到“模糊视线”或“适得其反”,方式不同,程度也不尽相同,但目的只有一个——通过“绿色”营销行为,营造负责、友好或可持续的公众形象,从而在产品的环境效益或公司的绿色实践方面误导、欺骗消费者。为此,2011年《南方周末》制定并发布了十大“漂绿”表现,以反映中国企业“漂绿”行为的特征概括(见表4-5)。
表4-5 企业十大“漂绿”表现
资料来源:《南方周末》绿色新闻部:《2012中国漂绿榜》十大漂绿表现,http://www.infzm.com/content/86029。
与以前相比,2012年企业“漂绿”行为在变本加厉。“绿色”成为企业通用的社会责任标签,但这丝毫不能形成企业的自我约束力。撕去标签,“屡教不改”“行业性漂绿”“制度规范空白”是这一年的关键词。虽然公众对“漂绿”的认知和监督有所觉醒,但整体上,机会主义的“漂绿”行为泛滥成灾。无论是央企、民企、外企,2012年“漂绿”者都有增无减。《南方周末》的《“2013中国漂绿榜”年度报告》副标题为“‘惯犯’依旧,‘新手’上场”,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漂绿”的现状及手法。2013年的“中国漂绿榜”上,出现了两家“另类”企业威立雅和亚都空气净化器,即原本的环境问题解决者变身问题制造者。这是此前4年榜单中少见的情况。法国威立雅环境集团是一家全球知名的环境服务大型集团,在中国提供城市自来水、污水处理、垃圾焚烧等多项环境服务。2013年,威立雅在上海、广东两地因超标排污分别被上海环保局和环保部行政处罚。在雾霾深重的2013年内,因公众对空气污染的健康担忧,一个价值数百亿美元的空气净化器市场迅速催生。以健康环保为名,净化器本身的标称却达不到实测面积,甚至根本不标注适用面积。需要注意的是,如此误导消费者甚至虚假广告的“漂绿”手段,其发生背景是环境问题短期内集中爆发,消费者需要自救、自保。用空气净化器解决污染,实际上重回了消费主义的老路。从这个意义上讲,“漂绿”的源头,实际上在消费者抛开自身责任而过度消费环境本身上。另一些入榜品牌则漂成了习惯,据《南方周末》统计,神华、中石油、格力电器、阿迪达斯、沃尔玛等品牌都是第二次上榜,属于十大“漂绿”表现中的“屡教不改”(43)。在“漂绿”思想引导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被掩盖起来,企业文化的外伤转为内伤,成为企业自身和整个社会的巨大隐患。更为致命的是,“漂绿”行为对其组织文化的毒性渗透。当撒谎、逃避责任成为企业处理自身与环境关系的主要手段时,这种行为也会慢慢影响到企业员工对待工作的态度,虚伪将渐渐成为企业文化的主流,最终导致企业被消费者抛弃、被市场淘汰。“漂绿”行为意味着企业已经认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却没有采取正确的态度面对并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道路上偏离了方向。尽管产品被“染”成绿色,但社会责任却为企业亮起了红灯,警示企业必须迷途知返,重新看待自身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回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正确道路上来(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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