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起我国的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在我国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在总结环境管理实践经验基础上,20世纪60年代初,国务院首次提出了“三同时”的要求,[7]从此,该制度在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条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一项重要的中国特色的控制新污染产生的法律制度。它是我国环境法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基本原则在制度设置中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的主要保证,也是防治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的措施。“三同时”制度虽然在实践中执行效率高但效果不明显,并没有从根本上避免污染的产生,也没有达到“三同时”制度的预期目的。这项制度要求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实际上,由于环保措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需要额外支出,大大加重了企业的成本负担,一般企业出于赢利的目的不愿搞这样的“三同时”。竣工验收是政府检查验收企业“三同时”工作的关键步骤。但当政府不在场时,企业倾向于停止环境处理设施以降低成本。于是,经常出现许多环保设施建而不用的情况。这种违法行为十分普遍,在业内几乎是公开的秘密。与建设污水处理厂的成本相比,罚金显得微不足道。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企业“宁缴罚款,不治污染”。企业不守法的更深层次原因在于许多企业生产方式落后,缺乏市场竞争力,一旦(因运行环保措施)增加成本企业就无经济效益,因此无法生存。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环境保护理念的逐渐完善,“可持续发展”指导思想的逐渐成熟,市场经济体制日益成熟和完善,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也就逐渐显露出来。从“三同时”制度的存在背景看,其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下。这一时期,经济、科技和环保事业均不发达,制度设立的预测能力有限,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环境安全、总量控制、环保产业、环保市场、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环保标志等问题,难以提供准确的法律解决机制。[8]“三同时”制度存在的时代背景不一样了,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下产生的“三同时”制度,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下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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