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现场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例如开关推不到位、刀闸拉不动等现象,操作者常常请同事帮忙,帮忙者往往碍于情面而去帮忙。但是在不了解设备的情况下,如果盲目帮忙去操作,极容易造成事故。虽然我们强调同事间要团结互助,但这是在遵守安全生产操作章程的基础上,如果是违章操作,那么这个“忙”就不应该帮。
2000年11月28日,在河南省某化肥厂的机修车间里,1号Z35摇臂钻床因全厂设备进行检修,加工备件又较多,工作量大,人员又少,工段长派女青工宋某到钻床协助主操作工干活,往不锈钢管上钻圆孔。11月28日10时许,宋某在主操作工上厕所的情况下,独自开床,并由手动进刀改用自动进刀,钢管是半圆弧形,切削角矩力大,产生反向上冲力,由于工具夹紧固钢管不牢,当孔钻到2/3时,钢管迅速向上移动而脱离虎钳,造成钻头和钢管一起作360度高速转动,钢管先将现场一长靠背椅打翻,再打击宋某臀部并使其跌倒,宋某头部破裂出血,缝合5针,骨盆严重损伤。
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宋某违反了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第八项“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擅自动用”的规定。因为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职工都要使用工具,工具在使用过程中本身和环境条件都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对工具性能变化不清楚,擅自动用,极易导致事故。其次,宋某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缺乏钻床工作经验,对钻床安全操作规程不熟。宋某在工作中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不强。
1998年10月18日上午10时30分,持证塔吊工发现了塔机起重的钢丝绳断了一股,即向工地项目经理汇报,公司即通知设备科,并安排吴某、徐某找同在该工地的塔吊工左某、高某帮助换钢丝绳。
中午12时,吴某、徐某二人开始更换钢丝绳的作业,通过塔吊将新钢丝绳吊至塔吊平台,先将一端固定在塔吊卷扬机滚筒上,另一端按常规从葫芦中穿好后固定在塔机的小车上(准备用小车送往顶端固定),吴某用14号铁丝将葫芦固定在塔机平台钢板网上,在人手不足的情况下,徐某招呼某建筑装潢公司电焊工毛某来帮忙,通过吊臂至塔吊平台,并受指使在平台上负责将卷扬机松下来的钢丝绳从平卧在平台上的葫芦中通过,徐某在小车上负责将另一端固定到吊臂的顶端,吴某在驾驶室开动小车,使小车向前滑动的同时放卷扬机上的钢丝绳。在移动过程中,由于小车的移动速度与钢丝绳在葫芦中的滑动速度不一致,平放在平台上的葫芦向上颠动剧烈致停机四次,当小车行至31米左右时,在平台上的毛某无法踩住颠动的葫芦,大叫了一声“停”,吴某立即将小车停止,由于拉力较大,将固定葫芦的14号铁丝拉断,葫芦由塔机平台自行坠落,成弧形荡出,砸在下方施工的临时工陈某的后脑上,然后继续荡甩,甩到两侧供电局的通讯电缆上。
事故发生后,该工地负责人立即将伤者送至医院进行抢救,并报公司,公司立即向上级各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立即赶至市人民医院,陈某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塔机操作人员不按《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操作;二是葫芦的固定方式不妥,小车行走的速度与葫芦中钢丝绳穿行的速度不吻合,以致葫芦所受拉力过大,把14号铁丝拉断,造成葫芦从平台上坠落。
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现场三人中,吴某看不到钢丝绳放行作业,徐某在小车上也看不到,电焊工毛某因未从事过塔机作业,不懂技术;二是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无证作业,吴某、徐某没有从事过在高空换钢丝绳的作业,缺乏经验;三是作业人员不足;四是违反《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七条的规定,施工作业面垂直交叉。
同事间的团结协作可以互利共赢,但如果是以违反安全操作章程为基础的“帮忙”,这时好心可能会办了坏事。如果同事向你寻求帮助,在不违规操作的情况下,帮忙是应该的;如果是违规操作,你也要勇于拒绝,不要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或者是出于逞能心理盲目蛮干。只要你将利害关系说明白,相信同事也会理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