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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和外延

时间:2023-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狭义上,污染物总量控制是以环境质量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区域内各污染源的污染物或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实施的控制。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与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再次,为保障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还应当规定拥有总量分配权和监督权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一)总量控制—管理技术

作为实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趋势基本控制”目标重大举措之一的总量控制,其最广义内涵包括环境污染总量控制、生态破坏总量控制、资源消耗总量控制和人口总量控制等。其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一种环境管理思想,一项非常重要的环境法调控手段,一项极富科技色彩的措施,同时也是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可量化标尺。内涵更广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概念,不仅包括总量控制的技术方法,还包括总量控制的管理方法、政策和标准体系等,是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等共同作用于污染源监管,并逐渐替代浓度控制成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狭义上,污染物总量控制是以环境质量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区域内各污染源的污染物或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实施的控制。在实施总量控制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应小于或等于允许排放总量。区域的允许排污量应当等于该区域环境允许的纳污量。环境允许纳污量则由环境允许负荷量和环境自净容量确定。目前环境管理学界的通说认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简称总量控制,pollutant cap control)是将某一控制区域(例如行政区、流域、环境功能区等)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的污染物总量在一定时间段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或环境管理要求的管理手段。这个一定的时间段,现在一般都是以一年为单位。[1]

总量控制方法是现代系统科学发展背景下提出的一种先进的整体化污染控制方法。实现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有利于科学地揭示环境容量资源有限的事实,促进区域内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态工业体系的整体设计和形成,保证环境质量达标和区域可持续发展。

(二)总量控制制度—法律规范

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与环境保护法的其他基本制度相比,属于较新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对污染物的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的环境管理制度,作为一项制度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从技术上着眼的总量控制规划,而且从政策上着眼进行整体和全局的考虑,同时也是总量控制方法及其在法律上的表现。而上述对“总量控制”的定义仅仅描述的是一种技术性概念,并不是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阐述的。可以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分配污染物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污染物的数量控制在环境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换句话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将受污染的地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若干个区域,根据每个区域的污染特点及环境功能要求,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以满足该区域在一定时间段内的环境质量要求的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的总称。

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与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一系列的环境法律规范,具体来讲应当包括总量制定的法律规范、总量分配的法律规范、管理机制的法律规范和总量执行等法律规范。首先,该制度中污染物的总量是一个量化的动态指标体系,其确定的依据是特定区域的环境容量、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控制的经济、技术可能性及环境保护目标。其次,该制度还应当包含总量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如何划定污染物受控区域、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及规定受控的时间跨度。在一定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以后,如何将这些污染物总量分配给各个排污企业也需要相应法律规范的规制。再次,为保障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还应当规定拥有总量分配权和监督权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最后,还应当规定超量排污的区域和企业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超量排污区域新增排污项目的限批管理规定,还有对超量排污的企业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规定。除此之外,该制度也包含关于污染物总量制定及排放指标落实中公众参与监督的法律规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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