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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检查男生检查流程

时间:2023-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3.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母婴保健法近10年以来出题14题,其中概述3题,婚前保健3题,孕产期保健6题,技术鉴定1题,行政管理与法律责任1题。

一、概述

(一)母婴保健工作方针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事项

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2.婚前医学检查。

3.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4.助产技术。

5.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6.新生儿疾病筛查。

7.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二、婚前保健

1.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①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②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③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2.婚前医学检查包括:①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

3.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4.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育的,可以结婚。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者,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5.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6.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三、孕产期保健

1.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①母婴保健指导;②孕产妇保健;③胎儿保健;④新生儿保健。

2.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

3.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4.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5.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颁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技术鉴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从事医学技术鉴定人员的条件是:①有临床经验;②有医学遗传学知识;③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2.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3.医学技术鉴定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五、行政管理

1.医疗保健机构的许可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2.保健工作人员的许可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六、法律责任

1.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①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③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2.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历年考点串讲

母婴保健法近10年以来出题14题,其中概述3题,婚前保健3题,孕产期保健6题,技术鉴定1题,行政管理与法律责任1题。每年出题量1题左右。常考的细节如下。

1.《母婴保健法》规定,对于依法接受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应当给予免费服务。

2.婚前医学检查包括:①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

3.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①母婴保健指导;②孕产妇保健;③胎儿保健;④新生儿保健。

4.经产前检查,医学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5.《母婴保健法》规定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有: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

6.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7.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8.典型病例一: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开展产前诊断的,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9.典型病例二:医生张某在某上级医院学习产前诊断技术,回到所在医院后想开展该项业务。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张某欲申请从事产前诊断服务的资格,对其申请有审批权的机构应当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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