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工伤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当家人或者亲朋好友突然发生工伤时,很多人会惊慌或者悲痛,有的甚至手足无措,不知道怎么维护自身的权益。其实,当事人遭遇工伤时,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要明确遭遇工伤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般情况下,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及地址,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但是实践中存在不少不知道自己单位确切名称的职工,尤其是工程层层分包后,包工头自己雇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很难知道自己的用人单位名称,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便无法索赔。
2.要寻求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关系证明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没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上岗证、工资条等。
3.明确单位是否已经申请工伤认定
不管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发生工伤后一年内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会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所以,对于职工来说,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虚假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4.与单位协商解决前,根据伤残级别和计算标准明确工伤赔偿数额
协商解决多发生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由于申请工伤有可能影响单位将来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或者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往往不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而是选择协商赔偿数额。工伤职工或者亲属为了使工伤赔偿早日处理完毕,也会采取迎合态度,但是此时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伤残级别及后续医疗费用无法明确,甚至不清楚工伤赔偿的计算标准,职工的权益有可能因此受到伤害。所以,如果选择协商解决问题,应多咨询医疗专家、律师等,条件允许的,最好由律师出面谈判工伤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
(二)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他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②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③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3.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处理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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