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对建设项目造成的污染如何治理和对环境损害如何修复只字未提。这有违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保护环境的目的。对建设项目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环境污染治理或生态破坏修复,为此,应单独设立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破坏修复机构负责污染治理和修复被破坏的生态。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和相关的几部污染防治法都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这样的立法规定还是远远不够的,应当由污染单位拿出费用治理污染和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由于污染单位自身的利益所限,自觉治理污染的可能性较低,由专门的机构来实施相对实际。这一机构的组成人员由受污染所在地的居民或生态被破坏的居民与环境方面专家组成,产生的费用由污染单位或破坏生态的相关单位负担。
【注释】
[1]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88页。
[2]国家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司:《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第7页。
[3]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8页。
[4]国家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司:《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第7页。
[5]汪劲:《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环境与开发决策的正当法律程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页。
[6]汪劲:《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环境与开发决策的正当法律程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页。
[7]罗宏:《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及演变》,《重庆环境科学》,2000年第6期。
[8]国家环保局监督开发司:《世界银行环境影响评价资料汇编》,1993年,第13页。
[9]John Wiley.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R.E.Munn.ed.,SCOPE,1975年第5期。
[10]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96~97页。
[11]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91~192页。
[12]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65页。
[13]国家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司:《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第4页。
[14]国家环保局开发监督司:《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5页。
[15]Pierre Senécal Barry Sadler: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Best Practice,Jan.1999.
[16]平等观念是历史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平等观念,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是反对封建制度的产物,资产阶级思想家宣称“平等”是不可剥夺和“天赋人权”。这种观念在动员群众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起到了一定的进步作用,但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是在保留剥削关系和政治上、财产上不平等的条件下的平等。
[17]陈雷,殷建平等:《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四川环境》,2010年第3期。
[18]王新程:《切实解决环境执法难问题》,《求是》,2006年第8期。
[19]曹家新:《环评不该是纸上游戏》,《中国环境报》,2009年6月30日,第4版。
[20]祝兴祥:《环境影响评价未来十年》,《环境保护》,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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