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至当代,中央将“文明”一词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文明”概念的理解,已经发展成为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及国家综合治理的现实议题,具有更强的实践性意义。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民众对于“文明”概念的日常化实践应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个人层面,对于“文明”概念的实践主要表现为个人对社会规范的遵从以及对他人的理解。
首先,对于个人而言,现有的社会规范是社会民众“同意”的最直接表现,是社会秩序及人们日常行为预期的现实保障。对社会规范的遵从,不仅表现为个人对外部规范的内化反应,更体现了与他人和睦相处的个人能力,是整个社会得以平稳、和谐发展的现实基础。
有人会问,一味强调现有行为规范的作用,是否会使年轻人陷入“墨守成规”的窠臼?限制自我创新?不必讳言,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这一问题事实存在。在讨论“失范理论”时,社会学家默顿便着重分析了“规范”与“创新”之间的关系问题,按照他的解释,许多新生事物、观念及生活方式的出现与发展,其主要来源便在于人们对原有规范的挑战。随着时代发展速度的加快,原有传统社会规范体系的稳定性也会愈发受到冲击。这是当下社会体系发展所面临的现实状况。
平衡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社会成员对他人的理解。事实上,无论是“规范的形成”,抑或“创新的可能”,两者都基于自身对他人行动利益的关照。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对他人的行为表现、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观念予以理解与同情,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便得以实现良性发展,相应收益便是其个人实践“文明”概念的社会回报。
第二,在社会层面,“文明”概念的实践表现为社会整体对于多元文化的包容与引领。
不同的社会结构、不同的价值观念以及不同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的差异,最终都直接表现为“文化”差异。对于社会整体而言,所谓“文明”则表现为对这类差异的整体性包容。在世界“全球化”进程中,任何国家、社会都无法脱离世界“文化”体系,更无法人为“屏蔽”来自外部文化的影响。中国社会主流价值观念、文化理论有信心、有能力、有胆魄开放社会“文化”体系,以费孝通先生所强调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文化自觉态度包容各类文化观念,这是“文明”概念在社会层面的具体实践表现。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多元“文化观”的开放与包容,并不代表接受全盘西化,更不等同于放弃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的领导权。一个社会的文化,其核心价值在于稳定、团结、凝聚社会最大多数群体利益,实现共同发展,这一目标的达成离不开现实社会结构、物质基础以及传统文化观念的支持。无论中西方哪一国,其主流文化观念都是该国人民选择的反映。在开放、包容多元文化观念的同时,我国社会民众应不断完善社会主义价值观,以此作为自身文化信仰基石,脱离了这一点,人们对于多元“文化”的辨别与认同便容易遭遇信仰迷失的挑战。
第三,在国家层面,对于“文明”概念的具体实践体现于国家政治结构的稳定以及给予民众政治参与的可能。
具体而言,“文明”概念在国家层面的实践表现则反映为国家对“社会控制”手段及相应程度的把握,而“政治结构稳定”与“民众政治参与可能”是这一问题的两个反映面。
按照西方社会学理论“安全阀”概念解释,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应允许适度“控制风险”,诸如游行、示威、罢工等现象都能够有助于反映社会矛盾,并使其得到社会大众的及时关注与解决。以这一理论为出发点,一些人认为中国社会存在“过度控制”问题,质疑国家相应“维稳”措施失当。对于这一观点,社会大众,特别是年轻大学生,应形成正确认识,即国家稳定是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实际改善的前提条件。吸取以往历史经验教训,中国社会不能采取“大乱大治”的管理方式,必须在逐步改良的基础上实现政治制度的整体完善,这是国家得以实现长期稳定发展的现实需要。
同样,给予民众更多政治参与机会,这也是“文明”概念在国家治理层面的现实体现。在国家政治改革过程中,中央已着重强调“社会自治”的重要性,以此作为国家整体治理的发展方向。需要对社会大众实行更为广泛的“市民教育”,鼓励其更多地参与政治。与西方国家相比较,我国政治制度“文明”并不简单等同于“演讲”与“选票”,而是允许、鼓励民众表达并实现自我意愿的形式总称,其实现途径与所在社会事实相联系。
第四,也是最为重要的,对于人类社会整体而言,“文明”概念的实践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对自我发展欲望的理性克制。
在最早阶段,“文明”一词的具体所指,即是人类对自然所实现的人为改变。“工业文明”概念的提出便是这一意义所指的最直接表现,所偏向的重心在于“物质文明”水平的快速提升。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相应人与自然的矛盾集中显现,人们开始对“文明”概念的这一层内涵予以反思,逐步认识到人类社会与自然之间平衡关系的重要性,走出单纯强调“物质文明”发展的陷阱,提出“生态文明”概念,实现了人类社会就“文明”概念认识的质的提升。
我们应该看到,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对于“生态文明”的建设,已经予以重点投入,国家整体经济增长方式从原有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调整,以及各项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其目的都在于完善我国整体生态生存状况。在实现国家发展、经济增长过程中,政府已经越来越关注相应生态、环境资本消耗问题,为国家整体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结构性保障。同时,我们也应清楚意识到,生态环境的改善与生态治理体系的搭建是一个长效工程,仅仅具体环境问题的治理,就表现出长期性、复杂性及全局性特点,这是我国必须持之以恒地强调生态文明发展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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