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而颁行的一部卫生法律。
1.传染病防治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传染病的分类 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①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②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疟疾、登革热、肺结核、血吸虫病、新生儿破伤风。③丙类传染病:是指黑热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手足口病。
3.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适用范围 鼠疫、霍乱、SARS、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肺炭疽和脊髓灰质炎。
二、传染病预防
1.预防接种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2.传染病监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3.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4.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如下职责。
①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②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防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③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④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⑤实施免疫学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⑥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⑦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⑧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2)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被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
(3)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6.医疗机构的职责
(1)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2)医疗机构应确立专门的部门或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3)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4)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和血制品,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防治因使用血液或血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发生。
7.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合法权益保护
(1)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2)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三、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按规定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的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报告。
2.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4.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肺炭疽病人、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对于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送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5.传染病疫情的通报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3)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4)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6.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四、疫情控制
1.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①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②对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③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④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前款所列措施。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紧急措施有:①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性活动;②停工、停产、停课;③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④封闭被污染的饮用水源。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3.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采取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4.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工作。
5.患鼠疫、霍乱和炭疽死亡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消毒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族自治地方行前两款的规定,必要时可以作出变通的规定。
五、医疗救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2.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3.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六、法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历年考点串讲
传染病防治法近10年以来共考22题,其中概述部分7题,传染病预防6题,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部分3题,疫情控制3题,医疗救治2题,法律责任1题。重点在传染病预防、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以法例条文内容出题较多,应对传染病防治法重点掌握,并能结合实际。每年题量在2~3题。常考的细节如下。
1.传染病的防治原则。
2.传染病的分类判断。
3.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防治,切断传播途径。
4.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和物品,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
5.传染病三级预防原则。
6.传染病报告时限。
7.对流动人口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处理的原则是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
8.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9.有权对外国驻华领事馆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机构是该国卫生检验检疫机构。
10.典型病例一:A县张某系艾滋病患者,在B市传染病医院隔离治疗期间,擅自逃出医院回到A县,脱离隔离治疗。为防止艾滋病传播,可以协助传染病医院追回张某,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的是公安部门。
11.典型病例二: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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