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架构上,环保职能部门是同级政府部门的职能机构,接受同级政府控制和管理,人事和财权都掌握在同级政府手中,其管理活动会受到同级各职能部门多方牵制和同级政府很强的干预,缺乏独立性。”[17]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中,环境保护机构隶属于政府,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和控制,不能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独立发挥自己环境保护的职能。而政府出于发展经济的考虑,往往不重视对环境的保护。“宁要有污染的发展,不要不发展的环保”[18]的思想现在仍大有市场,许多地方政府或领导环境观念和环境法律意识淡薄,把开展环境保护看成是经济发展的负担,在许多项目建设中,一般是政府或某个领导意志说了算,长官意识下环保职能部门能做的工作只能是锦上添花,“先上车,后补票”。[19]更恶劣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违法违规企业担起了保护人的角色,并利用人事上的隶属关系,直接干预环保职能部门的监管。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规定“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25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32条规定“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实际执行上,由于环境主管部门自身不独立,对同级审批部门的影响力有限,难以有效的发挥自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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